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12岁男孩故意杀害4岁半女孩,近日被裁定因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据刑法规定撤销此案,目前男孩正在专业机构接受心理矫正。
对于现在这个结果,女童父亲表示,“我个人肯定还是想往后推进,最好是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终结果如果也是撤案,那我心里面也好受一点。”民事赔偿方面,女童父亲表示正在处理。
女童父亲早前发文称,2023年8月30日,“肇事男孩哄骗我的女儿说带她到一个好玩的地方,直接手牵手给带到离家庭住址约3-4百米处左右的一处荒弃杂草丛生的菜园”,之后男孩将其女儿推入粪缸致其死亡。
女童父亲表示,男孩行凶“仅仅只是因为我的女儿和他的妹妹因为玩具多次的吵闹”。
对于男孩被撤案,许多人对此感到无法接受。
有网友愤怒地表示,像某些罪恶少年,他们今后的人生很难给掰正了,长大后还会对社会产生祸害,从对社会整体利益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对他们处以与大人同样的法律处罚(包括死刑),然而在现行法律下是不允许的,因为小清新的理念认为,孩子还小,他们以后的人生路还很长,要给他们机会。
该网友认为,这种观点只从微观个体来看,我们看问题,难道不是应该以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第一考量么?大人作恶,可予以法律处罚(包括死刑),社会进行清洁;而小孩作恶,以要给其今后机会为由,免其刑罚,阻止社会的清洁,他不觉得这个逻辑能说得通。
甚至有网友认为,从社会全局的角度看,最好的做法是不管大人小孩,同样的恶行有同样的刑罚,这才能有好的法治。这样做,一是给同龄小孩以教育,产生震慑,促其走正道;二是给父母以教育,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孩子做了恶事,父母的家教肯定是出了大问题的,这也会促使父母进行反思,以后再生孩子的话,如何教育使其走正道。
看了网友的议论,感觉我们中很大一部分的人是不懂法的,有的只是最朴素的正义观,表现在一方面动不动就喊打喊杀、死刑起步,一方面对某些弱势群体无底线的宽容,这些都是没有现代法治观念的表现。
就仅仅针对这个案件来说,警方的做法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法律明文规定,12岁以下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受害者家属目前也只能谋求民事赔偿。
尽管,这个案子可能会让不少人意难平,但不受舆论裹挟依法公正办事对我们所有人来说更加重要。设想一下,法治这个纯净水源如果被污染了,那么所有人都会喝到的水都是不干净的。
原谅不原谅那个男孩,是个人的道德判断,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多数人不原谅他,这是大家的朴素情感及价值判断,很正常。
这类低龄人发生的严重恶性案件太少,立法时参考一般的刑事案件要确定一个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就定为14岁,后调整为12岁。立法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正是参考了大众的价值判断(民意),对法律做了修正、调整。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一个人要负刑事责任,首先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年龄,一个智力,这两个标准必须都要达到才能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缺一不可。
刑法是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法律,代表着全国人民的意志。个别人真的是不懂法律,但他们却还是要乱讲一通,似乎很有道理。这些人觉得他们对法律的理解要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意见还要高明。
在这些人看来,一个人只要犯了错误,既不管这个人的年龄,也不管这个人的智力水平,反正只要犯了错误就一棒子打死。18岁杀人要判死刑,16岁杀人要判死刑,14岁杀人要判死刑,12岁杀人要判死刑,10岁杀人要判死刑,8岁杀人要判死刑,6岁杀人要判死刑,4岁杀人要判死刑,2岁杀人也要判死刑。
如果这样的话,把这个办法当作法律,实行它几十年,这个社会将会成为一个没有任何犯罪的社会。真的是这样的吗?我相信,犯错、犯罪这样的行为在任何社会都不会消灭,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仍然会有犯罪。
孩子接触最多的就是孩子,把孩子看成一个群体,群体中有人犯罪而不会得到惩罚,对这个群体而言,是最不安全的。可以适当减轻惩罚,但绝对不能丝毫不惩罚。
是你不懂法,不是别人不懂。免除或者不予刑事处罚,不代表没有罪,不代表这事没发生一样撤诉!定性之后免除,那叫合理合法!直接撤诉不叫无罪那叫无事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