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淮南村民顾某反应,11月由于农忙自己的旋耕机等没有柴油了,开着皮卡车到加油站买柴油,在拉着柴油回家的过程中,当地的运输部门逮着了,你没有营运危险物品资格为由罚款3万!究竟这个罚款合不合法?该不该罚?
运输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解释,确实顾某存在着运输危险物品的事实存在,而且也确实违反了运转物品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最低杠标准罚款3万,如果对罚款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顾某是村里的农民家里有旋耕机等大型的机械,用油方面需要用自己的皮卡车拉柴油,毕竟可以开到加油站,距离比较远,很难去加油。这样拉油加油比较方便,其实这也是普通农村经常运输的普遍现象,可以说是一种“普遍违法”行为,无非顾某这次撞枪口上了,属于他倒霉。
父母尽管种了地,但是家里也没有钱,根据罚单开出的时间为11月2号,车辆和柴油当时就被扣押了,家里的农耕机械也停工了。为了交罚款,不得不卖掉家里一年的稻谷18,000元,然后又向同学和村支书借了12,000元,主要是用来支付3万元的罚款,然后把车开了出来。
可以说顾某一年的种地收入还不够交罚款的,关键还借了12,000元的饥荒,这等于3万元的罚款给顾某一家人雪上加霜,使得家庭的经济危机又来了!关键是种地的投入也亏了进去,一年种地没有收入,还搭上成本,还借了12,000元欠款,这是什么世道?
我们先来看一下当地运输部门,对于顾某私自买柴油、运输柴油的处罚回应:根据当地交通局执法部门的回应来看,执法过程确实合法,而且执法的程序也合法,没有什么疑问。发了就发了,也没有退的可能性了,毕竟要面子!关键是村民顾某亏大了。
对于罚款来说也是有法可依,而且也有标准进行执法3万元的罚款是最低的罚款标准,似乎是人情执法。可是迫于执法的要求,迫于自己的职责,并且已经碰巧巡逻到了,所以不得不做出处罚的决定。
但对于罚款顾某主动的履行了罚款的义务,其实这一点有点欠妥。本人顾某已经澄清是卖了一年的稻谷收入,加上借了12,000元。这样才被动的交上了罚款,否则不释放车辆和柴油,所以这方面没有理解顾某的难处。可退款的可能性不大了!
对于这个执法确实有争议:尽管柴油已经被列为危险物品,但是危险等级确实不是特别的高,而且运输量又比较少一些,所以危险性比较低。严格执法也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1、该省明确的规定,对于道路运输经营指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为社会公共提供服务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这些才给予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交通局的回应是因为运输危险物品,而且是没有危险品营运证,所以给予相应的3万元处罚。所以在这方面给出的理由欠妥了,尽管运输危险物品,但并非人家需要运输证。只是自己买的柴油拉回家给农机用上,目的是用来农业生产。
2、对于交通运输法也明确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尤其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允许处罚。
确实存在雇某用自己的货车买柴油回家属于一种违法行为,而且主观意识没有这个过错,所以不应该给予3万元的处罚。主要是以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进行普法宣传,让其以后改正这方面的行为。
3、执法部门应该兼顾农业生产用油和危险物品的运输的不协调关系。对这方面应该做好农业生产用油的安全以及带来的困难。
也就是说纸质上的法律条例规定和实际出现的困难情况有相抵触的现象,在这方面应该以实际情况为主,解决实际问题。法律条例等规定也是为群众服务的,并非是限制群众的行为,阻碍农业生产等活动的规定。
所以在一些权力部门执法过程中,应该以实际情况为基础,以为群众服务为目标,这样才能够让法执行共有温度,更有力度。
总之,对于执法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服务大众为原则,不应该以条条框框为目的,否则这样将可能出现以罚款为罚款的假象,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
更何况法律也对于首次没有影响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为什么不按照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执行呢?偏偏就去以罚款为目的让农民无法农业生产的,其实这种行为才是更大的违法行为。
似乎执法人员说的在理似乎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而且还抓了个现行,能够依法定性违法行为,罚款也是有根有据。但事实上确实如此嘛,不罚款也是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而且还是为农民服务,帮助农民及时收获庄稼,服务于农业。这才是执法的目的。
对于这件事怎么看?不罚款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