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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是经济观察报报道说迁西退休干部马树山被以诬告陷害罪、诽谤罪起诉,媒体报道后马树山被取保候审,这个应该说在意料之中,不过现在经济观察报最新的报道是,迁西检察院在取保候审当天就已经撤诉了,理由是不存在犯罪事实。
他们这个顺序很有趣。
如果说是检察院撤诉,然后退回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做取保候审也是可以的,而且甭管谁决定取保候审,都是公安机关执行,现在看这个取保候审是法院直接作出的,也就是说法院等不及走到公安机关了,直接先把人放了再说。
所以现在不太清楚是检察院自己要撤的,还是法院建议撤的,因为开庭前法院是可以做这个建议的。
其次这个撤回理由也很有意思,因为如果说是事实层面没问题,单纯是认为不属于犯罪,理由可以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如果说证据层面有缺失,理由可以是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结果现在经济观察报道的报道说的是“不存在犯罪事实的”,我不太确定这个说法是否准确,因为暂时没有看到司法文书,但是如果这样说,那就很奇怪了,因为马树山也确实举报了,你总不能说他举报这事儿没有吧?
那你说他是举报属实?
单凭检察机关没有办法做这个认定,除非监察委突然改了认定了,认定马树山举报属实,但是现在也没有这个消息,暂时不清楚是怎么回事,这个还有待观察。
第三理论上这个事儿还有变数,就是检察院撤诉之后不是说这案子就一定完结了,通常没有新的证据是不能再起诉的,撤回起诉之后30天内,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然后把案子退回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如果对这个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可以复议,没有异议直接放人。
但是现在应该是还没有收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这个依法是要送达当事人的。
那么也有另一种可能,就是检察机关认为仍然有必要追究责任,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补侦查倒是通常不会告知嫌疑人,一般来说可以退补两次,一次一个月,也就是说两个月之后如果还没有补充侦查完成,这个案子也是做不起诉处理。
所以理论上也存在通过补充侦查之后,检察院再次起诉的可能,也就是说到有明确的不起诉决定之前,马树山仍然是犯罪嫌疑人,但这个就仅存理论可能了,因为就这个案子来说看不出要补充什么。
那么之前有人问我如果马树山最后被无罪释放,是不是可以索要国家赔偿,这个分两段说,刑事拘留这几天,如果没有违反程序,这个一般是没有国家赔偿的,但是逮捕之后如果被决定是不起诉,是可以索要国家赔偿的。
具体到这个案子,暂时看不出来有违反程序的部分,应该都是按照正常手续和周期在进行,你可以说实体部分有争议,比如说是否有社会危害性,是否构成犯罪等等,但这都是实体而不是程序部分。
当然了,即便说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被举报人李贵富认为马树山举报不属实,使得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考虑提起刑事自诉,因为这里还有一个诽谤罪嘛,另外他也可以考虑提起名誉侵权之诉,那这个就是民事诉讼部分了。
不过这里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到目前为止其实还是没有发现程序违法的问题的,有些人一口咬定违反程序争议,还是那句话,目前争议主要是在实体部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按照法定程序走的。
有些人认为一开始就应该取保候审,那不好意思,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是可以不是应该,所以司法机关有这个权力自由裁量。当然现在要求司法机关做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是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必须解除羁押,人家审查完了决定继续羁押也是合法的。
至于说错捕错诉,也是实体问题不是程序问题,我怀疑有些人是不是不知道什么叫程序正义。
但是事情发展到现在,我觉得迁西县乃至唐山市需要作出明确的回应,就是不管这个案子有没有违反程序的部分,都应该说明是否有公权力介入了对马树山发起的刑事追责行动,到底对李贵富的举报是不是属实?
如果确实不属实,一开始迁西县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决策是怎么形成的?
公安机关这边刑事拘留的理由是什么?
检察院批捕的理由是什么?
既然现在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一开始为什么要起诉?
为什么在申请取保候审的时候还给出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理由?
这些问题是唐山市和迁西县应各个相关部门该回答的。
另外我特别好奇李贵富本人现在到底什么情况,我觉得这件事如果说他有问题,该查查该办办,但如果确实没问题,只是说不应该追究马树山举报的刑事责任,那对他的情况也应该澄清,因为这件事实际上把他也推上了风口浪尖。所以不论从厘清马树山案的角度说,还是从对李贵富本人追究也好保护也好,对于这场因为举报引发的案件,都应该有一个清晰完整的说明。
以上就是我对马树山被释放后续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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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遮藏藏,一看就知道有见不得人的事!
唐山在以各种方式出名。
三驾马车一副轮子?
慢慢给自己台阶下吧
如果自己没问题查查也可以,是怕查吗。
玩的花样繁多:人释放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仍给你戴着……
闹剧
他不是举报,是广发信件。
这是跟孙悟空留的紧箍咒。
诽谤是自诉还是公诉?
不是说有危害社会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