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未经批准,使用权转让合同仍有效

张茂荣 2024-06-25 06:52:53

至今,仍有很多法律人惯性思维,认为未经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乃至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转让合同无效!

之所以如此认为,是因为200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其中第二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物权债权相分离原则,即: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同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删除了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这一修改决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再因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出让手续而无效。

就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删除之前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延续到删除以后,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处理,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据此:

自2021年1月1日起,无论之前还是之后,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当事人签订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均合法有效,土地上建房屋买卖合同更合法有效。

上述分析也得到了最高法的案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115号2021.12.09 裁判《延吉园艺有限公司、吉林瑞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原文:

据此,虽案涉合同的签订及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之前,但鉴于原二审判决在2021年2月18日即民法典施行后才作出,原二审不宜继续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在无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下,根据前述最新司法解释的精神,园艺公司与瑞元公司签订的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后,未经政府批准的划拨土地转让合同、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您记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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