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十五年左右”

千篇历史藏 2024-07-26 03:03:10

【《毛年谱(1949-1976)》纪事本末(501)】1954年,毛泽东61岁。

1954年1月9日,正式开始主持宪法起草小组的起草工作。

两个月,在杭州起草出宪法初稿

1月15日 ,毛泽东致电刘少奇并中共中央各同志,通报宪法小组的宪法起草工作计划。电报还说:

望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从现在起即抽暇阅看下列各主要参考文件:(一)一九三六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有单行本);(二)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见政府办公厅编宪法及选举法资料汇编一);(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见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该书所辑各国宪法大同小异,罗、波取其较新,德、捷取其较详并有特异之点,其余有时间亦可多看);(四)一九一三年天坛宪法草案,一九二三年曹锟宪法,一九四六年蒋介石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三,可代表内阁制、联省自治制、总统独裁制三型);(五)法国一九四六年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四,可代表较进步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有何意见望告。

十六日,刘少奇复电毛泽东:“此间同志同意主席所定宪法起草工作及讨论的计划。即将来电印发给在京各中委及候补中委,并要他们阅读所列参考文件。”

1月中旬,先后审阅宪法草案初稿、二稿、第一次修正稿,做多处修改,并批注一些意见。

将序言首句“中国人民经过了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中的“人民革命”改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

将“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改为“伟大的俄罗斯十月社会主义革命”。

在“八万万以上的自由人民”之前,加写“苏联、中国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共有”十四个字。

对初稿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得用以反对和损害公共利益”,毛泽东批注:“宜单列一条。”

第一次修正稿第三十二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罢免权的规定中,没有罢免国家主席的内容,毛泽东批注: “国家主席的罢免。”

对第一次修正稿的国务院一节(含第三十七至第四十条),毛泽东批注:“主席有交议权,最高会议决议的性质。”

2月17日,毛泽东致电刘少奇并中共中央书记处各同志:

现将宪法初稿(五份)派人送上,请加印分送政治局及在京中委各同志,于二月二十日以后的一星期内开会讨论几次,将修改意见交小平、维汉二同志带来这里,再行讨论修改(约七天左右即够)。然后,再交中央讨论,作初步决定(仍是初稿),即可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因此,小平、维汉原定二十日动身来此的计划,可推迟到月底动身。送初稿的人明(十八)日动身,二十日可到北京。(那时候坐火车,从杭州到北京要3天时间!)

2月24日,毛泽东致信刘少奇:“兹将宪草初稿第二章以下二读稿及宪草小组报告送上,请印发各同志阅看。”

2月25日,宪法起草小组改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三读稿。三读稿说明中写道:

这个修正草稿较二读稿已作了很多修改(主要是根据主席指示)。

除内容上的若干修改外,这次修正,根据主席指示,特别把许多可以避免应当避免的文言字句改掉,力求通顺。

2月26日,致信刘少奇并中共中央书记处各同志:“为便于中央在这几天讨论宪法草案,这里的小组赶于两天内又作了一次修改,称为三读稿,现送上,请照 此 印发中央各同志阅看。”二月二十八日、三月一日,刘少奇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基本通过三读稿。会议决定,由 董必武、彭真、张际春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对三读稿加以研究和修改。

3月上旬,审阅《宪法草案(初稿)说明》(署的日期为1954年3月2日),加上落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组”。《说明》共分五个问题:

(一)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实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二)宪法草案从法律上发展国家的民主化;(三)宪法草案从法律上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四)宪法草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五)宪法草案在结构和文字上的特点。

3月9日,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组工作结束。

3月12日、13日、15日 刘少奇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四读稿。会议决定:由陈伯达、胡乔木、董必武、彭真、邓小平、李维汉、张际春、田家英组成宪法小组,负责宪法草案初稿的最后修改;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李维汉为秘书长。

