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17岁女孩骑电动车身亡,父亲却向销售商索赔100万

雪峰说法 2024-08-01 09:59:46

四川攀枝花市,17岁女孩买车第3天出车祸身亡,父亲向车行索赔100万,理由是车行卖车给未成年人,法院会支持他吗?

(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这个不幸的女孩叫李易,他的父亲李经富因感情不和与妻子离婚多年,离婚后李经富没有再婚,而是独自将女儿抚养长大,好不容易女儿长大成人,然而却发生了一场悲剧。

2021年6月9日晚上,李易骑着自己刚买不久的电动车去找同学玩,平日里很早就回家的李易,这天却迟迟没有回来,父亲李经富内心忐忑不安,感觉好像有啥不好的事情要发生。

就在这时,急促的电话铃响起,电话里李易的同学称,李易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李经富当时感觉脑子嗡嗡作响,他急忙赶到事故现场,交警称人已经不幸去世,并送往殡仪馆。

李经富感觉如同晴天霹雳,他拖着颤抖的双腿,强忍着泪水来到殡仪馆,当看到女儿冰冷的尸体后,他彻底的崩溃了。

出门的时候还是活蹦乱跳的花季少女,没几个小时就阴阳两隔,李经富悔恨万分,他后悔不该同意女儿去买电瓶车,更不该默许女儿骑电瓶车,可早已为时过晚。

事后他来到交警大队处理善后事宜,从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可以看出,李易驾驶无号牌电动车,行驶中与人行道上的岩石相撞,碰撞后头部着地,造成颅脑严重损伤当场身亡,属于单方交通事故,李易本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冷静下来之后,李经富感觉不能就这么算了,女儿是未成年人,电动车经销商在明知道未成年人不能驾驶电动车的情况,还将电动车卖给李易,而且还是一个重达90公斤的大号电瓶车,所以电动车经销商应当对该起事故承担一定责任。

李经富找到经销商索赔,多次协商无果后,他一纸诉状,将车行和厂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类费用共计100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该案属于产品质量纠纷,根据原告方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电动车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因此,一审判决驳回李经富的诉讼请求。

李金富对一审判决不服,并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原告方律师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而不是产品质量纠纷。

原告认为,车行在售卖电动车给李易时,未尽到购车人年龄审查义务,将电动车违规出售给未成年,经销商的过失和李易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那么,作为未成年人的李易,购买电瓶车的行为合法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李易购买电瓶车时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购车行为,需要其父亲的追认,而正常情况下,一辆大架电瓶车至少需要3000元,这个价格很明显和其年龄不相适应,故李易购车行为的效力,从法律上是待定的,经销商将与年龄及智力不匹配的商品向未成年人销售,很明显存在一定过错。

作为17周岁的未成年人,李易能骑这辆电瓶车吗?

根据《道理交通安全法》及《道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驾驶的是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年龄必须要满16周岁,如果要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或者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那么年龄必须达到18周岁以上。

李易驾驶的虽然是电动自行车,但根据其速度和重量判断,不属于新国标电动车,根据相关鉴定标准,总重量超过40 KG,最高时速超过20 km/h的电动车属于轻便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

所以按照这个规定,李易作为17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驾驶该电瓶车上路行驶。

当然,李易本人和其父亲,在明知未成年人不能购买和驾驶该电瓶车的情况下,仍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认定,李易本人承担事故60%责任,李易父亲作为监护人承担20%责任,电动车经销商未严格审查年龄,将电动车出售给未成年人,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电动车经销商赔偿李易家属各项费用合计17万元。

不管赔偿多少钱,花季少女都不可能回来,我们在无比惋惜的同时,也应该清醒认识到,每一个社会公民,都要遵守社会规则,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中的各种风险。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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