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儿本来没想掺和,结果前几天看了一个律师的视频,然后突然后台来了几个朋友问我点赞是不是表示支持,我完全没印象点赞的事儿了,但是看了一下确实点了,假装没看见也不行了,那既然如此我就大概看了一下,觉得这个事情有些角度还是很有趣的,这里说说我的观点供参考。
首先关于宁德时代这个事情,目前我认为是无法证明存在“896”制度,也就是早八点到晚九点工作,一周工作六天,这个制度没法论证,但是不排除有这个做法。
关于这则新闻一开始是源自财联社的报道,然后搜狐财经6月17日上午发了一个微博说#传宁德时代施行896工作制#,这个是冲上热搜第一的,后续梨视频发微博提到#896工作制#又是热搜第一。
不过跟很多人理解的不一样,一开始财联社就说了只是部分员工接到通知,并且是部门开会口头通知,只是针对一定级别以上的员工而非全员,这些信息后来就很少有人提到了,有些人替一线工人叫苦,但如果按照这个报道看,一线工人的级别是不是够让人怀疑。
根据后来界面新闻的报道说,部分员工向记者证实是针对职级在7级及以上的员工,即便是总部员工也是大部分员工达到了上述职级,也没到人人有份。
而根据后来腾讯《一线》的报道,起因为CEO曾毓群发了一封内部邮件给11级以上的经理,“没提到加班的事情,只说到要带领团队多花点时间奋斗,然后经理们据说请示了高层,高层的意思是要开始896。”但这里说的高层是谁也没提,并且这个报道也没确认没有统一的通知,各部门落实情况也不一样。
对此21财经的报道说,公司相关人士回复,“此事为曲解造谣,公司没有发出这样的规定。”
另外腾讯《一线》发布消息,说CEO 曾毓群在大连的夏季达沃斯回应,“奋斗100天,就是号召大家去练好基本功,我们没有强迫大家。”这被认为是确认了。
但是我对这组报道有很大疑问,大连的夏季达沃斯我以前也参加过,通常会有一些企业家参与对话,但是往往不讨论这类矛盾纠纷的问题,他们更多的讨论趋势决策之类的,从腾讯《一线》的报道看他们有现场视频,但偏偏没有曾毓群回答这个事情的视频,并且文字的展示也没有提及确认896工作制,所以不能说是曾毓群证实了896工作制。
综合上述信息看,即便各家媒体采访的员工都没有说谎,也只能证明在局部有人接到了上级要求,不排除公司总部有部门采取类似做法,但是没法论证是公司推行的一项制度。
有人认为某个官媒背后的主管单位是地方党委,因此认为这个报道是有党委背书的,这个我不太同意,通常党委只是对导向问题负责,对事实问题一般来说是采编文责自负,地方党委没有能力挨个核实报道准确性,所以不能认为是官媒报道就一定准确,主要还是看它的信源,以往官媒翻车也不罕见,这行认稿不认人,人民日报来了也白给。
只不过相对来说官媒会有更严格的管理措施,所以可信度相对更高一些,另外引述官媒的内容符合网信办对白名单媒体的管理要求,但不代表官媒就不会出错,目前从相关报道信源看不出可以确认存在896这么一个完整制度。
另外需要补充一点的是,去年8月的时候曾经有报道说因为此前扩张,宁德时代部分工人岗位被要求双休,由于实行五天八小时工作制导致不少工人选择离开,因为收入缩水了。
目前没有信息显示生产一线工人被执行896工作制,相反包括界面新闻在内的不少媒体认为宁德时代还存在裁员压力。
当然这个问题其实看你要讨论什么,你如果就是要批评宁德时代,那确实信息现在不是很完整,但如果你要讨论加班问题,这个话题屡次上热搜已经说明公众对相关话题的敏感度和关注度了,我觉得还是值得讨论的。
接下来咱们就说说加班问题,我发现很多人其实对加班有很多误解。
实际上法律上没有加班概念,这个标准的叫法应该叫延长工作时间,其中在休息日工作被叫做加班,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这个应该叫加点,加班加点是一个词组,不过民间会笼统地用加班来指代延长工作时间。
很有意思的一点是,有些人自己不愿意加班,于是他认为所有人都不愿意加班,这个并非如此,我们前边也提到宁德时代落实五天八小时的时候,是有工人离职的。
实际上有相当一批制造业工人是靠加班费挣钱的,这个问题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比较突出,我2014年采访昆山那边的农民工求职,他们跟我说要找工作的一个标准就是有加班,如果没有加班光靠工资就不划算。
包括很多白领其实也愿意加班,根据澎湃新闻报道,此前字节跳动取消大小周的时候,企业内员工三分之一不支持,有的人工资少了六千,认为这是变相降薪,有的人觉得工作量还是一样多,反而压力更大了,当然字节跳动后来取消大小周了,但实际上并不是每个人都满意。
对于这种想加班的情况,很多不想加班的人就不理解,我看有的网友还说,这些想加班的应该去找兼职,不要影响他也要加班。
但我们很明确地说,加班本身没有什么不道德的,如果说加班本身就是有社会危害性的,那法律就应该至少规定为违法事项,比如说类似卖淫,谁加班就把谁拘留罚款,哪个用人单位有加班现象,就按照介绍组织容留加班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显然不太可能。
实际上恰恰相反,加班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一部分,是法定可以采取的劳动方式之一。法律规定范围内、双方协商一致、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加班是合法的。
但这三个要素很多人都有误解。