3月17日晚上,毛泽东从杭州回到北京。毛泽东在杭州期间,在起草宪法的繁重工作中,抽出时间坚持爬山,登过玉皇山、南高峰、北高峰、五云山、凤凰山等。

毛泽东谈宪法起草过程

3月20日或21日,审阅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 案(初稿)》的三月十八、十九日讨论修改稿,批示田家英:“一些意见,请提交党组会上讨论。”

在修改稿封面上批注:“副主席受委托得代行主席部分职权此点必须加入。除‘同时’外,所有的‘时’均改为‘的时候’。”

在“序言”部分,将“土地改革”改为“土地制度的改革”,“镇压反革命”改为“镇压反革命分子”,并批注:“‘土地改革’不成文,应加‘制度的’。‘镇压反革命’下加‘分子’。”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部分,在“通过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和条例”条款旁批: “此处不写‘发布’为宜,免与主席职权分歧”;

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条款旁批:“此条应采纳周鲠生意见。”

关于国家主席职权部分,在“主席因故临时离开职务时”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之间加写: “或者受主席委托时”。

关于国家主席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条款,讨论中提出两个方案,其一是“在必要时召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其二是“在必要时召集有关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毛泽东在前一方案旁批:“较妥”。

关于检察机关的职权,将其中一款“对政府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的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中的“犯罪行为”一词改为“犯法行为”。

3月21日晚上,在中南海颐年堂召开会议,讨论宪法草案,刘少奇、周 恩来、陈云、彭真、彭德怀、邓小平、陈伯达、杨尚昆、胡乔木、李维汉、田家英出席。

3月23日下午三时,毛泽东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陈伯达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和主要内容的说明,毛泽东多次插话。

讲到宪法草案的起草经过时,毛泽东说:

宪法起草小组自一月九日开始工作,三月九日工作结束。起草小组进行了一度工作后,由董老、彭真、张际春等同志组成了研究小组,还请了周鲠生先生和钱端升先生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先生和吕叔湘先生为语文顾问,又搞了个把月。同时,中共中央也讨论了三次,每次都有很多修改。

讲到宪法要充分表达我国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这一根本要求时,毛泽东指出:

这个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加上总路线,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十五年左右。我们的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我国的各种办法大部分是过渡性质的。人民的权利,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是逐步保证,不能一下子保证。我们的选举,也是过渡性质的选举,普遍算是普遍了,但也有限制,地主没有选举权,也不完全普遍。

我们只有基层选举是直接的,其余都是间接的。总之,我们的办法不那么彻底,因为是过渡时期。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有过渡时期的特点。支票开得好看,但不能兑现,人民要求兑现,怎么办?还是老实点吧!

讲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毛泽东指出:

我们的主席、总理,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出来的,一定要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跳出如来佛的手掌。苏联叫最高苏维埃,我们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苏联叫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我们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联叫部长会议,我们叫国务院。我们就是多一个主席,有个议长,还有个国家主席,叠床架屋,这个办法可以不可以,大家是不是赞成?可以讨论。

讲到中央统一领导与各地方、各民族的积极性可以结合时,毛泽东说:“中央议事,地方办事。和专制时代不同。”

讲到国家主席时,毛泽东说:

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可以解散议会,我们的主席不能解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反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罢免主席。主席也不是政府,国务院不向他报告工作。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有议长,有总理,又有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于三个地方同时都出毛病。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了毛病,那毫无办法,只好等四年再说。设主席,在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之间有个缓冲作用。

讲到民族自治权时,毛泽东说:

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特别是西藏的情况,在第六十一条中写了第三款,即“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具体形式,按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

讲到宪法草案的文字尽量通俗、便于群众掌握时,毛泽东说:

把什么什么“时”都改为“的时候”。讲话一般不说“我们在讨论宪法时”,而说“我们在讨论宪法的时候”。“为”字老百姓不懂,都改成了“是”字。什么什么“规定之”,“之”字在一句话的末尾,只是重复了上面的,毫无用处,也都去掉了。也许还有改得不彻底的地方,还可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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