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主播猝死,家属应如何索赔?

老梁不郁闷 2023-11-21 22:49:46

据澎湃新闻报道,河南平顶山大学生李昊在签约公司直播游戏9小时后,回到校外出租屋休息时猝死,对此该公司称双方并非雇佣关系,而有律师认为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这个说法靠谱么?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是一个让人很悲伤的事情,据澎湃新闻报道,河南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科学与应用系的大三学生李昊(化名),今年10月到一家直播公司做游戏主播,保底3000元,要求有效时长需达到每月240小时、开播有效天数达到每月26天、主播上传短视频每月15条,这个工作量我不太了解,我个人觉得还挺大的,要是我可能不行。

而且一开始李昊是白天直播,后来转到晚上直播,从11月5日后,直播开始“跨夜”,大多数从晚上9点到早上6点,11月10日他直播9小时后回到出租屋休息,合租的同学听到他呼吸非常急促、叫不醒,就拨120,在医生的指导下做心肺复苏,救护车到了也在现场进行抢救,但没抢救回来,现在定的是猝死。

而他签约的河南琴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务张先生说双方既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实习关系,而是公司提供场所给他直播,对他熬夜直播的情况不知情,而李昊是在出租屋内出事,他认为跟自己公司没有关系,只能出于人道主义给5000元的抚慰金。

那么澎湃新闻也采访了一位律师,这位律师认为李昊实际与公司存在不平等的合同关系,更多的是接受公司的管理,家属可以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是在劳务过程中受到的伤害,需考虑主体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过错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让雇主承担责任。

这里说一点我的看法供参考,我认为不太可能是劳动关系。他这个情况大家如果有印象,跟之前电视剧《底线》里有一个女主播猝死案非常像,那个案子剧集里就判的是确认劳动关系,没有签劳动合同倒不是最大问题。

但可惜这个案子有一点不一样,就是李昊是在校生,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说起来这个条文有点老了,是1995年颁布的,颁布的时候李昊应该还没出生,大三年龄段应该是01、02的吧?但确实目前仍然有效,本来是为了便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否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雇一个在校生和雇一个毕业生的成本一样,那在校生可能就不好找实习机会了。但是也同时导致针对劳动关系的一些保障措施不适用。

所以这个案子我认为不太可能定成劳动关系,更倾向认为是劳务关系或者合同关系,这两个没什么大区别,说到底就还是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了。

那么这种损害赔偿三要素,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我认为目前证据并不是很清晰,损害结果有了,就是猝死,但是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有待确认。

澎湃的报道里提到,李昊的动态确实显示从11月5日直播开始“跨夜”,但这只能论证熬夜,不能论证是因为公司的行为导致他熬夜,而他又确实不是在公司猝死的。

目前报道里提到,公司要求他夜里进行直播,公司主管进行规劝和诱导,说夜里直播打赏的人更。但这个说法的来源是同学说的,而这个同学是怎么知道的不确定,包括说主管劝说这个描述是他亲眼目击,还是说听李昊提起的,这个其实有待确认,如果能找到公司主管跟他对话的这个聊天记录之类的,那可能比较容易论证。

但是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这个说法现在公司这边显然是不承认的,毕竟连熬夜这事儿他们都说不知情,律师认为他熬夜有规律,说明就是有安排,这个我觉得说服力还差点,这个就属于推测可能性,只能说打个高度盖然性。

退一步讲,即便论证了公司曾经诱导其熬夜,他的猝死原因是不是熬夜,暂时也没有相关信息,只有警方出具证明说他是猝死,这就需要有医学证明论证其死因,否则仅以时间先后论证,这个存在一点不确定性。

不过他直播这么长时间,反过来说明公司至少对这种长时间夜间直播是没有限制和监督的,这直播总是在你公司的地方吧?那公司在这方面的过错倒是可以论证一下。

但假如说一切都顺利,可以论证李昊死亡是涉事公司要求其熬夜导致的,涉事公司是否全部承担责任也有疑问,毕竟李昊是一个成年人,你自己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也有注意义务,除非说这个公司有强制胁迫的行为,否则他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那么这个索赔的范围主要是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里边死亡赔偿金应该是大头,根据2022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8483.7元计算,然后乘以二十年,不到77万,具体如果诉讼就只能看法官判多少了,但坦率说我有点担心这个公司到底能拿出多少钱来,因为这公司注册资本就100万,我还不知道它是不是都实缴了。

其实我个人比较建议这个公司跟家属协商解决,这事儿真闹到法院,先不说输赢的问题,社会舆论观感也是要考虑的,你们公司还是一个做文化传媒的,这个案子处理的不好以后打算怎么继续做下去呢?

另外我也是建议立法部门考虑一下加强对在校大学生因勤工助学导致损害的保护,虽然说大部分这个年龄段的都是成年人,但有些人没有出过校园,自我保护意识可能还是有欠缺的,坦率说有些用人单位使用在校生就是当廉价劳动力的,这一点看能否在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实习机会的同时,加强一下这方面的救济措施和监督机制,他们的劳动能力或许在市场上廉价,但是他们的生命健康在法律上不应该廉价。

以上就是我对大学生主播猝死案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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