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两次国际专项情报交换,税局挖出企业偷税真相

影舞月光下 2024-06-14 12:54:48

两次专项情报交换后美国税务部门进行了回复

一些跨境疑难涉税案件的破解,离不开税收情报交换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显示,近日,税务局经过两次国际专项情报交换后,查处了一起房地产公司偷税案件。

新税网获悉,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与其他税收管辖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的涉税信息交换。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利用情报交换获取纳税人境外交易、收入、纳税或资产信息,对于加强跨境税源监管、打击跨境逃避税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为了更好执行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并在2006年整合这两份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提升了情报交换活动的规范性和成效。

随着全球经济格局调整和自身经济实力提升,近年来,我国税务部门更加积极地参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联合国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和税收情报交换国际规则制定,有力维护我国及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参与税收情报交换国际规则制定,有力维护我国及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截至目前,已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和《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3个多边税收条约,并与巴哈马等10个国家(地区)签署税收情报交换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袁友林曾介绍,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是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政策法规、货物和劳务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大数据和稽查等相关部门指定专门的联络人,负责税收情报交换机制在内部的跨部门对接协调工作。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数据信息的传递、反馈,形成情报交换信息的闭环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肖学旺曾指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税务部门获得纳税人境外交易、收入、纳税和经营状况等信息,通过加强跨境税源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对企业的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一定威慑作用,提醒企业合法依规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乌税稽罚告〔2024〕45号

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2年11月28日经商务部批准,在美国成立全资子公司 Hope Star LLC(以下简称HS公司),2013年至2016年通过银行向HS汇出投资款合计700万美元,你单位拥有HS公司100%的股权。

通过专项情报交换后美国税务部门的回复的资料显示,你单位于2016年12月10日将HS40%的股份转让给Package Butler Corp(以下简称PBC公司),转让价格100美元;2018年11月5日将持有HS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PBC公司,转让价格75万美元。你单位申请将625万美元(700-75=625万美元),人民币40,221,820.00元,作为股权性投资损失计入2018年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扣除,你单位填报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明细表时,显示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为8,096,179.68元。

据美国税务机关提供的HS公司2016至2018年资产负债表数据显示,2016年权益合计8,608,572.54美元,2017年权益合计8,843,217.77美元,2018年权益合计8,008,805.86美元,初始投资为7,000,000.00美元,证实股权转让时HS公司并未发生损失。

我局于2023年11月再次向税务总局提请情报交换,通过美国回函反馈,你单位在美国成立全资子公司HS 公司在2016年、2018年股权转让未完成, HS公司未发生发生股权转让,不存在股权转让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未发生股权转让,不存在股权转让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你单位2018年自行申报营业收入212,964,562.44元,营业成本143,809,641.39元,投资收益-40,221,82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765,834.38元,应纳税额为441,458.60元。你单位未发生股权转让损失,投资收益-40,221,820.00元不予税前扣除,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经计算,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1,987,654.38元,应纳税额为10,496,913.6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055,455.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专项情报交换后美国税务部门的回复、HS公司2018年资产负债表、第二次专项情报交换后美国税务部门的回复。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偷税的界定,应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四条和《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及附件《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的规定,你单位偷税行为违法程度2018年为“严重”的情节,拟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10,055,455.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5,027,727.50元(伍佰零贰万柒仟柒佰贰拾柒元伍角)。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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