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茜茜深耕 2024-07-14 19:24:55

实践中,可能出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提出撤诉的情形。此时,从法理而言,受理案件法院应先对管辖权异议这一程序性事项进行处理,然后再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撤诉申请是否合法。但是为提高司法效率,个案中也可以考虑让被告先撤回管辖权异议,然后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同时,实践中还可能存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期间,一审法院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后,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做法:一是直接终结审查,即二审法院不再审查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裁定终结审查;二是继续审查,即二审法院继续审查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依法作出裁定。我们认为,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有别于其他判决、裁定的上诉,在一审程序尚未结束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主要是对管辖权异议这一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如果一审法院已准许当事人撤回起诉,则实体案件已不复存在,继续审理缺乏必要性。较宜的路径是二审法院直接裁定终结审查。实践中,此种做法并不少见。一定程度上,一审法院准许撤诉的,该诉讼案件已经结束,程序性事项的审查可以终结,不适用终结诉讼的规定。这样操作,能够尽快定分止争,减少当事人诉累,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

相关案例

(2023)桂10民申7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3)桂1029民初252号民事裁定,即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江西建工轨道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得予支持。在案件材料办理移送期间,李某太于2023年3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原审法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2023)桂1029民初252号民事裁定,即准许李某太撤回起诉,该裁定程序存在不妥,但鉴于李某太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即便将案件移送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后,李某太的撤回起诉的理由亦未影响到案件的实体处理。江西建工轨道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68号

(二)原审法院对圣奥公司撤回对翔宇公司起诉的申请未作处理是否妥当

如前所述,翔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直接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同时,翔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也是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应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的唯一根据。本案中,圣奥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据此,若圣奥公司撤回对翔宇公司起诉的申请在原审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前提出,原审法院对圣奥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作出处理,迳行将案件移送到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则有失妥当。若圣奥公司撤回对翔宇公司起诉的申请在原审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之后提出,且裁定尚未送达,由于该撤诉申请直接导致原审裁定丧失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此时原审法院应暂缓送达,先对圣奥公司的撤诉申请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再根据裁定结果决定是否重新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原审法院在收到圣奥公司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申请之后,并未在送达管辖权异议裁定之前对撤诉申请作出处理,有失妥当。

还应指出,管辖权的确定是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的程序性事项,对于影响确定案件管辖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当事人也可以在起诉后予以补充。确定案件管辖原则上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此所谓管辖权恒定原则。但是,在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则缺乏管辖权恒定原则的适用前提。此时,如果在后续程序中出现可能使得原审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新事实的,则应该根据新事实确定管辖。本案中,本院已查明圣奥公司已经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这一事实,且这一申请是否得到准许将直接决定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因此,在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审程序中,应当先对圣奥公司申请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增加其他被告等作出处理,再确定本案管辖问题。鉴于圣奥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且这一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准许圣奥公司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后,翔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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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上)》(陶凯元、杨万明、王淑梅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民事法律参考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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