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8月20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和解读《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介绍,“校闹”主要由学校人身伤害事故引起,《意见》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损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表示,近年来,因为学校安全事故引发的“校闹”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了杜绝“校闹”,解决学校的后顾之忧,让学校能够安心地办学,教育部着手研究治理“校闹”的专门文件。前不久,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出台了上述《意见》。
《意见》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
实现“不闹也陪”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介绍,《意见》借鉴了治理“医闹”的执法,围绕依法治理“校闹”,共15条,主要包括“预防为先”、“不闹也赔”、“闹也不赔”、“坚决打击”、“联合治理”五个方面内容。
邓传淮解释,“校闹”主要由学校人身伤害事故引起。《意见》首先强调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一旦发生事故,学校要科学、规范处理,及时救助,保障受伤害方权益,给予相应援助,避免产生纠纷。
“实践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充分有效的损害赔偿机制,造成少数家长以‘闹’作为与学校博弈、争取最大限度赔偿的手段。”邓传淮说,《意见》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损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
同时,针对实践中“以闹取利”和一些地方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意见》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责任明确之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为避免政府领导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片面加重学校责任,《意见》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对于因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发的诉讼,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动释法,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
明确了8类“校闹”行为
支持向“校闹”者追责
据介绍,《意见》明确了8类“校闹”行为,分别是: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邓传淮说,一旦发生上述8类“校闹”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特别是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邓传淮表示,“校闹”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的,要支持被侵权人向“校闹”行为人追究侵权责任。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学校安全区域制度
将选择若干地方和学校开展试点
邓传淮告诉记者,治理“校闹”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凝聚社会共识和部门合力。《意见》强调,要发挥公安机关重要作用,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要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防止舆论炒作、混淆视听;要加强法治教育,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设区的市以上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建立学校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另外,《意见》特别强调,学校要切实树立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理念,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学生正常参加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意见》已经印发,下一步关键在落实。”邓传淮说,各地特别是教育部门,确保在秋季开学前,将《意见》传达到各相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我们将选择若干地方和学校,分别就《意见》中确定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学校安全区域制度等开展试点。”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陈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