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合同

火龙常 2024-10-03 00:35:41
航空运输合同

托运人(甲方):

住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承运人(乙方):

住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托运人(姓名) 与中国民用航空 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协商空运 (货物名称)到 (到达地名),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托运人于 月 日起需用 型飞机 架次运送 (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

月 日自 至 ,停留 日;

月 日自 至 ,停留 日;

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

第二条 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 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第三条 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吨位。

第四条 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第五条 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 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第六条 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方负担。货物因承运方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赔偿。

第八条 在执行合同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收取留机费。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则办理。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托运人:

承运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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