中国有句俗话叫做“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在2014年的重庆某地,警察破获了一起离奇的毒品制造案件。
而警方破案的关键就来自于一个邻居的扰民举报。
事情是这样的,重庆某小区的黄某那段时间十分地烦恼,因为他一直在饱受自己邻居的烦扰。
大概在1个多月前,黄某的隔壁搬来了一户人家,因为对面房子多年来一直就是对外出租,更换租客是常有的事,所以一开始黄某并没有太在意。
但很快黄某就发现,这户邻居有一点奇怪,一来是白天不论什么时候,黄某从来没有看到过有人出入,二来是一到深夜,隔壁就会传来奇怪的响声。
根据黄某的描述,半夜传来的噪音不止一种,有时候是有节奏的敲击声,就像我们平时做饭的时候捣蒜的声音。
有时候又会传来各种玻璃碰撞的清脆响声,就像在用高脚杯喝酒,但正常人碰杯的频率怎么会这么高呢?这得喝多少酒呀?
对于黄某来说,这些半夜里从隔壁传来的声音可谓是让他不胜其烦,严重影响了他的休息,于是他就想找个机会找邻居提醒一下。
但是一连去了几次,始终没有见到邻居的身影,但每到半夜这些声音又会鳞次栉比地出现,显然,邻居是压根就不打算搭理他。
没办法,最后黄某只得选择向警察求助,一开始,接警的警察也以为这就是普通的邻里纠纷,但很快就发现了不同寻常的地方。
原来,就在警察向物业了解新来住户的信息时,一个熟悉的名字却瞬间吸引了警方的目光,黄某的邻居竟然是他们一直在找的毒枭姚某!
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前来调解的民警很快将这个信息提交到了缉毒大队,在核实信息无误后,一场针对姚某的抓捕行动也悄然展开了。
为了不打草惊蛇,警方让黄某暂时放弃了投诉的行动,而且经过了与黄某的商量,把黄某家临时作为了监视姚某的场地。
听到自己对面竟然住了一个穷凶极恶的毒贩子,黄某当场就吓出了一身冷汗,然后表示自己全力支持警方的行动。
经过一段时间的昼夜监视,警方很快摸清了姚某一伙人的行动规律,他们通常白天都是潜伏在出租房,每到半夜就会有人带着制毒原料上门。
而后,他们会利用夜深人静的时候悄悄开始利用化学原料制造毒品,之前黄某听到的“捣蒜声”“碰杯声”就是制毒时候各种工序发出的声音。
之后,警方制定了一个详细周密的抓捕计划,打算利用犯罪分子上门送原材料的时候突然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
但就在行动即将实施的时候,警方却惊奇地发现,姚某一伙人竟然搬走了。
原来,姚某这伙人有着很强的反侦察能力,最近感受到出租房附近经常出现一些陌生的面孔,害怕被警方布控的他们立刻就选择了战略转移。
但好在很快警察就通过小区的监控发现了姚某一伙人的去向,这次他们放弃了人多眼杂的闹市,来到了重庆乡下的一个农村。
于是,警方也立刻作出了应对措施,让缉毒警员扮演成参观古村落的游客慢慢对毒贩的据点进行了布控。
由于附近的确有一些前来观光的游客,这次警方的行动没有引起姚某等人的怀疑。
就在他们以为可以在这里继续制毒谋取暴利的时候,警方的特战小组趁其不备直接就冲进来把他们一锅端了。
事后,警方也对黄某进行了奖励,对他主动提供线索并协助配合办案进行了感谢。
【以案释法】姚某一伙犯罪分子本来以为藏身闹事可以掩人耳目,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后他们还是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那么,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制造或者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刑法》是将制造毒品罪、贩毒罪归为行为犯范畴的。
所谓行为犯,就是无论犯罪结果如何,是否既遂,都应当受到惩罚,是属于性质比较恶劣的一类犯罪。
放到本案中,姚某的犯罪团伙只要存在制造、贩卖毒品行为的,无论是否成功,也无论制造、贩卖毒品的数量,都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
同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制造毒品存在一定情形的,将处以非常严重的刑罚,最顶格可以直接判处死刑。
这个“一定情形”主要包括三个类型:
第一类是数量,即我们熟知的,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冰毒50克以上就可能会判处死刑;
第二类是作用,就是在犯罪团伙中所处的位置,比如首恶分子或者带头大哥,受到的刑罚也可能会更重。
最后一类是方式,如果制毒、贩毒过程中存在暴力犯罪或者是暴力抗法的,也会判处更加严厉的刑罚。
从本案来看,经过警方的调查,姚某一伙人是多年来专业从事冰毒制造的犯罪团伙,制造的冰毒数量是以公斤来计量的,早就超过了50克的标准。
而且,姚某作为犯罪团伙的绝对领导,属于首要分子的范畴。
所以姚某犯了制造、贩卖毒品罪,而且根据其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的情节几乎是必然被判处死刑的。
通过这个案件,也告诫我们,面对金钱和利益的诱惑,我们必须要坚守法律的底线,不能一时被金钱蒙蔽了双眼,否则就会落入无尽的深渊。
就像这个案件中的姚某,自以为很聪明,但最后也没有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