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但是不会被判死刑(包括死缓)。

幼萱谈社会 2024-04-05 03:17:15

#扔孩子母亲曾大喊自己有抑郁症# 何某可能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是不会被判死刑(包括死缓)。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抑郁症、狂躁症,会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都须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根据警方通报,何某狂躁发作,扔下孩子致死;视频显示,何某一边拽着小儿子,一边带着哭腔大喊:“我有病,我有病,我有抑郁症。”据彭娜回忆,何某后面还有一句:“我养不起娃,要死一起死。”

无论从哪个角度,何某都有精神疾病,患有抑郁症或者躁郁症。

那么,何某有精神病,是否可以免除处罚?

答案是否定的,何某不能免除刑事处罚,只能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何某将被判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是何某不会被判处死刑(包括缓刑)。

一、刑法刑事责任规定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进行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精神病患者,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强制治疗,直到没有危险为止。

2.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3.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二、司法实践中,认为狂躁症发作,属于限制行为能力,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一:儿子狂躁杀母,被判15年。

被告人莫劝与父亲莫某1、母亲被害人阮某1共同居住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平时,莫劝认为阮某1好吃懒做、爱说家人坏话,且会用毒药毒害家人,便对阮某1产生怨恨。2018年9月13日20时许,莫劝吃完晚饭后觉得肚子疼,到阮某1房间质问阮某1是否用毒药毒害他,阮某1否认。莫劝拿起该房间缝纫机台面上的小刀并用刀柄敲打阮某1的头部,阮某1试图抢夺小刀致使莫劝右手手指被小刀割伤。莫劝顿怒,手持该小刀向阮某1头部、胸腹部等处捅刺数十刀,阮某1倒地后,莫劝为泄愤又拿家中羊角锤连砸多下阮某1头部。阮某1被捅刺时大声呼救,邻居莫某2听到后马上打电话告知莫某1,莫某1返回家里时,莫劝持刀阻止莫某1对阮某1进行施救,后莫某1趁机跑出家外打电话报警,莫劝追赶未果后逃到村外树林躲藏。

经鉴定,莫劝被鉴定时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在实施危害行为过程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原判认为,被告人莫劝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莫劝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莫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二:幻想女朋友被人强奸,打死他人被判无期徒刑。

2015年3月7日(农历正月十七),被告人陶英恒自认为他人介绍给其做女朋友的女子潘某被同村人强奸,便决定去救潘某,并产生打死强奸者的想法。当晚22时许,被告人陶英恒在家拿着弓弩和手电筒,背着装有一根铁管和30多支箭的白色编织袋出门在村中寻找潘某。当走到本村董静华老房子附近时,碰见被害人董某4。被告人陶英恒认为董某4强奸了潘某便产生要杀死董某4的念头。被告人陶英恒用弓箭对着董某4的头部准备射击,董某4抢走陶英恒的弓箭,被告人陶英恒便把董某4推倒在地,并从白色编织袋里拿出铁管用力朝董某4的头部击打数次,见董某4出血倒地并不会动弹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董某4系因头部被钝器多次击打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陶英恒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原判认为:被告人陶英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陶英恒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陶英恒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陶英恒的法定代理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陶英恒从轻处罚。

判决:一、被告人陶英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三:给妻子要钱不成,杀死妻子被判无期徒刑

