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3年5月16日,张某某因间断性咳嗽、咳痰、乏力7年,加重伴发热1周就诊于某市结核病医院,临床诊断: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肺部感染、肝损害。补充临床诊断:继发性贫血、真菌性肺炎。给予抗结核、抗感染治疗。
2023年8月7日15时06分,张某1突然出现呼之不应,意识丧失、呼吸浅慢、微弱。医生进行抢救,于15时41分57秒临床死亡。死亡诊断:继发性肺结核(复治,耐多药)涂阴培阳、结核性胸膜炎,未提及细菌学或组织学的证实、肺部感染、真菌性肺炎、心律失常、心室颤动、肝损害、继发性贫血。
张某某自2023年5月16日入院后红细胞、血红蛋白持续下降,红细胞体积分布宽度持续升高,仅给予益血生口服。没有诊断巨幼细胞贫血,没有给予治疗。2023年7月31日,因没有给予叶酸、维生素B12治疗,病情进行性加重,出现小便失禁的神经系统症状误诊为前列腺增生。
直至8月3日,才告知自备口服药,对严重吸收障碍的患者仍然没有给予肌肉注射维生素B12治疗。张某某入院既有低钠血症,没有给予诊断治疗。2023年8月7日,化验单回报血钾3.30mmol/L,医生仍然没有重视,仅给予氯化钾颗粒1g,日3次口服。
因低血钾没有得到纠正,患者心律失常、心室颤动。医生没有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抢救,终致张某某临床死亡。
二、患方观点
综上所述,某市结核病医院误诊误治,是导致张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某市结核病医院赔偿于某、张某2、张某1医疗费919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00元、护理费14348.21元;
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8300元、死亡赔偿金212826元、丧葬费43611元、检查费2350元,合计299932.46元。案责任比例50%赔偿,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上述共计199966.23元。
三、被告某市结核病医院辩称
医药费根据票据记载的金额为准、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金额无异议,交通费根据法律规定支持往返就医的费用,考虑原告在某市,该款项张某1虽未提供证据,但金额不应超过500元;
鉴定费根据票据金额为准,死亡赔偿金应当按五年计算,丧葬费金额无异议,检查费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三性,对于张某1主张50%的比例无异议,以上金额由人民法院核算后予以确定。
精神抚慰金张某1主张金额过高,该金额因某地区对精神抚慰金不予划分责任,但是需要根据责任比例予以确定,因此,针对该项金额,某市结合病医院认为2万为宜。
四、鉴定意见
2024年3月1日,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某市结核病医院对被鉴定人张某某的诊疗过错对被鉴定人张某某死亡参与度建议对等作用。
五、庭审意见
在本案中,参考鉴定意见,某市结核病医院应当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张某某家属的各项损失。
对于张某1等人主张的、某市结核病医院无异议的医疗费919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00元、护理费14348.21、鉴定费8300元、丧葬费43611元,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结合张某某往返就医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500元;
张某某死亡时已满74周岁,未满75周岁,死亡赔偿金按照6年计算,支持212826元(35471元×6年);检查费2350元无正规发票,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本院按照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30000元。
综上,某市结核病医院应当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张某1、张某2、于某共计148541.23元【(医疗费919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00元+护理费14348.21+鉴定费8300元+丧葬费43611元+交通费500元+死亡赔偿金212826元)×5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六、法院判决
2024年3月29日判决,被告某市结核病医院赔偿原告于某、张某1、张某2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8541.23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