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五保户在国庆节发生意外死亡,因丧葬问题侄儿和村委会发生争执

竹清三农 2024-10-03 03:35:53

村里一个五保户在养老院突然死亡,这个消息迅速传遍全村。

村里王新平年龄78岁,无儿无女在本人申请下,被村委会送进了乡镇养老院生活。

在进养老院时,养老院有一个条件,本人必须签约一个,监护人条约。这个条约的作用,就是当养老人一但发生意外情况,养老院能够及时通知到监护人。监护人第一是养老人自己选定的监护人,一般是自己比较亲近的人。第二是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五保户王新平,自己选定的监护人是自己的侄儿王浩男,村委会也必须在内。

五保户王新平在今年的国庆前夕,在养老院突发心梗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养老院便及时联系村委会和监护人王浩男,要求及时把死人运走。

村委会接养老院通知,便及时联系其侄儿王浩男商量关于丧葬事宜。

王新平的侄儿王浩男得知叔叔病故后,心中除了悲痛以外,更多的是关于叔叔的财产处理问题。

王新平生前已经把毕生的储蓄8万元给了侄儿王浩男,自己只留下2万多元作为自己的生活费。

王新平留下的2万元,也不全在自己身边保存,他是这样安排的,自己身边亲自保存1万元,另一万在自己认为最可靠的朋友家保存1万。为了防止朋友以后万一不认账,王新平在笔记本上作了记录。

村委会在养老院收拾王新平的遗物时,发现笔记本上记着朋友×××家保存着王新平的1万元存单。村委会和×××核对了情况,×××承认属实,并把存单交给了村委会。

村委会和王新平的监护人王浩男商议其叔叔的丧葬事时,提出两种方案,第一种是,王浩男全权负责其叔父的丧葬事宜,村委会一概不管。其二村委会全权负责王新平的丧葬事,王浩男不得干涉,其叔父的财产村委会全权负责处理。

但是王浩男两种方案都不能接受,理由是,自己全权负责叔父的丧葬有点困难,虽然自己的爸爸和王新平是亲生兄弟,但是其父死亡后,母亲带着幼小的兄弟两个后嫁到外村的一个姓王的。当兄弟俩长大后,其养父死亡,其母又带着弟弟返回原村居住。哥哥继续留在养父母村里居住。

这样王新平的哥哥和侄儿就分别居住在两个乡镇,两个村庄,哥哥和侄儿和原村的人根本无交情。

当叔父死亡后,想在村里操办叔父的丧葬人生地不熟,确实比较难度大,所以第一种方案不同意。

第二种方案村委会操办,虽然侄儿王浩男省心,但是要丧失部分财产所有权。

最后几番周折敲定一种折中方案,村委会和王新平侄儿共同操办五保户王新平的丧葬事宜。

村委会负责寻人安葬王新平,丧葬费村委会负责支付。

从养老院往村里运送尸体的车辆费、寿衣、纸执、入棺费、随丧谢客饭由王浩男负责。

王新平的朋友负责保管的万元存单、粮食直补、民政局支付的丧葬费、两孔窑洞归村委会,承包土地集体收回。其它归王新平侄儿王浩男所有。

五保户王新平的丧葬事宜最终由村委会和侄儿共同操办,圆满落幕。大家对这种办法有何看法和建议,欢迎讨论提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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