首先说法律规定,目前劳动法规定的是每天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另外国务院有规定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
很多人会比较喜欢40小时这个版本,因为更少嘛。
但其实两个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也不一样,就是对于超时加班的锤,违反劳动法是可以行政处罚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注意这里说的是罚款,不是加班费,加班费按正常标准算,但罚款是要按劳动法的平均每周44小时上限超出来计算的。
对于不足44小时但是超过40小时的情况,劳动部曾经对这个问题有一个复函,说的是如果企业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但注意问的时候其实问能否处罚,那它回答的这个是不是等于承认不能因此罚款了?大家自己阅读理解。
实际上从规范性文件角度看,国务院这个规定是比较落后的,技术上看只有行为模式没有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没有规定处罚措施,表述也不科学,没有覆盖多种不同的劳动工作时间安排,效力上它也不能否定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作为上位法效力更高,我个人会认为应该优先选择劳动法。
当然这个问题可能会有争议,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参考国务院这个标准,甚至很多人提到了最高院曾经的一个判决,但我个人看法这反而说明了很多人的一个认识误区,就是加班时间的起算既不是根据44小时,也不是根据40小时,而是根据合法的劳动合同约定的。
简单说最高法那个判决里,实际上之所以可以按照40小时计算周工作时间,很重要一点是因为两边合同约定时间就是每周40小时,否则很可能陷入扯皮。
那么假如是不足40小时,比如说有的公司现在做四休三,要求你第五天也上班,或者刚才提到的每天六小时一周36小时,其中有一天公司延长劳动时间一小时,这难道不算加班么?刚才说的这两个情况都是没有超过劳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那这是不是就不用支付加班费么?显然这时候要看双方合同约定的情况。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如果最终看合同,万一合同约定每周50小时怎么办?这时候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
不过现实中其实还有一种极端情况,就是既不看法律也不看合同,就是劳动者他把接受超时加班放弃自身权利作为自己职场竞争优势的一部分,甚至有的劳动者就接受不签合同,他自己也不维权,企业当然不可能举报自己,然后也没人举报他们,据我所知这在一些劳动密集型的行业是存在的,你可以说这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但就是存在。
有些人会说这都解决不了,说明劳动法是废纸一张,那要这么说卖淫也没彻底解决,是不是治安处罚法和刑法也都废纸一张?我还没见过人类的那种恶性单纯因为法律原因彻底消失的。
这是目前的法律规定情况。
另一个比较有意思的问题是双方是否协商一致,很多人宣称自己是被强制加班,但我看了一下,可能真正是强制加班的不会很多。
比如有人描述的情况是领导要求加班,他问领导可不可以不加班,领导说不行,然后他就加班去了。这个不叫强制加班,这个是经协商一致。
这个问题的逻辑起点是,你签订劳动合同在这个岗位工作是自愿,那你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表明你会配合公司的管理,如果劳动合同上就有会临时加班并支付加班费的约定,那你就应该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而是公司临时提出加班,或者出台新的加班规定,你依法是可以拒绝的,哪怕说不超过劳动法规的限制,比如刚才说的做四休三,然后第五天让你加班,你可以拒绝,因为这并不是约定的工作时间。
但是如果这时候你就没拒绝并且去加班了,那这就是你自愿的,怎么能说是强迫你呢?
我理解有些人是把公司要求加班就等同于公司强制加班,这个说法恐怕有点问题。依法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就是公安机关介入了,严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那如果真是强制加班你可以报警试试,除了以前黑煤窑控制奴工的,我印象里还真没见过哪个企业有强制的。
那么有些人说了,我虽然没反对,但是我内心是不情愿的,但是这个就不能叫强制了啊,比如说你买东西,人家说200你说100,人家不卖给你,结果你还是喜欢就买了,那你可能是不愿意给200,但这不是强制交易啊。
另外我看有些人说自己是怕被穿小鞋,或者在未来绩效考核和升职加薪上被区别对待,这个事情分两面说。所谓穿小鞋具体是什么我无法界定,但是如果对方以你拒绝加班解除劳动合同,这个一般认为是违法解除,除非说你已经答应然后临时变卦之类的,否则通常可以走劳动仲裁等相应的法律途径。
至于说绩效考核和升职加薪,恕我直言这是合法的,你工作时间比别人少,那绩效比别人少很正常啊,多劳多得,同样的别人工作时间长,如果他的工作成果更多,于是获得更多升迁机会,这到底有什么不对啊?
