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界的一些行为,从“人类文明”的角度说,是“犯罪行为”。人类,也没有完全摆脱兽性,个别人的行为、定性为“犯罪”,这其中的一个根源,就是“动物性”。动物界的犯罪行为,与人类的犯罪行为,是一脉相承的。
一、“谋杀”。
老虎咬死鹿、野猪,狮子咬死斑马、水牛,猎豹咬死羚羊,蛇吃鼠,鹰杀兔,鸟吃昆虫等等。这些,是“命案”、是“谋杀”。人类“谋杀”,往往是为了“钱”;动物“谋杀”,是为了“食物”。“钱”,也包括可以购买食物、衣物等等。
二、“抢劫”。
猎豹捕获了一只羚羊,就被鬣狗抢走了,这属于“抢劫”。小鹰捉住一只巨蜥,被大鹰抢走了,这是“同类”之间的“抢劫”。狮子的食物,有可能被鬣狗群抢走;单只鬣狗的食物,也有可能被狮子抢走。这说明,“抢劫”是动物原始的本能。
三、“偷盗”。
老鹰藏在树杈上的兔子肉,被狐狸偷走了。松鼠储藏的干果,被另一只松鼠偷走了。猎豹藏在树上的羚羊肉,被另一只豹子偷走了。“不劳而获”的“偷盗”,也是动物界的常见现象。
四、“强暴”。
有只小母猫,长的很漂亮;到了春天发情的季节,它和一只公猫交配了。但是,第二天,遇到一只强壮的公猫,小母猫已经交配过了,不愿意再交配。公猫就强迫小母猫和它交配,小母猫只得趴在地上,公猫“强暴”了小母猫。
五、“偷拐儿童”。
在狒狒群里,母狒狒如果生育了小狒狒,得十分小心的看护,一不小心,其它母狒狒就把小狒狒“偷走了”。它们“偷拐”小狒狒后,就跑到远处的树林里,先是玩,但是,它没有生育、也就没有奶水,过了几天,小狒狒就饿死了。
六、“虐待子女”。
在斑马群,公斑马和母斑马结成夫妻,有只母斑马,和另一只公斑马“偷情”,生下一只小斑马。公斑马见小斑马和自己长得不像,就虐待、咬死小斑马。
七、“政变、夺权”。
在猴群里,有一只公猴是“猴王”,把其它成年公猴都赶走了,自己“独享”所有的母猴。公猴们就住在远处的树林里,推举出一位“首领”,在时机成熟后,公猴们就去“政变、逼宫、夺权”,有的时候能成功、有的时候失败了。如果成功了,就打死“猴王”,“政变首领”成了“新猴王”。此时,公猴们强暴母猴们,肆意狂欢。但是,不久,“新猴王”就赶走公猴们,自己独享母猴们。被赶走的公猴们,就又推举一位“首领”,时机成熟、再去“政变、逼宫”。
八、“暴力殴打”。
这往往发生在“同类”中间,大羊把小羊用角“顶”,体壮的水牛用角“顶”体弱的牛。就是“一窝”的几只小鹰,体壮的会啄体弱的、还有啄死的。就像学校里的“欺凌”,有的学生欺负打骂弱小学生。
还有许多“行为”,动物界的这些“行为”,不知动物界有没有“反思、忏悔”,但是,就人类角度说,就是“犯罪行为”。人类,往往会“悔罪”,公众也会指责那些“犯罪行为”。
动物的“犯罪”,往往是3个原因引发的:1、出于某种“目的”,尤其是对食物的渴望与获取;为了获得食物,动物就“谋杀”、“抢劫”、“偷盗”。2、出于“利益”,比如争夺领地、配偶交配权、政治权力等等,动物就爆发出“原始本能”,出现“犯罪行为”。3、由于天性的“恶”,动物是极其残忍的、性格是“凶恶”的,虽然在抚育幼仔的时候,是比较温情、慈爱的,但是,总体来说,动物、尤其是“肉食动物”,是残忍的。
人类的“犯罪”,其产生根源,和动物界也是一样的、也是那几个原因。只不过,人类有“金钱”的存在,人类的犯罪、往往是围绕“金钱”进行的。
不过,人类在进化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人类文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兽性、动物性”。
比如,人类有“道德、品格”,往往是“尊老爱幼”、“同情弱者,藐视强者”、“大义、大德”等等。
还出现了“宗教”,主张“爱”、“仁慈”、“不杀生”等等。
这些,都纠正着人类的行为,让人类有别于“动物”。
还有,人类有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惩处”;而且,上述的“动物犯罪行为”,在人类不仅是法律上禁止的、也是道德道义上批判批评的。
但是,在个别时候、个别人的身上、心灵深处,血液里仍涌动着“兽性”的成分,去杀人、抢劫、偷盗、诈骗、强暴等等。
其实,这些犯罪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人”本就是从动物界发展而来的,不能完全摆脱兽性。不仅在体貌上会“返祖”,行为上也会“返祖”,返回到“兽类”的状态。
所以,人类文明的建设,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大量的先进人士、大德大家,对人类的精神、性格、人格,进行深切的砥砺。这样,人类才能真正地、彻底地摆脱“兽性”,成为真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