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节录)
国务院
(1981年8月27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1950年2月24日,前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查禁鸦片烟毒的斗争,成效卓著,仅用三年左右时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烟毒流害就基本上禁绝。但是,近些年来,由于国内外种种原因,在少数边境地区和一些历史上烟毒流行的地方,私种罂粟,制造、贩卖和吸食鸦片等毒品的情况又不断发生,特别是从国外走私贩运的鸦片大量流入内地,情况日趋严重。……为了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四化建设,国务院重申:对于私种罂粟和吸食鸦片的,必须限期铲除和戒绝;对于制造、贩卖、偷运鸦片和其他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坚决打击,依法严惩。
一、凡有烟毒流行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应当迅速弄清情况,研究对策,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公安、民政、卫生、医药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抓紧时机,密切配合,切实搞好查禁烟毒工作。同时,要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国家严禁烟毒的政策法令,发动和依靠群众,同制造、贩卖、偷运烟毒和私种罂粟、吸食鸦片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坚决打击制造、贩卖、偷运鸦片等毒品的犯罪活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制造、贩卖和偷运鸦片等毒品案件的侦破工作。边境地区的公安、海关、边防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偷运鸦片等毒品的查缉工作,发现鸦片等毒品,一律没收。对制造、贩卖和偷运鸦片等毒品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发现开设的地下烟馆,必须立即取缔。
对于鸦片等毒品的吸食者,应当由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组织强制戒除。
三、除国家指定国营农场按照严格计划种植少量药用罂粟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种植罂粟。对私自种植的罂粟,必须立即铲除,就地销毁,并追缴已经收获的鸦片和种子。今后发现私种罂粟的,应当从严惩处。
四、卫生、农业、医药、化工等部门要认真执行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发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药政管理,严禁非法销售和非法使用麻醉药品。违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五、各级公安、海关、边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获的鸦片等毒品和罂粟种子,没收后一律上缴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统一上缴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私分或挪用。违者,要从严惩处。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对收缴的鸦片等毒品单独保管,变价后,上缴中央财政。
以上各项,请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可发到县人民政府,口头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但不要登报,不要广播。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分则85: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节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