有些人觉得不加班是个常态,有人加班是不正常的,但其实加班和不加班都是真唱的。
所以目前看还是建议如果不想加班就明说,你如果是事后后悔,这个基本论证不了是强制加班,而且如果企业较起真来,人家起诉你在网上吐槽强制加班,说你发布不实言论,你搞不好还有法律风险。
第三个问题我倒觉得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现在很多地方出现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有的还是拖欠加班费,有的直接就是白嫖。这个事儿目前法律规定可以走劳动仲裁,仲裁不成可以诉讼,但我觉得力度有点弱。
现在加班费是有明确规定的,尤其是节假日加班。
而根据劳动法,不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现在关键问题就在这个赔偿金。
劳动法本身没提到赔偿金是多少,在劳动合同法里规定了,但是加了个限制条件,叫逾期不支付,才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部分如果还是不给,就得走法院诉讼了。
咱们先不讨论了这个诉讼之后的执行问题,就单说这个赔偿金,其实我们术语上叫惩罚性赔偿,就是说我差你一万块,按理说我给你一万块就得了,但是因为我这个行为比较可恶,就规定在正常给付之外再给付一部分,这个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规定是三倍,在食品安全法里规定的是十倍,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高也就是一倍,很多还到不了,而且还得是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如果责令支付就给了,那还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那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拖欠加班费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假冒伪劣商品严重呢?我觉得这是不对的。
我觉得这是应该有所改进的,是不是可以考虑分成三档,首先是拖欠加班费或者工资的,只要劳动者提出协商后15日不予及时给付,就按照50%的追加赔偿,如果提起劳动仲裁就是100%的追加赔偿,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预期不予支付的直接300%追加赔偿,这样增加拖欠加班费的成本,是不是能更加有效。
总之,我认为应该理性看待加班现象。
我理解有些人是觉得自己不想加班,于是别人也不能加班,这样让他的不加班不会有损失,这个要求就跟前边提到的让加班的人都去兼职一样,我觉得从任何角度看都是无法实现的。你有一万个不想加班的理由,人家就有一万零一个愿意加班的理由,愿意加班的背后大概率是自己的需求和欲望和收入之间的差距,你劝他不要加班实际上是劝他放弃需求和欲望,你觉得可能么?
有人说我们是无产阶级专政,所以我们就要反对八小时以外的加班,但我觉得这是政治话语而不是法律问题了,我并不是这方面的专家,我以中学政治课水平的理解,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依然是人谋生的手段,目前情况是有很多人需要加班挣钱,不是说他喜欢加班,而是他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只不过这些人可能不会出来发声,但他们加班的权利也应该得到尊重,这是他们劳动权利的一部分,所以目前不可能全面禁止加班。
这件事如果深入探讨一下,就是为什么有很多人需要加班才能满足自己的需求,我理解这仍然是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够高,整个社会还不能提供足够高的薪酬和足够好的待遇。
有些人说宁德时代都已经是它这个赛道的top1了,为什么产业升级了我们还得加班?我理解这就是因为宁德时代太少了,它一个企业不足以为整个社会提供足够优质的工作岗位,相反它的一些岗位可以不用提供足够优质的条件就能招到一些人,这个产业升级只能说是太微观了。
如果说我们现在有一万个宁德时代,有一万个不同赛道的top1,那每个企业都要提供足够优质的工作岗位才能招到人,每个劳动者可以不用加班就能挣到足够多的钱满足自己的需求,到时候宁德时代说要求加班,劳动者可以非常痛快的拒绝,如果对方说让你离职,你可以很快找到条件相若的工作岗位,到时候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出了宁德门天下都是路,那可能就彻底解决加班问题了。
当然我并不是反对劳动者争取自己的权益,相反我很支持依法争取,也建议大家多学习一些保留证据的手段,只不过我觉得目前有一点把加班甚至加班的劳动者污名化的倾向,这是我不能同意的。
最后我补充一点,就是互联网上的各种争论我也看了很多了,以前有些争论到最后往往从问题之争变成了人品之争,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于是就猜测你的动机,推断你这个人人品有问题,屁股歪,公知,是某某势力代言人,肯定收了谁的钱了……这就变成人身攻击了,而且往往这种攻击其实查无实据,最后往往弄成私人恩怨。
我个人觉得扣帽子这个做法就非常的low,推测动机更是疑人偷斧,说到底你是认为他说的不对?还是认为说对了但是动机不纯呢?
如果说对了,是不是要正视问题解决问题么?光质疑动机不会显得很无力么?
如果说的不对,你直接反驳说的不对的部分,他有什么动机不是也都不能得逞么?
咱们不会是担心自己说服力不够才给对方扣的帽子吧?
所以我建议大家还是就是论事的好,我没看出来讨论这事儿的人有谁是绝对意义上的坏人,就是每个人理解不一样,观点不一样,这非常正常,不要一讨论起来弄的大家不太正常了。
以上就是我对网传896事件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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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应该明确规定,每天在岗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包括午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