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情况
吴先生已婚未生育小孩,多年前与妻子商定,收养弟弟与其妻子的孩子。孩子出生时先随生父母上了户口,吴先生再按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办理了收养登记证。孩子并不知道自己是被收养的,考虑到未来生活和上学的问题,吴先生想将孩子户口迁至自己名下。
二、当前诉求
办理迁户手续时,迁入地户籍部门以孩子不符合迁移规定为由,不予迁移孩子户口。吴先生不知该如何处理,希望能尽快迁移孩子户口。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处理结果
孩子户口迁至吴先生名下。
五、经验分享
首先,在收养关系成立之时起,即从办理合规收养手续开始,吴先生夫妇与孩子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孩子也一直随吴先生夫妇生活;其次,孩子出生时随生父母上了户口,在有合规收养手续的情况下,养父母申请将孩子户口迁至自己名下是合法合情的,也是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生活的。户籍部门应当依据收养法以及公安部针对收养落户等相关规定,准予孩子随养父母落户,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因此,吴先生通过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收养登记证等相关材料,顺利为孩子办理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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