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何在!她吃东西噎死,凭啥让我赔110万?”且看法院如何判

发现之眼 2024-09-27 16:55:34

重庆江北一位公交车司机陈某以他的沉稳性格和热情待人而闻名。他多年来一直认真负责地工作,从未发生过安全事故,深受公司的信任。然而,命运有时候会给人以意外,陈某不幸卷入了一场官司。

在2018年的一个下午,陈某像往常一样,以平稳的速度驾驶公交车行驶在路上。当车辆到达某站口时,陈某发现有比较多的乘客等候上车,于是他放慢车速,小心翼翼地将车辆靠近路边站口,等待乘客上车。

当时,肖某和他的妻子马大妈,一对年过六旬的夫妻也在等候公交车。马大妈手里拿着新买的热气腾腾的糍粑,津津有味地享用着。

在上车后,由于车厢比较拥挤,再加上公交车行驶过程中的晃动,马大妈不小心把尚未咀嚼的糍粑吞到喉咙里,导致气管堵塞。开始只是周围乘客注意到马大妈频繁咳嗽,但随后她的脸色变得十分苍白。

马大妈的丈夫肖某非常着急,一边拍打她的背部,一边大声呼唤她的名字。旁边的乘客见状,有人递上矿泉水。马大妈喝下水后,情况仍未改善,显得相当危急。

一开始,专注驾车的陈某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当他得知情况后,不顾个别乘客的反对,立即改变路线,加快车速,朝最近的医院驶去。为了节约时间,陈某一边驾驶公交车,一边安排乘客给医院打电话,告知事态并让医院做好急救准备。

大约40分钟后,陈某驾驶着公交车,带着马大妈等人到达医院。然而,医生检查后的不幸消息是,马大妈的呼吸道因糍粑长时间堵塞而导致机械性窒息,急救无效,最终不幸去世。

事发后,公司对陈某采取了扣发奖金和罚款的处罚,因为他在工作期间发生了安全事故。马大妈和她的丈夫肖某是一对夫妻,他们的感情一直非常好,几乎没有分离过。

马大妈突然去世让肖某痛不欲生。在处理完马大妈后事后,留下一个人的肖某在家里陷入沉思,泪水再次模糊双眼。他无法接受事实,认为公交车司机没有提醒注意安全,事后送医不够及时,耽搁了急救的时间,延误了治疗,应该为马大妈的死亡负责。

遭到陈某拒绝索赔后,肖某咨询了律师,最终将公交车司机陈某告上了法庭。

肖某诉称:

1、 公交车司机陈某未履行安全提醒义务,存在疏忽。尽管车上贴有禁止进食的警示牌,然而当马大妈在车上吃糍粑时,陈某未能采取制止或提醒措施,这导致了马大妈的死亡。陈某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2、 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交车司机有责任确保乘客的安全。我国的《合同法》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对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3、 在此案中,马大妈在乘坐公交车途中去世,司机陈某应当负起赔偿责任,据法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0万元。

接到法院通知后,公交车司机陈某几乎哭出了声。“我只是一名司机,靠微薄的薪水养家糊口,我怎么赔得起110万元呀!” 在法院审理期间,司机陈某提出了辩护:

1、 车上贴有禁止进食的告示,我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提醒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我逐一提醒每位乘客是不现实的,也不存在法律依据。

2、 事发后,我立即改变了路线,把马大妈送往医院抢救,我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援助义务。

3、 马大妈在我的车上出事,我也感到悲痛,但无论是从情感上还是法律上,我都不应当负起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公交车司机是否应当承担马大妈死亡的赔偿责任。从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角度看,本案马大妈、肖某等当事人按照交易惯例购票乘车,双方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蓄意或者由于严重过失造成的。” 本案中,马大妈因自身无视车上的安全提醒,违反了安全乘车规定,在车辆行驶途中吃糍粑被卡住,导致窒息死亡,她自身存在严重过失。

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责任竭力援助患病、分娩或遭遇危险的旅客。

而本案中的公交车司机陈某在发现危险后,及时改变了车辆行进路线,将马大妈送进医院,他已尽到了合理的援助义务,毫无违约行为,因此不应当负起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驳回了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释】 在法治背景下,不是“人死为大”,也不是只要有人死亡,无论有没有责任,就得付赔偿!赔与不赔,一切要依法,这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

本案的判决结果再次验证了法治的原则:一切须遵循法律,一切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行事!

一、 从民事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在本案中,公交车司机陈某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职责,以及必要的援助和送医责任,因此不存在过错,法律上不必负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个相对少见的情形,涉及民事侵权责任和旅客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这两种法律关系出现了重叠。在这种情况下,是选择以侵权为案由起诉,还是以违约为案由起诉,权力在当事人手中。

在本案中,马大妈去世后,她的丈夫肖某主张赔偿,选择的是违约的起诉理由。在此之前,有必要从侵权的角度谈谈本案民事责任的划分。

本案发生在2018年,尽管《民法典》尚未实施,但当时的《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规定,司法上认定侵权责任时,通常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首先,行为人存在过错。该过错特指法律上的侵权过错。例如,本案中,公交车司机陈某已贴有安全提醒标语,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提醒义务。

对于本案,肖某提出驾驶员并未特别提醒马大妈,但司机在事发后迅速将其送医,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因此,本案司机陈某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

其次,存在损害后果。毫无疑问,马大妈的不幸死亡构成了重大的损害后果。第三,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本案而言,司机陈某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须讨论这一要点。最后,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综上所述,本案司机陈某无过错,因而不应承担马大妈死亡的赔偿责任。

其次,从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的角度看,本案马大妈的死亡源于其重大过失行为,司机陈某并未违约,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肖某的赔偿请求涉及违约之诉。肖某主张他与马大妈按交易习惯购票乘车,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司机陈某应当安全及时地将马大妈和自己运送到目的地。旅客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毫无疑问,本案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然而,依据法律规定,并非意味着承运人必须在所有情况下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本案中,马大妈的死亡显然是因其自身不顾安全提醒,违反安全乘车规定,造成的重大过失。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而本案中公交车司机陈某,在发现危险后迅速将马大妈送医,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因此,本案司机陈某并未违约,不应当对马大妈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堪称为法治的典范。

在本案中,马大妈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责任。首先,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自身年过60,经验丰富,对糍粑的特性应该了如指掌。乘坐公交车时,随着车辆行驶的颠簸和拥挤的情况,吃东西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危险性。然而,马大妈却置可能存在的危险于不顾,违反车内的安全规定,放任自己在这种环境下食用糍粑,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她因此被卡住并窒息,最后宣告抢救无效身亡。显然,这一悲剧的过错完全在马大妈自己身上。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责任也应当由马大妈个人承担。从司机陈某的角度来看,在民事侵权的立场下,并不存在他的过错,因此不应当由他来承担赔偿责任。进一步观察旅客运输合同的角度,马大妈在这一事件中并没有违约行为,因此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治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认识到,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人死为大”,而应遵循法律的最大原则。面对此案,我们不再奉行过去那种“和稀泥”的处理方式,这种处理方式已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并且不会再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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