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多月时间,多家企业配合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超过50次,该局发出的函件达20多件,执法大队长陈曦在明知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同时也完全符合采购方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却仍然无休止、无底线地瞎折腾。”
近日,福州市长乐区市监局综合执法大队长陈曦被举报滥用职权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破坏营商环境,徇私舞弊阻碍民生工程、省重点项目建设事件,有了最新进展:陈曦已被调离执法大队。
同时,长乐区市监局向江苏远通作出回复确认:江苏远通供应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不侵犯他人专利权。
4月19日,江苏远通员工孙鹏发朋友圈,晒出长乐区市监局关于江苏远通被举报产品侵权及质量问题的回复。
据该局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的“闽榕知法裁字[2023]100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称:
请求人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公司”)以被请求人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侵犯其“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专利号:ZL200610041301.4)发明专利权为由,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受理。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请求人主张的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不成立,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驳回请求人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请求。
同时,该局于2024年4月18日向江苏远通作出的《告知函》称:本局根据举报,对你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旋转补偿器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裁决书、告知函意味着江苏远通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且不侵犯宏鑫公司的专利权,这是长乐区市监局在调查七个月后得出的最终结论。
那么,问题来了,因宏鑫公司的投诉举报,导致省重点项目工程延误所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相关责任人又该如何担责?
据了解,陈曦已于近日被调离长乐区市监局综合执法大队,但其职级、待遇等并未受到任何影响。试问,这就是组织上对陈曦的最终处理结果?
【回顾】
此前,江苏远通公司曾实名举报陈曦滥用职权连发20多份公函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破坏营商环境,徇私舞弊阻碍省重点项目建设,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满口胡言等“五宗罪”。
同时,陈曦还因辱骂江苏远通公司监事孙鹏“神经病”而被起诉至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长乐法院将于2024年2月28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江苏远通公司认为,基于上述情况,陈曦已不再适合继续对长乐市监管局受理的宏鑫公司提出的专利侵权纠纷、以及产品质量问题的两起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也应当回避。
为此,为公平起见,避免陈曦进一步对江苏远通公司进行打击报复,所以江苏远通公司申请陈曦回避。
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福州长乐一大队长被举报“五宗罪”
第一宗:行政不作为
江苏远通公司正常中标长乐北区集中供热改造工程(厂外部分)的旋转补偿器供应,具有同行竞争关系的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宏鑫公司”)向长乐区市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该局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案件由该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陈曦等三人进行审理。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也就是说,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但长乐市监局于2023年9月14日对本案进行立案,至今已超过了4个月,严重违反期限规定,陈曦涉嫌行政不作为。
第二宗:行政乱作为
其一、2023年11月3日,陈曦以长乐市监局的名义,向采购方中化四建、业主方华能产投发出的《告知函》第三项称:《旋转补偿器技术要求》1.2项约定“旋转补偿器品牌厂家必须在国内具有五年以上相同或以上压力等级产品成功应用业绩,无不良使用和售后服务记录”,但举报人宏鑫公司提供的1份关于与江苏远通专利侵权纠纷的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497号),该判决结果为江苏远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害宏鑫公司ZL200210041301.4“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也就是说,当事人已经向法院起诉或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能再受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而是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即可。
结合本案,如果陈曦认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2497号民事判决认定江苏远通的产品已经侵害宏鑫公司的发明专利,则其只需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不应继续对该专利侵权纠纷进行立案。
反之,如果说江苏远通的产品没有侵害宏鑫公司的发明专利,则陈曦就不应当拿该判决书说事。为此,陈曦拿一份与本案无关的民事判决书说事,并给多个单位发函,涉嫌行政乱作为。
其二、陈曦发出的上述告知函第一项称:你公司与供货商江苏远通签订了《旋转补偿器采购合同》,在该合同附件《旋转补偿器技术要求》中2.8项约定“旋转补偿器本体上只可以有一条密封座与异径管对接的环向焊接,该焊缝须按标准进行无损检测合格。旋转补偿器芯管、密封座、填料压盖、异径管为整体锻件精加工而成,严禁焊接…”,但执法人员在施工现场查看了被拆解的旋转补偿器,其内部构件中“填料压盖”和密封压环为分别锻造而成,可能存在违反上述合同约定的行为。
江苏远通认为,合同是经公开招投标后,与采购方中化四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管范围。如果江苏远通的产品因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违约,中化四建可以追究其民事违约责任,根本轮不到市监局行政权的干预。陈曦在明知行政权不能干预民事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可能”这类不确定性词语发函插手市场竞争,完全是行政乱作为。
其三、上述告知函第二项称:执法人员查阅了《旋转补偿器》行业标准(JB/T12936-2016),行业标准中旋转补偿器的产品结构示意图中“填料压盖”呈现L型为整体一个锻件;同时,江苏远通提供给你公司的《旋转补偿器使用安装指南》中旋转补偿器的结构图“填料压盖”也呈现L型为整体一个锻件,但你公司采购的旋转补偿器的“填料压盖”呈现I型与密封压环为分别锻造的锻件。
事实上,行业标准并未对旋转补偿器填料压盖的结构型式作出规定。对此,江苏远通还提供了起草该行业标准的两位权威专家的意见。
关于L型和I型的问题,陈曦完全是被宏鑫公司所左右,他的逻辑是,如果宏鑫公司说江苏远通的产品合格,他就认为合格;如果宏鑫公司说江苏远通的产品不合格,则他就认为就是不合格。令人难以理解的是,陈曦为什么不去咨询行业专家、而是只以宏鑫公司的意见为标准?
