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以物抵债协议债务人破产,合同会被解除吗?还能履行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8-09 08:18:50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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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因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和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以房产或其他资产抵给债权人以消灭债务。

在协议尚未履行时,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还能继续履行?管理人有权解除吗?

最高院在《董延庚、廊坊市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管理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就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以物抵债的标的物尚未转移占有的,无法对抗执行,在权利尚不足以对抗执行的情况下,以物抵债协议不能继续履行。

最高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对于《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由于尚未转移占有,无法对抗执行,在权利尚不足以对抗执行的情况下,显然不能赋予更优先权利从而允许其从破产财产中予以取回。

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管理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就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因为一旦允许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基于合同的履行享有物权,则无异于使该债权人享有了物权性质的权利,不符合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原则。因此,即便债权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也要将其请求转化为金钱之债,进而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在债务人盛都公司破产的情形下,董延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依法无法获得支持。

综上,以物抵债协议尚未转移占有的,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要将其请求转化为金钱之债,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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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董延庚、廊坊市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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