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侯梦菲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及时、全面、真实的流调信息是关键。一旦在流调环节中隐瞒撒谎,不仅会导致病毒持续扩散传播危害他人健康,还有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所以,接受流调是否是法律义务?拒绝接受流调或在流调中不如实提供情况,甚至故意说谎,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月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受访时表示,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出台的《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此也作了详细规定,要求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不得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确诊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
第六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个人如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其失信信息还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受到惩戒。
2020年2月,杭州就曾公布了第一批瞒报疫情失信信息,对9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存在隐瞒病史等情况进行为期一年的公示。
在此,也提醒各位街坊:目前,广州等地疫情散发,病毒表现出潜伏期短、传播速度快、病毒载量高的特点,接受流调,如实填报“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尤为重要。大家积极配合流调工作,齐心协力,才能早日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硬仗!
依法抗疫,人人有责。海报/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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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吴瑕
审签|吴瑕
实习生|梁思敏
番禺大石的,已经被刑拘
该判刑
看看南沙的是不是也应该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