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离职但尚未办理交接手续,劳动者还能反悔吗?|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7-26 11:56:46

【裁判要义】

员工不配合公司完成离职交接,并不能构成其可以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故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实际已于协商一致正式解除。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张某入职朋友创办的创业公司,担任高管。2022年6月底,张某因个人发展,在与公司老板协商一致决定离职并同意后续配合办理离职交接,后离开公司。2022年6月29日起,公司曾多次就离职交接等事宜与张某进行沟通,张某回复在外地,等回北京后再办理交接。

2022年7月18日,公司再次与张某沟通离职交接事宜,张某却称并没有离职,要求回公司继续上班,公司予以拒绝。其后,公司向张某出具书面《合同解除通知》。张某不满公司决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上述未上班期间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某公司主张,张某实际已于当年6月29日离职,明确和老板说过后续会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当日与同事告别后离开公司,不料张某7月18日突然反悔,以高管不需要打卡等理由要求该段时间算作请假。公司拒绝后,张某做出一系列干扰公司运营的行为。公司出于无奈,不得已于7月27日以“未履行请假审批的情况下擅自离岗离京,期间未执行任何工作内容,且前述旷工事实延续至今……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为由,正式发出书面的《合同解除通知》。张某离开公司没有任何请假记录,不符合正常流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张某辩称,其原为某公司高管,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需要打卡也不记录考勤,原告老板亦曾告知其请假不需要报备。其从未主动提出过离职,6月29日至7月27日期间,其每周都和老板进行沟通,该期间为其婚假与年假休假期间而非旷工。员工离职要以员工和公司双方协商一致签署的正式文书文件为准,公司系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及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公司提交的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6月29日,双方开始正式沟通后续离职交接问题,公司明确提出“今天我们开始讨论离职交接吧”,并要求张某留在北京处理离职交接事宜,张某称当日就得去外地,并表示“我离开北京,你就不用惦记了”。自该日起,直至张某7月18日就离职一事反悔,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公司多次向张某明确发送“离职”“办理离职手续”等相关内容,张某也多次清楚地表达了配合办理离职交接的意愿,回复“好的”“配合办理”等内容。

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为,在6月29日至7月18日期间,张某未上班也没有明确提出过请假,甚至没有确定返回单位的具体时间,这明显与一名正常在职劳动者的行为方式不符。张某的上述一系列实际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双方已于2022年6月29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按照事件的正常发展顺序,应是先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才会进入离职后具体工作交接的沟通。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有配合办理离职交接的义务,但离职交接是否完成,并非认定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前提条件。因此,张某不配合公司完成离职交接,并不能构成其可以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故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实际已于2022年6月29日协商一致正式解除,7月27日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不能推翻上述事实认定,故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后续未上班期间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因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到底系张某主动离职还是其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后张某表示同意,故法院推定本案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张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该案现已生效。

【案例来源】

2024年5⽉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京法网事”公布案例《约定离职但尚未办理交接手续,劳动者还能反悔吗?》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若员工提出口头离职意愿,用人单位应尽快提示员工签署书面辞职信。否则,在员工反悔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员工已提出辞职,而贸然依据员工的口头辞职办理退工手续或通知员工劳动关系已解除,此举可能会被视为违法辞退。

提示劳动者,无论是主动提出辞职还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待离职决定都应秉持审慎态度,理性权衡利弊,以避免个人损失或带来不必要的纷争。员工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无需等待用人单位的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愿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产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形下,除非劳动者撤回辞职的决定先于或同时与辞职意愿送达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明确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否则,劳动者将无法反悔。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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