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认定中的关键因素与法律条款

行摄阿晁 2024-10-04 12:44:50
医疗过错认定中的关键因素与法律条款

写下这些真实的法律故事,是为了指出法律风险,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希望大家看完后能知道遇到类似情况时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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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医疗过错认定--医师注意义务

医疗过错的认定规则及路径

医疗机构过错推定原则下原因力规则的适用

《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第16条指出,在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时,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同时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以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资质等因素。这种做法显示了对个案特殊性的整体思考,值得肯定。

然而,第16条也规定,违反诊疗规范在认定医疗过错时处于最高地位,起决定性作用。而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个体差异等只是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可以综合考虑”的因素。这实际上过于强调了违反医疗规范的证据作用。

域外案例比较

在日本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即使符合诊疗规范或诊疗常规,也不能认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

一位7岁的孩子在做阑尾切除手术时因为血压问题休克,虽然被抢救成功,但术后成了植物人。被告抗辩称根据当时的医疗规范,每隔5分钟测量一次血压,手术中的医师并没有违反规定。原审法院也认为医师没有过错。

但日本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个判决,认为医师的注意义务标准应该是医疗水平,医师应该根据具体病情进行判断。**医师依据诊疗常规进行的诊疗行为,并不能统一认定已经尽到了医疗水平的注意义务。**可见,遵守诊疗规范并不等于不存在医疗过错,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只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的一个因素,将违反诊疗规范来代替更具延展性的“当时的医疗水平”标准并不合理。

医疗机构反证权的争议

是否允许医疗机构就法定情形提出反证来推翻过错认定,是直接认定说、法律推定说和区分认定说之间的主要争议。如果法律允许医疗机构在所有情况下提出反证,这可能过度偏向医疗机构的利益,不利于保护患者权益,也不符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如果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出反证,这可能会损害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影响医疗服务质量。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理解《民法典》第1221条和第1222条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1221条与第1222条的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标准是“当时的医疗水平",这是民法典1221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的内容。这一条款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第1222条设立了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减轻患者的举证负担,但并不取代第1221条成为主要标准。第1222条的作用是推定过错,而不是直接认定过错。因此,认为第1222条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观点,颠倒了第1221条和第1222条的主次关系,不应被采纳。

综合考量的必要性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过程中,既要考虑到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硬性标准,也要结合患者病情、个体差异、当地医疗水平以及医疗机构的实际资质。这种综合考量的方式有助于更全面、公正地评估医疗过错。然而,过度依赖诊疗规范可能忽略实际医疗水平和个案特殊性,因此,需要在法律推定和实际情况之间找到平衡,以保障患者权益和维护医疗服务质量。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过程中,既要考虑到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硬性标准,也要结合患者病情、个体差异、当地医疗水平以及医疗机构的实际资质。这种综合考量的方式有助于更全面、公正地评估医疗过错。然而,过度依赖诊疗规范可能忽略实际医疗水平和个案特殊性,因此,需要在法律推定和实际情况之间找到平衡,以保障患者权益和维护医疗服务质量。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损害解释 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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