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3年3月24日7时31分,原告因车祸伤由“急诊120”送入被告医院,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床旁ECG提示、腹部彩超+泌尿系提示、门诊头颅、胸部、全腹部CT提示均未见明显异常。
但,原告发生车祸后腹痛严重,在入住被告医院近八个小时,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其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诊疗行为进行救治。
为寻求进一步的救治,原告转院至某市第四人民医院,入院后化验检查发现:原告肝左外叶挫裂伤,腹腔大量积血病情较重,有急诊手术指征,给予剖腹探查,术中见肝脏、脾脏破裂,给予行肝脏修补术及脾脏切除术。
二、患方观点
被告的一系列过错终给原告造成了无可挽回的身体伤害及严重的精神伤害,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伤残、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完全的因果关系,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1449.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营养费2600元、护理费5250、误工费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282155.8元。
三、被告某龙某医院辩称
1、原告没有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缺乏基本诚信。
2、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我方病历书写不规范,但原告在我院住院7小时,且有完善记录,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对病危病人至少每天记录1次病程记录,病重病人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患者住院期间病情平稳,未发展到病重、病危阶段,病情未发生明显变化,不需要写病情观察记录或护理记录,已按照前述规范完成病历记录。
3、关于鉴定意见书认为答辩人给予氯化钾输注欠妥,影响对患者病情判断、评估。答辩人认为氯化钾输注说明书的不良反应为静脉注射浓度较高,速度较快或者静脉较细时,易刺激静脉内膜引起疼痛。即使引起疼痛,也是输液部位,本案患者主要症状在腹部,不会影响判断。根据患者入院医嘱,进行小剂量补钾也是必需的,并无不妥。
4、目前没有任何一个规范要求多少时间复查CT,根据《世界急诊外科学会临床实践指南》中文版317页提到肝损伤的非手术治疗时:目前没有证据来定义监测方法及持续时间,所以我们以患者基本生命体征指标的走向来决定是否复查复检以及复查、复检的项目是完全正确的。
没有做复查CT也不会加重患者的伤情。患者出院3个小时后在某医院作CT时才发现肝出血,20分钟后某市某医院CT可见腹腔大量出血。患者出院时伤情状态或进展不明是因为家属要求出院、不配合;
5、鉴定书认为转院不规范、患者自行坐车转院,不排除加重伤情可能。答辩人认为,患者要求出院,3个小时后去了某医院,后转到某市某医院,前后入院时间不合常理。出院时已告知患者及家属风险,答辩人准备用救护车送,被拒绝。
四、鉴定意见
1、原告脾脏切除术后伤残程度为八级,肝脏修补术后伤残程度为十级,原告的误工时限为150日。
2、被告龙某医院在被鉴定人卢某甲的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过错为:病历书写不规范,入院后无患者病情观察记录或护理记录,出院前伤情状态或进展不明;转院不规范,患者自行坐车转院,不排除加重伤情可能;
3、认为,被告在原告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病情加重)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系轻微原因。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判决,被告某龙某医院赔偿原告卢某甲39502.40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