同时,陈曦还认为,如果江苏远通的产品与宏鑫公司的一样,他们就认为是侵权;如果不一样,他们则认为是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产品。
如此“双重标准”,陈曦的目的已十分明确,就是整个长乐市场只允许宏鑫公司独家经营。如此行政乱作为,希望纪委监委及时调查。
其四、上述告知函第四项称:江苏远通将旋转补偿器销售至福州市长乐区集中供热改造工程(厂外部分)第一标段网安装施工项目,与宏鑫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于2023年9月14日已被本局立案调查。
江苏远通认为,关于该专利侵权纠纷,市监局只要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即可。如果市监局认为该产品侵权,江苏远通自然会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会向采购方和业主方承担违约责任,大可不必通过发函来告知相关单位,直接干预市场竞争。
陈曦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属于行政乱作为。
其五、《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而本案中,陈曦在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就牵头于2023年11月10日组织举报人宏鑫公司、被举报人江苏远通、采购方中化四建公司,以及产品使用方华能福州电厂、监理方中安达股份公司,到长乐市监局召开协调会,并签署《现场勘验事宜三方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举报人宏鑫公司向长乐市监局支付4.4万元作为拆解保证金,对工地现场两种型号的案涉旋转补偿器随机各抽样一台进行拆解。如被拆解的旋转补偿器经长乐市监局行政裁决不落入举报人宏鑫公司的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或宏鑫公司撤回对江苏远通的请求,宏鑫公司同意由长乐市监局将上述款项汇给中化四建公司;若裁决落入宏鑫公司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则将上述款项退还宏鑫公司。
针对这次协调会,陈曦回应称他们是根据上述五方的意愿来召开协调会的,市监局仅仅是为协调会提供场所。但江苏远通和中化四建均明确指出,市监局从未询问过他们的意见,陈曦完全是按照宏鑫公司的意愿进行行政乱作为,公然为宏鑫公司充当“打手”,严重违反《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
第三宗:徇私舞弊
2023年9月26日下午,陈曦大队长一行四人来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部仓库,对现场切割后的江苏远通产品结构进行拍照。结果,陈曦将拍好的照片随即就用微信发给了举报人宏鑫公司。
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陈曦,怎么能将包含技术秘密的江苏远通产品照片直接发给举报人宏鑫公司呢?对此,江苏远通对陈曦泄露商业秘密、徇私舞弊的行为难以理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十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因此,应当依法追究陈曦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宗:滥用职权
2024年1月4日下午,陈曦一行四人以“路过”的名义,来到承建长乐北区集中供热改造工程第二标段的中建三局项目部,在没有履行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直接调取该标段关于使用江苏远通旋转补偿器的所有资料并带走。
根据权力运行机制和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的对象应当是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不得随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查。
然而,至今陈曦已三次约谈中建三局项目部负责人,分别是1月4日、1月12日、1月18日,弄得中建三局不堪其烦。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陈曦等四人进入中建三局项目部调取资料,没有告知相关负责人任何权利,也没有开具清单。
第三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陈曦等四人进入中建三局项目部调取资料,仅仅是“路过”,不符合“情况紧急”条件,由此推定其滥用职权的行为并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陈曦等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第五宗:满口胡言
针对陈曦等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江苏远通曾向福州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投诉。
