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女子逛超市被泰迪狗扑身惊吓,要求道歉遭拒,气不过踢了狗一脚,狗主人索赔6500,法院判了!

发现之眼 2025-01-17 11:05:51

在甘肃张掖的一个普通上午,一起发生在超市内的事故引发了众多关注。在事件中,女子杨某在带着自己的泰迪犬“豆豆”逛超市时,与另一位顾客梁某意外相遇。活泼的豆豆在超市里四处跑动,结果将梁某吓了一跳,使得事态发展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

事情的起因是在当日,杨某带着它心爱的豆豆走进一家超市,豆豆因其天性活泼可爱,在店内奔跑玩耍。就在此时,恰好梁某也步入超市,准备选购她所需的日用品。然而,当梁某刚踏进门口时,豆豆迅速奔向她并一跃而起,直接扑在了梁某的大腿上。

梁某为此十分惊慌,以为自己遭遇了袭击,情不自禁地尖叫着向后退去。见梁某如此反应,杨某立即赶来,将豆豆抱住,试图安慰她:“不用担心,我的狗不咬人,它只是太顽皮了。”说罢,杨某便准备离开。

然而,梁某感到心中不满,她并不理解为什么杨某不愿意为自己刚才的惊吓道歉。于是,她立刻叫住了杨某,要求一个道歉。但杨某回应称狗并非故意,并选择无视梁某离开,引发了梁某的愤怒。心中的不快驱使下,梁某做出了让人震惊的举动,她踢了豆豆一脚,超市内顿时响起了狗狗的惨叫声。

见自己的宠物遭到攻击,杨某愤怒不已,指责梁某的行为不当:“你凭什么踢我的狗?它根本没有咬你!”这话惹得梁某也不甘示弱,双方的争论很快升级,最终演变为肢体冲突。梁某的力量明显占上风,她一举将杨某打倒在地。

超市的工作人员目睹这一幕,急忙赶上去将两人分开。梁某因为心中的怒火选择了不再购物,赶紧返回自己的车准备离开。而杨某在站起后看到梁某试图离去,立刻追了上去,试图拦下对方。这一次冲突再次升级,杨某又被梁某击倒在地。

最终,杨某忍无可忍,选择报警。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过初步判断,认为梁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但考虑到杨某在此事件中的过错,警方对梁某仅处以200元罚款并进行了口头的警告与教育。

随后由于受伤严重,杨某走进医院进行检查,并最终将梁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总代价超过6500元。愤怒的杨某觉得自己遭遇的不公,决定将事件闹上法庭,要求梁某承担赔偿责任。

届时,在法庭上,双方的言辞激烈且各执一词,争论成为了此案的主旋律。杨某坚持主张自己的狗没有对梁某造成任何伤害,反而是梁某的不当行为导致了这场风波。而梁某则坚决辩解,认为自己是因杨某的不负责任而对狗进行了正当防卫,才使得自己的行为得以解释,此外她还指责杨某对自己实施的谩骂导致了冲突升级。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两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首先,杨某在超市内遛狗时并未给狗系上牵引绳,这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张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公民应在遛狗时自觉遵守文明养犬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在公共场合的应对措施。

在这个超市,人流密集,杨某作为一名养犬人,应主动将狗带好,避免出现意外。然而,杨某却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使得豆豆肆意进出,这种行为实质上已经构成了违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政府有权对这种行为施以50至200元的罚款。

即便如此,当梁某因被豆豆吓到而做出冲动反应时,她本可以选择报警处理,但选择踢狗的举动使事情变得更加复杂,甚至被夹杂在愤怒之中与杨某发生了更激烈的身体冲突。在第一次冲突后,杨某报了警并希望梁某在现场配合处理。然而,梁某却选择离去的方式,致使冲突进一步加剧,造成杨某在身体上的伤害。

进一步的调查显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任何因自身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应当依法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梁某因自身的轻率和激烈反应,使得杨某遭受了身体上的损害,自然应当对其行为负责。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双方均对事件有过错,特别是在梁某对杨某的行为上,其过错程度较大。最终法院判决梁某需承担60%的责任,为杨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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