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上海曙光公司于2021年签订了“联合采购协议”,约定张三和曙光公司共同采购产品,张三负责向公司投入20万元,公司从销售产品的利润中向张三分配利润,并承诺不低于年收益18%。合同约定公司负责本金安全,资金存留一年,到期后返还资金。
协议签订后,公司每月向张三支付所谓的“产品利润”,但一年很快到期,公司并未返还20万元,称双方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公司还是会继续支付利润。张三觉得也很好,于是认可了这种方式。
但2022年下半年开始,公司不再准时支付“利润”,张三催的急一些,公司会偶尔付一点,不催就一直拖。眼看本金收回有困难,经过多次催讨和协商无果,张三一纸诉状将曙光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曙光公司主张,双方是合伙投资合作关系,张三要拿回投资款,应当先对项目进行结算,合伙清算后,根据盈亏情况再对剩余财产进行分割。张三一下慌了,也不知道应当如何应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从案涉合同的约定、微信聊天记录中公司股东的表述,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合同签订后,张三从未参与过案涉项目的经营管理,公司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经营决策、重大事项并未与张三进行协商,且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作出会返还本金、张三无需承担投资风险等意思表示,故案涉合同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借款的特征。
最终法院认为张三主张返还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支持了张三的诉请。
虽然张三胜诉了,但公司并没有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张三只能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公司没有财产,那么下一步又要跟公司的股东们继续打官司了。执行难,难在无法实时掌握对方的财产信息,这种时候胜诉了,还得花较长时间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挺麻烦的。
如果没有特别的把握,还是不要随便投资为好,天上不会天天掉馅饼的。你想要利润,结果本金反而被骗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