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脸见人了!新婚夜,被冒牌新郎入了洞房!”法院:数罪并罚

发现之眼 2024-10-11 11:08:23

位于湖南湘潭的陈某是一名农村男子,以他真诚、热情好客的待人方式一直拥有良好的人缘。

然而,自从上小学起,陈某的学习成绩就不太理想。初中毕业后,他选择了到大城市打工,没有继续深造。

在城市里,陈某以踏实肯干的工作态度赢得了人们的信任,并因其热情大方的待人方式而得到了企业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几年工作后,陈某取得了一些事业上的成功。

与此同时,阳光帅气且积极向上的陈某赢得了当地姑娘盛某的芳心。

陈某早就对盛某这位漂亮大方的姑娘心生爱慕之情,只是他们俩都没有敢主动表白。

不久后的一个周末,他们终于迈出了第一步,确定了恋爱关系,决定走进婚姻的殿堂。

一年后,陈某和盛某前往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书,迈入了婚姻的新阶段。

婚礼在城市举行,由于距离较远,陈某老家的亲戚大多未能亲自参加婚礼现场。

按照传统习俗,陈某和盛某结婚后需要回老家祭祖并与男方家中的亲戚长辈见面。

于是,婚礼后的第二天下午,陈某和盛某一同回到了陈某的故乡。

听说陈某回来了,陈某从小一起长大的发小郑某早早就来到了陈某家。

两人久别重逢,经过一阵寒暄后,郑某主动帮助陈某安排酒席,接待其他客人。

到了晚上,老人们陆续离开,只剩下一群年轻人在一起,欢乐地玩耍。

深夜时分,陈某的同辈年轻人接连向新娘敬酒,气氛热烈。

很快,盛某因酒力过度而有些不适。

陈某急忙将她扶上二楼的卧室,让她休息,然后自己下楼继续和大家聊天。

恰巧,郑某急需上厕所,但一楼已被他人占用,他只能上到二楼去。

出乎意料的是,郑某在离开厕所时路过盛某的卧室,发现房门虚掩,床上躺着熟睡的盛某,她因为酒醉而衣冠不整,暴露出她的身体。

在这一情景下,郑某鬼使神差地进入房间,并轻轻关上了门。趁盛某醉酒不省人事时,他与她发生了关系。

在迷迷糊糊的状态下,盛某误以为是丈夫陈某,还问了一句:“客人们都走了吗?”

郑某自然不敢回答,结束后,他匆匆离开房间,再次与大家下楼继续聚会。

后来,陈某上楼时发现盛某的状况不对劲,经过询问得知她遭到侵犯的事实,让他非常气愤。

考虑到当晚上二楼的人只有郑某一个,所以很快就确定了罪犯。

陈某拨打电话报警,然后守在门口阻止郑某逃跑。

郑某急于逃避负罪的责任,拿起屋内的一根扁担,将陈某打倒在地后飞快地逃离了现场。

警察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根据目击者提供的信息,很快逮捕了郑某。

案后,陈某被送到医院,并在治疗结束后出院。经过法医鉴定,他的伤情被确定为轻伤二级。在郑某被带到案后,他否认了所有指控,并拒绝承认有罪。郑某声称,与新娘盛某发生性关系时,她没有反抗,他也没有使用暴力,因此她是自愿的,他的行为不能被视为强奸罪。

关于陈某受伤的事情,郑某提出他只是在陈某准备殴打他,不让他离开的情况下,才采取了打伤他的行动,因此他认为这是合理的自卫,不构成犯罪。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为郑某违背了盛某女士的意愿,在她醉酒、无力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涉嫌强奸罪。同时,郑某打伤陈某致其轻伤二级,意在伤害他的身体,还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公安机关以郑某涉嫌强奸和故意伤害的罪名将其移交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郑某违背了妇女盛某的意愿,在她醉酒、无力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构成了强奸罪。

同时,郑某打伤陈某导致其受到了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认定郑某一人犯下了多项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郑某犯有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合并刑罚,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

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郑某不服并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庭经过认真审议后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明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郑某的上诉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郑某采取了违背新娘盛某意志的行为,并在她醉酒、无力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女性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也是刑法严惩对象之一。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指的是违背女性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违背女性意愿,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强奸罪的手段主要表现为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暴力手段比较容易理解,指行为人直接采取殴打、捆绑、卡压等危害人身安全和自由,使女性无法反抗。胁迫手段一般是指行为人以威胁、恐吓等方式精神上施压,使女性因害怕而无法反抗。其他手段则包括利用女性醉酒、入睡或被下药等情况下,女性无法或无力反抗的情形,以及利用封建迷信、欺骗或者冒充女性丈夫等方式产生错误认知,也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手段。

依照本案的情况描述,当新娘盛某醉酒昏睡后,男子郑某趁机冒充她丈夫,与她发生性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郑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针对本案,男子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构成强奸罪的要件。他辩解中认为不构成强奸罪的理由是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强奸罪的量刑处罚,在刑法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进一步,对于本案中郑某持扁担打伤陈某,致其轻伤二级的问题,郑某所提出的正当防卫辩解无法成立。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阻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所采取的合法制止行为。

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需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综合考虑:首先,存在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

其次,正当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意识;正当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最后,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在本案中,陈某在发现妻子遭到侵犯后报警,并合法守在门口以防止疑犯逃跑,这是合法的行为。然而,郑某对陈某使用扁担造成伤害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法侵害,所以郑某所提出的正当防卫无法成立。

防卫人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意识。

为了进行正当的防卫行为,防卫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确了解自己正在被非法侵害。

只有这样,才能采取适当的防卫措施,阻止非法侵害的进行。

针对本案,郑某持扁担打伤陈某,并非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

他的行为是出于不法动机,害怕警方追缉,迫切希望逃脱,而非出于合法的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进行正当防卫行为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不能伤害其他人。

正当防卫不能超出必要限度。

除我国《刑法》规定的八种严重暴力犯罪外,正当防卫行为可以对不法侵害者实施必要的防卫来保护自己。

然而,该行为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如果正当防卫超越必要的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防卫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很明显,郑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男子郑某在本案中犯下了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通常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在第三点中,本案中的郑某犯下了多项罪行,因此应该对他实施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被告人犯下两个或更多罪行,在对每个罪行分别定性和量刑后,根据一定的原则来判决和执行刑罚。

数罪是指一个人犯下两个或更多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当判决被告人犯多罪行时,除非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应该按照总刑期在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判决执行的刑期。

然而,管制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超过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不能超过二十年,而总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本案中,郑某在酒后失德、无视“朋友妻,不可欺”的道德准则,严重违背了道德伦理,趁着盛某酒醉昏睡时,假扮成她的丈夫侵犯了她。

依法判断,郑某犯下了强奸罪。

与此同时,事情暴露后,郑某为了逃避追捕,用扁担打伤了陈某,导致他轻伤二级。

依法判断,郑某犯下了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是两个独立的罪名,两者之间没有吸收和竞合的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该对郑某实施数罪并罚。

法院最终判决郑某犯有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将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引人深思的是,该案的判决结果一出,许多网友纷纷提出质疑:郑某的不道德行为,仅仅判了4年多,太轻了!应该让他坐牢至此生终!

你对此是否认为刑罚过重还是过轻?

请将你的观点和建议告诉我们。

0 阅读: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