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配偶是不是“业主”?

业主的视角 2024-06-17 09:52:40
不动产权证上登记在册的所有权人系房屋的业主,而不动产权证上未登记的所有权人的配偶或者其他家属,是否可以被推定为小区业主,进而参与到筹备组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竞选中呢? 实践中,这一问题确实存在不少争议。围绕该争议焦点,我们需要厘清“业主”的定义以及夫妻、家庭共同财产和参选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关于“业主”的概念,在《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均有涉及。 《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做了详细介绍,但并未明确业主概念,而《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则将房屋的所有权人直接定义为业主。 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业主”的定义作了更进一步引申。根据该条款,业主包括两种: 一种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另一种是基于买卖行为和合法占有的事实被认定为业主的人。 从上述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可知,房屋所有权人属于我们传统认知中的“业主”,但“业主”的外延并不局限于所有权人,还应当包括基于买卖和合法占有房屋的群体。然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将业主的配偶或其他家属归为“业主”的范畴。那么,配偶和其他家属究竟算不算“业主”呢?下面我们来看两则案例。 【案例一】 2019年琼海市房管局对某小区筹备组作出海房通[2019]5号《不予备案通知书》。内容主要是: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中张某、王某、许某等三人不是小区业主。其中张某和王某分别与其房屋登记簿上的人员关系为夫妻,许某则是其登记房屋所有权人的父亲。 业主大会把非业主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的规定。故对小区业委会不予备案。 随后小区业委会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备案通知》。 法院认为,张某与其房屋产权人系夫妻关系,该房产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根据《物权法》(该规定在《民法典》亦被纳入)规定取得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同理,王某的情况也是如此。 另一位候选人房产登记的产权人虽为许某某,但两人系父女关系,且女儿出具声明,表示该房产系其父亲出资购买,许某是基于存在与房产开发商的买卖行为且对该房产合法占有的事实。 据此,法院判决认定了三名人员的“业主”身份。 【案例二】 程某与洪某为夫妻关系,洪某是徐州市某小区的某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人,程某的名字并不在产权证上。 2017年11月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于2018年5月成功选聘新一届物业服务公司。程某获悉后,以业主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聘请新物业公司的决议。 法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即程某必须是与案件有最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案为业主撤销权纠纷,法律规定只有业主才享有请求法院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决定的权利。 不动产权属是以登记为准,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为洪某,虽然程某与洪某是夫妻关系,但夫妻关系不能变更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律师观点】 上述两则案例均涉及到业主的配偶能不能被认定为“业主”这一争议焦点,不同的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通常老百姓眼里,房屋一般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共同拥有,房产证上的名字只是家庭代表。 那么,是否就能直接推断出这样的结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另一方自然就是房产共有人?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这样简单认定的。 首先,房产虽然在婚后购买,但并不一定必然属于夫妻共同“所得”:可能是一方婚前的财产“转化”所得,比如A将婚前名下的房屋在婚后出售,用获取的价款购置新的房产。 其次,房屋作为不动产一种显著的表现形式,区别于其他动产财产,它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从法理上讲,关于业主身份的认定,应当坚持不动产的登记原则,未登记在产权证上的配偶或亲属不能因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而取得物权意义上的业主身份。 从实务上讲,无论是配偶一方,或是业主的其他家属,想被认定为“业主”身份,可以通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添加自己的姓名,以“业主”身份名正言顺地参选业主委员会或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 欢迎投稿:邮箱YZSJ136@126.com 声明:转载本文致力分享有价值的内容,转载引用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部分源自互联网,存在无法核实真实出处,内容本身不代表本头条号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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