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犯了什么罪要刺字,不同的罪犯具体又刺什么字?

左都御史有料 2023-08-29 00:58:01

有一个奇特的现象不知诸位发现没有,就是现在的影视作品中,凡是明代以前的囚犯脸上一般都要刺字,而清代的囚犯则很少看见刺字这种情况。

那么,这是否说明清代已经废除了刺字的刑法,又或是本来就存在的,而是被人们忽略了?御史此次发文,就与诸位分享一下有关清代刺字方面的内容。

清代到底有没有刺字?

刺字,源于上古五刑之一的“墨刑”,墨刑是上古时期惩戒轻罪者的一种刑法,就是在犯人的身体或脸上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色,使之成为永久性的记号。

需要注意的是,刺字只是一种附加刑,针对面很广,涵盖了盗窃、杀人、谋反以及徒以上各种刑法。明代时,对犯人刺字的规定很严格,仅限于强盗、盗窃两种罪犯,犯其他刑法者一概不刺字。

清代时,国家在制定《大清律例》时,在《大明律》的基础上对刺字增加了很多条例。因此,刺字这种落后于时代的刑法,到了清代又重新得以焕发生机。

清代的罪犯刺字十分普遍,凡是重囚都要刺字,所谓的“重囚”是指杖罪以上的犯人。说起清代的刑法,御史也简单科普一下。清代正刑也称“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笞刑分五等即: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针对的是轻罪,每一十为一等加减,令以竹板折责;

杖刑分五等即: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针对的是中等罪犯,也是以一十为一等加减,令以竹板折责;

徒刑分五等即: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二百,徒刑针对的是犯罪稍重,发本省驿站或州县衙门服役;

流刑分三等即: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流刑针对的是重犯,朝廷不忍刑杀,流去远方,终身不得还乡,每五百里为一等;

死刑二即:绞刑、斩刑。不同之处在于绞刑可保全肢体,斩刑则身首异处。

从《大清律例》的相关规定来看,刺字作为一种附加刑,其运用的范围很大,但是针对不同的人群又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如同样都是重囚,旗人刺字的部位在小臂,奴仆刺面;平民,犯徒罪以上刺面,犯杖罪以下刺臂,如果再犯不论轻重,一律刺面。刺字的大小也有统一标准,规定字方一寸五分。

刺字的内容有何讲究?

看过《水浒传》的朋友应该有印象,梁山好汉中宋江、林冲、武松等人都因罪被刺字,但他们所刺的内容又是不一样的。那么,清代时在刺字内容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大清会典》里面有详细的说明,关于刺字的部位记载如下:

“凡刺字者,各刺于其面与臂,刺面在鬓之下颊之上;刺臂在腕之上肘之下,字方一寸五分,画阔一分有半,并不得过限。初犯杖罪以下,刺右臂;徒罪以上刺右面;再犯三犯,不论罪之轻重,并刺左面。”

因为罪犯所犯的刑法很多,为了加以区别,所以刑部为此规定了不同的文字样式以示区别。

比如盗窃者、抢劫者、及盗窃官粮、官银者,犯了什么罪就刺什么字;被发配到宁古塔、新疆的罪犯刺“外遣”二字;新疆罪犯如果发配内地者,刺“改发”二字;军犯脱逃者刺“逃军”二字;流犯逃脱者刺“逃流”二字。

又,勾引赌博者刺“诱赌匪犯”四字;州县长随勒索地方者刺“赃犯”二字;发掘坟冢者刺“发冢”二字;私人木兰围场盗窃者,刺“偷窃木植牲畜”六字;偷挖人参者刺“盗宝参”三字;旗人背主脱逃者刺“逃人”二字,等等。

御史大概数了一下,《大清会典》里头记载的刺字内容,多达三十多种,这里就不一一罗列了。

刺字对罪犯不仅是一种肉体上折磨,更是一种人格上的屈辱,很多罪犯本不是十恶不赦之人,只是因一时冲动而触犯刑法。

朝廷自然也想到了这一层,所以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如果罪犯悔过自新,服刑期间表现良好,那么就可以“除刺字”,重新恢复良民身份。

那么是不是只要犯了杖以上刑法的罪犯都要刺字呢?答案是否定的,朝廷在制定刺字惩戒措施的时候,考虑得十分全面,并出台了一个《免刺条款》,对各类免刺的规定如下:

1、职官生监犯该发遣,概免刺字;

2、文武生员犯侵盗者,均免刺字;

3、妇人犯罪皆免刺字;

4、营兵、保甲诈赃等均免刺字;

5、蒙古犯罪按蒙古例处理,免刺字;

6、罪犯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残疾者,照例收赎,免刺字;

7、钱谷、误杀、斗杀俱免刺字。

总得来说,刺字的目的是为了起到标志作用,便于追逃和对再犯罪者定罪量刑,此外也以刺字起到侮辱和警示作用,通过刺字这种侮辱人格的做法,希望降低犯罪率。清代的刺字直到光绪三十二年才正式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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