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买5900元减肥套餐,发现无效后找店主退款

雪峰说法 2023-11-04 15:35:12

浙江杭州,一小伙逛街,偶遇美容院宣传减肥,声称398元包瘦十斤,无效退款,男子在享用减肥项目期间,花费5900元购买2款减肥保健物品,后发现减肥套餐无效,于是找到记者,要求店主退款。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朱先生居住于浙江杭州,目前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作为建筑行业的成员之一,朱先生大部分时间都在工地、公司来回奔波。

常年暴晒,导致朱先生皮肤越发黝黑,朱先生爱美,为了解决皮肤晒黑难题,先后多次在网络平台购买美白产品,可却始终不见成效。

一次朱先生趁着下班时间到商场购物,当提着大包小包打算离开时,偶遇一家美容院在商场中做宣传,从宣传标语来看,美容院声称:仅需398元,包瘦10斤,无效退款。

美容院的宣传标语令朱先生心动不已,看着自己逐渐臃肿的身材,朱先生随即来到前台询问,查看朱先生的体重后,店员保证:一定能让朱先生在一个月内暴瘦10斤。

店员的承诺令朱先生开心不已,随即向店员缴纳398元的减肥金,在店员的带领下,朱先生来到美容院。

在此期间,店员还向朱先生介绍了一款脸部护理套餐,不仅能将朱先生脸部的脂肪去除,此外还能起到一定美白作用。

朱先生迫切想要变白,在店员的怂恿下,不仅做了相应的脸部套餐,而且还分别花费2000元和3900元,购买一款减肥腰带和4盒减肥药品。

支付相应的钱款后,朱先生兴致冲冲的离开美容院,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朱先生几乎每隔一段时间都会来门店中做相应套餐。

而且在家期间,朱先生还严格按照仪器的使用说明进行佩戴,并谨遵药品使用方法按时服药。

可1个多月时间过去,朱先生的身材却始终未发生任何变化,原本脸部护理瘦下来的脂肪也重新反弹回来。

这令朱先生失望不已,朱先生认为:美容院所提供的套餐完全是在骗钱,毫无作用不说,而且还会造成服用后拉肚子。

为此,朱先生带着仪器和美容院的承诺书找到负责人,要求全额退款,了解到朱先生的诉求后,美容院负责人表示:这种套餐需要坚持,如果不长期坚持,是瘦不下来的。

而朱先生则认为:既然美容院已经承诺一个月内能瘦10斤,现在时间已经过去1个月,自己的体重未能达到预想的标准,美容院应当为自己退款。

几经沟通,美容院却始终不愿为朱先生退款,无奈之下,朱先生只得将美容院举报至卫健部门。

据朱先生反馈:执法部门来到美容院后,并未找到当初给自己做脸的玻立塑仪器,而是找到一个用来脱毛的仪器,执法部门已经将脱毛仪拉走,并罚款5万元。

随后朱先生再次与记者来到美容院,不过这一次,美容院的态度却发生很大的变化,不仅将之前用来减肥的钱款退回,而且还回收了朱先生购买的保健器材。

令记者感到诧异万分的是,在一切事情解决完后,朱先生竟然当着记者的面,接到另一家美容院打来的电话。

从对话中不难看出,目前朱先生正在另一家美容院尝试其他的减肥套餐,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尽管记者苦苦劝说,其应该认真核实对方减肥产品的效果,但朱先生却不以为然,并表示:病急就需乱投医。

希望朱先生能得偿所愿,成功减掉身上的多余脂肪。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应如何认定?

1.店员属于无资质执业,应当对其处罚。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20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本案中,经过卫健部门核查,为朱先生进行仪器美容的工作人员,系无资质的从业者,据此,卫健部门没收违法器械,并处5万元罚款,合理合法。

2.商家存在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商家宣称所有的商品真实有效,可朱先生购买的商品却无任何用处,明显存在欺诈,据此,商家应为朱先生办理退款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还需赔偿损失。

3.商家涉嫌用虚假广告吸引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1-20万元罚款。

398元包瘦10斤,无效退款,商家将产品质量吹捧得天花乱坠,很明显商家的描述与实际情况存在极大偏差,并涉嫌到虚假宣传。

为此,朱先生可以将其举报至相关部门,经核实无误后,商家还有可能面临着1-20万元的处罚。

无论是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各种变美套餐应接不暇,为了吸引顾客,商家宣传的神乎其神,这也要求我们,在消费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切不可被广告语所哄骗,否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追悔莫及。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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