2014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陈志朋与其妻聂某乙在卧室内看电视。期间陈志朋向聂某乙要钱看病,因聂某乙拒绝给钱,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陈志朋用手掐住聂某乙脖子将其按在地上持续二三分钟,致聂某乙当场死亡。陈志朋用水果刀割腕自杀未遂,于2014年12月24日晚乘出租车到南阳市区找到其哥陈志功,当晚在南阳市骨科医院接受治疗。2014年12月25日早上,陈志朋告诉陈志功已将聂某乙害死,陈志功遂报案并带陈志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聂某乙系被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陈志朋作案时患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陈志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四:狂躁症发作,杀害父亲,被判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晓华因患有精神疾病曾多次住院治疗,2019年年中进行门诊治疗,病情缓解。2019年11月25日21时许,周晓华与父亲周某1(本案被害死者,殁年49岁)在重庆市璧山区的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因强烈反感父亲告诫不听话即再送其住院治疗,周晓华将周某1拖至一楼厨房内,持菜刀猛砍周某1头、颈部,造成其颞顶部9处重创,致周某1当场死亡。作案后周晓华逃离现场,次日13时许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经法医检验鉴定:周某1系金属锐器砍切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精神司法鉴定,周晓华为双相障碍(缓解期),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晓华因与被害人周某1的家庭琐事争执,持刀猛砍被害人头颈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周晓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周晓华虽经鉴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但确系常年精神疾病患者,且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的家庭内部悲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本案案情相符,本院酌情对周晓华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晓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三、躁郁症发作,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承担刑事责任,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五:抑郁症女士自杀时杀害不满两岁亲生子,被判刑八年。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谢海怡因婚后家庭感情不和等原因,带其儿子被害人许某1从福建厦门回到其父母位于肇庆市鼎湖区的家中居住。期间,谢海怡产生自杀的念头,在网上购买了白色扎带以备自杀时使用。同年4月12日12时许,谢海怡午饭后带许某1回房间并反锁房门。待许某1在床上睡着后,谢海怡拿出之前写好的遗书重新进行修改,然后拿着事先准备好的白色扎带躺在许某1旁边,用扎带套在自己的手腕和颈部上勒紧,接着拿另一条扎带勒住许某1的颈部。许某1醒来并哭泣,谢海怡又将一条扎带套在许某1颈部上并勒紧,并用手捂住许某1的口鼻,后谢海怡因扎带勒紧缺氧晕倒过去。谢海怡的父亲谢某1发现谢海怡房间情况异常,遂破门而入,后对谢海怡和许某1进行现场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及通知家人报警。许某1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谢海怡被送往医院抢救。同月16日,谢海怡在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肇庆市鼎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1符合捂口鼻、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谢海怡作案时患有适应障碍,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海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案例六 母亲产后抑郁,杀死9个月亲生子,被判无期徒刑。

2019年10月9日20时许,张利宏再次萌生自杀念头,于是乘黄某1睡觉之机,用被子捂住黄某1的嘴巴和鼻子直至黄某1没有动静,随后拿刀片割其左手腕出血,与黄某1并排躺在床上。在听到黄某1的喘息声后,张利宏拿水果刀割黄某1左手腕欲让黄某1失血死亡。一段时间后当发现黄某1再次发出喘息声时,张利宏用其右手捂住黄某1的嘴巴、鼻子直至没有动静后才松手,随后张利宏再次用刀片割其右手腕。至次日3时许,张利宏醒来用手摸黄某1,发现黄某1身体已冰冷确认死亡。6时许,张利宏认为割手腕自杀不成功,决定喝农药自杀。张利宏在看到死去的黄某1后,认为为妈的对不起儿子在其笔记本里写了一份请儿子原谅的话,后到钟山县购买农药回家口服自杀,不久,感觉身体难受,便分别拨打120、110电话求救送医,当其家公黄某2回到家时,又立即向黄某2求救送医,黄某2立即喊来邻居协助将昏倒在地的张利宏送去医院抢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利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利宏能如实坦白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张利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七:抑郁症患者杀害继母被判无期徒刑

2019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郑宇航在金寨县家中,因对其继母被害人田某1不满,使用空心钢管对田某1后脑部进行击打,后又采用扼颈、钢管击打头部、菜刀砍颈部等手段将其杀死。次日凌晨,郑宇航将田某1尸体藏匿于家中厨房后的小贮藏室。经鉴定,被害人田某1符合掐、扼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头部及颈部重度外伤出血加快死亡进程。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告人郑宇航患复发性抑郁症,案发时辨认与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郑宇航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郑宇航犯罪后果严重,手段残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郑宇航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作案时自身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削弱,郑宇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上诉人郑宇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八:

原判认定:被告人毛狄锋与杨某1(被害人,殁年40岁)于2019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杨某1身患尿毒症、拆迁补偿利益归属等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同年6月17日,杨某1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毛狄锋离婚。6月25日,当晚18时44分许,毛狄锋、杨某1及夏某2步行至莲都区路口皓庭酒店门口东侧人行道时,因言语刺激,毛狄锋突然扑向杨某1,将杨扑倒在路边台阶处,在杨倒地后,毛狄锋抓住杨头发将杨头部往台阶上撞击十几次,且不顾夏某2一直哭喊拉劝,后被现场群众拉开,但其间仍多次冲过去抓住杨某1的头发,将杨的头往地上撞击,并用脚踹杨头部,直至被群众和赶到的民警控制抓获。杨某1被送往丽水市中心医院,终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8日死亡。经法医精神病鉴定,毛狄锋伴有精神病症状的抑郁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原审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毛狄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以上判决,抑郁症、狂躁症发作杀人伤人,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能力,会判决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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