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小案”案发高且难侦破?

晶源阅览趣事 2024-12-02 11:22:32
#律师来帮忙# 我国大案要案的侦破率已达到历史高水平,命案侦破率达99.94%,并通过科技化、信息化及合成作战机制实现了发案量逐步下降。然而,以入室盗窃、抢夺、“盗窃三车”等为代表的多发性侵财“小案”占刑事立案总数的70%以上,侦破率较低,且案发量持续增长,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群众安全感的主要问题。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安全需求与当前犯罪打击治理不及时、不充分、不均衡之间的矛盾,已成为当前侦查与治理犯罪的主要矛盾。特别是“小案”积压造成群众损失无法挽回,削弱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助长犯罪蔓延,进一步恶化治安环境,也为重大刑事案件埋下隐患,亟须化解这一难题。 法律法规对“小案”并无统一定义,不同主体对此有不同的称呼与解释。“小案”最早出现在公安部领导的讲话及公安实务中,作为与严重暴力刑事案件相对的称谓。检察系统中常将“小案”称为轻罪案件,如第四检察部又称轻微刑事犯罪检察部。目前,对“小案”的概念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小案”指除大案、要案等严重刑事案件之外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某些治安案件,通常涉及刑期在三年以下的拘役、管制、罚金或行政处罚等;狭义上,“小案”特指相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的多发性侵财性犯罪,如盗窃、“盗窃三车”(汽车、摩托车、电瓶车)、扒窃、抢夺、诈骗、抢劫等,刑期一般在三年以下。 虽然我国大案要案的侦破率极高,但多发性侵财“小案”发案量居高不下,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直接影响群众安全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犯罪形式日趋专业化、跨区域化,手段更为隐蔽且呈现产业链趋势,如“盗窃—销赃—转移—重装—出售”等模式。技术化信息化的发展同时提升了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他们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和作案手段规避侦查,甚至在监狱中互相传授作案经验。另外,青少年犯罪主体比例上升,犯罪低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主要源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家庭管教不足及教育体系对法律素养的轻视。同时,重点人员如累犯、吸毒人员在“小案”中比例较高,重复犯罪率显著。 “小案”侦查面临诸多困境,如侦查态度不端正、立案不规范、侦查手段落后、追赃追逃困难,以及社会重点人员管控难等问题。由于公安机关长期重视大案、命案侦破,而对“小案”的投入不足,侦查工作往往流于形式,破案率低,仅约15%,群众的财产损失难以挽回,安全感和满意度受挫。基层警力和资源配置不足,硬件设施陈旧,现场勘查质量低,证据提取困难,加之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提升,利用现代化手段迅速销赃,进一步增加侦破和追赃的难度。同时,对惯犯、累犯等社会重点高危人员的动态管控不足,户籍与居住地分离、管理责任落实不力,使犯罪风险难以有效消除。 公安机关对“小案”重视不足,普遍认为“小案”投入人力物力多但收益低,侦查态度消极。基层警力与资源配置失衡,县级公安承担了80%的多发性侵财类案件侦查任务,却因警力不足和设备落后难以应对,而上级机关警力资源集中,却不直接参与具体侦查工作,形成“头重脚轻”的问题。硬件设施方面,侦查设备老化、监控系统分散管理、技术设备落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案件侦破效率。侦查机制缺乏跨区域协作与信息共享,各地犯罪情报信息壁垒和分散管理阻碍了整体作战效率。侦查制度不规范,如受案立案不及时、现场勘查草率、取证质量低、追赃追逃机制不健全,直接影响了案件的侦破与赃物追回。 针对“小案”侦查的困境,需从理念更新、资源优化、机制健全等方面综合施策。树立正确的“小案”侦查理念,明确“小案”事关民生福祉,注重信息化和科技化手段,提高侦查效率,强化警民信任。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经费投入和警力支持,组建专业侦查队伍,完善硬件设备和科技含量,为基层侦查提供坚实保障。推动多警种合成作战机制,加强重点人员动态管控,利用情报信息实现精准打击,并创新技战法,如建设智能化平台与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健全侦查制度,包括严格立案标准、规范取证程序、统一公检法证据认定标准,并制定科学考核机制,将“小案”治理纳入绩效评估,全面提升侦查效能。 “小案”案件频发且高发,已占全国总刑事案件的一大半以上,尤其是电信诈骗增长迅猛,这些案件既影响社会治安,也可能引发新型案件,但整体侦破率较低。原因在于“小案”具有发案量大、流窜性强等特点,同时受侦查资源不足、基层警力短缺、侦查机制不完善等主客观因素制约。对此,公安部提出“既要破大案,又要管小案”的理念,强调在保障大案侦破的同时,提升对小案的快破、早破、多破能力,最大程度保护群众利益。降低“小案”案发量、破解侦查困境、提升侦查能力既能回应公众诉求,也是民意主导警务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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