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2024-03-1-222-007一审: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刑初864号刑事判决
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刑终414号刑事判决
01.基本案情“绿通”全称是“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合法运输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鲜活蔬菜、水果等产品的车辆,给予减免高速通行费用的政策优惠,但对运输普通货物无此项优惠。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孙某、刘某弟、张某以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为目的,采取互换车牌、冒用装载鲜活农产品的绿色免高速通行费车辆的方式,使用不同车牌多辆货车载普通货物从广东省进入高速公路,在威青高速即墨服务区内将车牌与具备载水果、蔬菜等免通行费用的“绿通”鲁QXXXX车牌互换,偷逃高速过路费。被告人孙某多次偷逃高速路费40.132万元,被告人刘某弟多次偷逃高速路费7.95万元,被告人张某多次偷逃高速路费1.9873万元。案发后,刘某弟、张某已全额退赔偷逃的高速费用。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归案,刘某弟自动投案后应侦查人员的要求通过电话方式劝说被告人张某投案自首,后张某投案。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2022)鲁0215刑初86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孙某退赔被害单位山东高速青岛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13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弟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2023)鲁02刑终414号刑事判决:刘某弟构成一般立功,遂以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维持对孙某、张某的定罪量刑。
02.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孙某、刘某弟、张某以套用绿通车辆牌照的方式逃避应当履行的支付义务,骗取山东高速青岛某有限公司的财物。孙某骗取数额巨大,刘某弟、张某骗取数额较大,其三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其中,刘某弟系累犯,到案后应侦查人员的要求通过电话方式劝说张某投案,后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刘某弟的行为成立一般立功,张某系自首,三人均认罪认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03.裁判要旨运输普通货物,采取套用绿通车辆牌照的方式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侵害了公路营运方的财产所有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论处。
04.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5.辩护要点一. 法定不起诉
辩点1:行为人未满足诈骗罪的所有构成要件
· 欺骗行为的存在与否
首先,需要确认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欺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类型。对于隐瞒真相,需评估行为人是否具有告知义务。告知义务可能源自法律、合同、职业责任或先前行为等因素。若行为人隐瞒了无需告知的真相,则不应视为构成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具体案例:杨波诈骗案(2017)云0502刑初59号。在该案中,被告人杨波未虚构事实,也未隐瞒其从交警支队离职的事实,因此不构成犯罪。若现有证据显示行为人未实施欺骗行为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虚构事实,则可以从这一角度进行辩护。
· 欺骗行为的程度
欺骗行为必须足以使一般人相信。如果涉及的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则通常不构成诈骗罪。
· 财产损失未达入罪标准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一般要求行为人诈骗财物价值达到三千元以上。若案涉财产损失未达到此标准,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典型案例:刘某某诈骗案(2020)黑1283刑初63号。在此案中,尽管被告人承认其行为,但因无法证实其收到的金额达到犯罪起点,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因果关系
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若受害人并非基于此行为而处分财物,则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典型案例:盘志明诈骗案(2015)琼刑二终字第24号。在该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模糊不清,因此不能简单地判定为诈骗罪。
· 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行为人虽然虚构事实,但出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目的借款,即使最终无法还款,也不应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对受害人享有债权或其他正当财产权利,通过欺骗方式获得财物,也不应视为有诈骗故意。如果行为人在获取财物的过程中提供了担保等措施,这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意图。赵宝、吕倩涉嫌诈骗案(2017)内01刑初43号;林宝德涉嫌诈骗案(2015)惠中法刑二终字第205号。
辩点2:从主观动机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
· 主观动机的判断
在实践中,可通过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的现实可能性、是否积极有效地履约、标的物的实际流向、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以及事后态度等方面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若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可排除非法占有目的。典型案例:肖军诈骗再审案(2020)冀刑再3号。在此案中,由于行为人存在一定的还款行为且未携款潜逃,因此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二. 酌定不起诉
辩点1: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赔脏,真诚悔罪
西区检刑不诉〔2020〕221号。何某某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
辩点2: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临检公刑不诉〔2018〕5号。饶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退还全部诈骗款项,决定不起诉。
辩点3: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或具有从犯情节
衢龙检二部刑不诉〔2019〕8号。邓*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决定不起诉。
三.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赣县区检刑不诉〔2022〕190号。梁某秀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缺乏必要证据支持,决定不起诉。阳城检刑不诉〔2022〕104号。王某某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观上的欺骗行为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决定不起诉。
四 .轻罪辩护要点
辩点1:区分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
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要求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经营罪则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
辩点2: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关键在于欺骗行为是否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需审查合同的基本条款是否完整。
五. 量刑辩点
辩点1:自首、坦白、认罪认罚
蓝小勇、陈伟峰等诈骗案(2015)浙丽刑终字第213号。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可从轻处罚。
辩点2:积极退赔,取得谅解
王晶诈骗案。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辩点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2016)辽14刑终201号。陆某某及岳某某系从犯且未实际占有诈骗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