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一方发生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的,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8-05 08:18:04

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民法典》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通常有两种形式:

1.自认:即夫妻双方同意认可的债务,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属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

2.推定:非举债的夫妻一方不认可该债务为共同债务时,由法院进行一般理性人审查,符合共同债务构成要件的,推定认定该债务为共同债务。

那如果夫妻一方行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巨额赔偿的,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所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指出:

第一,要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这是前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规定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所以它应当按照侵权法的逻辑,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来认定责任构成和责任主体。侵权法逻辑中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必须存在多个侵权行为人,要么是共同侵权,要么是教唆帮助侵权,要么是共同危险行为,只有存在多个侵权行为主体才成立共同责任、连带责任,单个侵权行为人是不可能成立包括连带责任在内的共同责任的。

夫妻共同债务作为连带责任,是基于婚姻法共同财产制下的一个共同责任,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不属于婚姻法的调整范围。

因此,不能将非行为人的配偶一方也作为共同被告,认定为连带债务人。

第二,应区分责任主体和责任财产的范围认定。

侵权法上责任主体的认定,解决的是谁侵权、谁担责的问题;而责任财产的范围,解决的是执行程序中执行谁的财产、多少财产来实现判决确定的义务问题。

原则上,责任财产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的财产往往与配偶共同共有,这就会出现个人侵权会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如果配偶一方同意以共同财产清偿,则责任财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这不意味着夫妻双方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如果配偶一方不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则执行程序中可以将配偶一方的财产份额剥离,仅以侵权行为人一方的财产份额来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不能随意以夫妻共同财产制来扩大侵权责任主体范围,否则社会生活中任何金钱债务都可能扩及配偶一方。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文章来源:潘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重点问题解读》,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1年第1辑(总第8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58~159页。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0 阅读: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