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在关注河北骑行男孩儿被碾压一案的进展:
10月11日晚,涉事司机姜永亮的辩护律师发文表示,司机姜永亮在9月26日已经走出了容城县看守所的大门,重获自由。
不觉之间,时间已经过去了2个月了。
这算是公平正义降临吗?
事情起始于8月11日那天,一个父亲带着自己11岁的孩子,以不低的速度在公路上骑行。结果,小孩儿摔倒后滑向对向车道,被一辆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车碾压头部,不幸身亡。
事情发生之后,“河北小孩骑行摔倒被对向小车碾压身亡”一事引发全网关注,当地也迅速依法采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小车司机采取了刑事措施。
随后,该事件引发了激烈的讨论,网上舆论同情孩子的不幸,但更多是对小车司机的声援。
大多数人认为,导致孩子不幸离世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小车司机,而在于本身肩负监管责任的家长心太大,过于疏忽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正因为如此,在他的辩护律师羁押必要审查申请书中有一句话或许代表了很多人的想法:
本案极有可能属于无罪案件。
而如今,事情虽然还没有尘埃落定,但涉事司机重获自由(取保候审),至少是舆论想看到的新进展。
接下来怎么发展,我们保持持续关注。
而这一案件透露出的某种信息也值得反思:
民众追求的公平正义,与教科书中的公平正义为什么有时候会不一致?
我相信办理案件的公检法人员都是科班出身,都从教科书里学到了足够的程序和实体知识。
但近些年来,为什么会屡屡出现让民众难以认同理解的案件处理结果?
矛盾在于群众心中的公序良俗还深深根植于我们的传统文化,而我们教科书中所罗列的法律思维,却都是西方法学思想移植过来的。
打个可能并不太恰当的例子:
移植,总是很容易出现“排斥反应”。
所以,科班出身的法学精英一板一眼办理的案件,在有些时候未必符合民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期待。
比如,曾经闻名一时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劝烟者要补偿1.5万块钱。虽然法官依法作出的判决,但这个结果还是引发了社会舆论极大不满,最终二审改判。
甚至还有“张扣扣为母报仇案”“于欢辱母案”等,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直到今天,仍有不少人还在为张扣扣和于欢打抱不平,这不是他们对法律的无知,更多是基于中国人自己公序良俗文化做出的朴实判断。
“河北骑行儿童碾压致死案”也带有这样的色彩。
如果严格依据法律,需要判断道路是不是开放,究竟属不属于道路交通法上所说的“道路”等等法院需要考虑的细节问题。但人民群众评判的关键点很朴素,就是人家司机有没有错。
不管是什么情况,人家正常行驶,结果有人忽然倒在车子下面造成不幸,还要说人家“过失杀人”,这逻辑不管究竟合不合法,总之,肯定不合情理。
在我们河南内乡县衙有一个著名的牌匾,上面写着六个字,被人誉为“中华法系”的核心精神:
天理、国法、人情。
当国法与天理、人情发生抵触时,如果法官泥守法律不顾情理,会损害人伦,保护不该保护的利益,忽视不该忽视的人情,最终损害的还是国法的权威性和韧性。不信翻翻中国的史书看看,那些以法律为刀笔的人,就算技术再精湛最后也只能是“酷吏”,而那些兼顾天理国法和人情的人,总被百姓跪地称颂为“青天”。换而言之,“辛普森杀妻案”中的法官或许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是守护公平的英雄,但在中国文化中就很难说让人人都信服尊重了。在西方,法庭前的正义女神是蒙着双眼,左手提天平,右手持利剑,脚下踩着律书与毒蛇。其中,蒙着双眼寓意“法官”不看纠纷者面貌身份,不受法律规定之外的任何事情侵扰,然后依法做出理性而冷酷的判断。但在中国文化中,象征公平和正义的是一个名字叫“獬豸”(xiè zhì)的神兽,它双目炯炯有神,懂人言知人性,能洞察事情背后的是非曲直,能透过表象证据辨识善恶忠奸。对一个普通的中国人来说,难道不是也只有这样的“人”做出的裁决,才真的能服人,让人觉得公平正义?河北骑行男孩被碾压事件最终还是要回归到法律框架之中解决,但如何做出一个符合法律规定,又让人民群众发自内心认同的判决,就让我们拭目以待。有一点可以肯定:判决符合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预期,则会增强法律在群众心目中的权威性。反之,道理相通。【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