然而,长乐市监局却回复称:“因你司委托代理人与办案机构负责人陈曦同志在微信沟通过程中作出了威胁内容的陈述,为避免矛盾扩大及保障自身安全,陈曦在微信回复举报人“书面方式交流”后,拉黑举报人的微信,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同时,你司举报人还曾对案件其他承办人语言威胁恐吓。”
江苏远通工作人员在与陈曦等办案人员的所有交流过程,均有全程录音予以证明。因此,江苏远通可以负责任地公开申明,其委托代理人和举报人从未对包括陈曦在内的任何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恐吓过,陈曦等人捏造事实、无中生有,纯属满口胡言。
同时,江苏远通将黄凯的职务称为“特安科长”,也是情有可原的。
长乐市监局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长市监信回复[2023]6号《关于王跃飞信访事项依法分类处理情况回复》表明,2023年9月15日,该局接到举报后,综合执法大队经办人员就“华能供热管道安装材料‘补偿器’存在非锻造件质量问题”的问题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副科长(主持工作)的陈泽维同志进行口头咨询。
陈泽维同志向工作经验较为丰富的黄凯同志请教,黄凯同志协助其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电话沟通请教。省特检院口头答复“是否为锻造件,从安全角度讲没有任何关系,检规也没这方面要求,但为慎重起见,建议华能(福州)电厂对补偿器做金相试验分析以判定是否锻造件。”9月21日,华能(福州)电厂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补偿器做金相分析,华能电厂相关人员出于以往的业务往来,以为黄凯同志仍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工作,因此邀请黄凯同志到现场观摩见证。出于服务企业、帮助企业的考虑,黄凯同志应邀到现场见证,当时的金相试验结果表明该补偿器属于锻造件。
后经综合执法大队深入调查,认为中化四建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的旋转补偿器的违法事实证据不足,该局于2023年11月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将不予立案决定相关材料邮寄告知给举报人江苏宏鑫公司。
该局分别于2023年11月24日、11月27日,再次收到江苏宏鑫公司的举报,称江苏远通销售给华能产投投资建设的长乐北区集中供热改造项目上使用的旋转补偿器存在至少两项重大伪劣产品事实。该局依程序再次展开线索核查,并于2023年11月29日在执法办案工作分管领导主持下,组织法规科、特安科、质量综合科、法律顾问、办案单位召开分析研判会,会议指出应待证据充足后再予以立案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由于当前办案部门掌握的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因此暂不予以立案。
最终,长乐市监局的“调查处理意见”是:上述提及的相关举报件均由综合执法大队受理核查,黄凯同志不存在参与、干涉、阻挠举报件办理及线索调查等情况。
长乐市监局的上述回复,证明黄凯确实于9月21日受华能电厂的邀请而到现场观摩见证。当时,华能电厂向江苏远通工作人员介绍称黄凯是特安科长,而黄凯也未对此予以否认,因此江苏远通才认为黄凯确实是特安科长。
结果,这样一个误会,却被陈曦等人死死揪住不放,直接说“特安科没有黄凯这个人”,进而否定中化四建在所有关联方监督下委托福建永正工程质量检测公司作出的、证明江苏远通的“旋转补偿器为非焊接件”,完全符合合同质量约定的事实。
更有甚者,在2024年1月17日的协调会上,陈曦还当众骂江苏远通公司员工孙鹏是“神经病”,从而出现了文章开头的名誉权侵权诉讼。
作为公职人员,满口胡言的陈曦说话完全不负责任,已背离人民公仆应有的品质,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忘得一干二净,甚至连“主题教育”对他来说也起不到半点作用。
长乐北区集中供热改造工程是民生工程,也是福建省重点工程项目。然而,仅仅为了旋转补偿器一事,在过去的四个多月时间里,业主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单位就配合长乐市监局的调查超过五十次,该局发出的函件达二十多件,陈曦在明知江苏远通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同时也完全符合采购方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却仍然无休止、无底线地瞎折腾。
真是“服务他不行,折腾企业第一名”,这样的干部,还适合执法大队长这个关系到营商环境的重要岗位吗?
为此,恳请纪委监委和组织部门对陈曦涉嫌的“五宗罪”等问题进行彻底调查,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新浪微博用户“ @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