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原告(方某某,女,1966年1月7日出生)于2021年10月12日骑电瓶车时打滑摔倒致右锁骨肩峰端骨折,拟右锁骨骨折入院治疗,后诊断为右锁骨骨折,给予药物镇痛,弹性固定。10月13日进行辅助检查:右肩关节平扫+三维重建右侧锁骨远端骨折。
医师查房后指示:右锁骨骨折移位明显,具有手术指征,10月14日术前讨论结论是,右锁骨骨折,有手术指征,可代替方案为保守治疗,拟施行锁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10月15日施行手术,10月18日出院。
术后原告一直感觉肩部疼痛不适,活动受限,于2021年11月2日、2021年11月25日、2022年1月11日、2022年1月27日、2022年4月26日、2022年7月22日分别进行影像学检查,均显示存在术后骨不连。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上述情况。
被告先是告诉原告再观察一段时间,手术8个月之后,在原告的多次询问下,被告告知原告组织某二医院专家会诊,但一直未予落实,直至2022年10月18日在原告要求下再次以“锁骨骨折骨不连”收入院。经检查为右肩部陈旧性手术瘢痕,局部轻度压痛,右肩关节活动轻度受限,末稍血运良好。
拟行“右锁骨内固定装置取出+锁骨肩峰端切除术” 2022年10月22日实施手术。原告出院后二个月余再度复查发现,锁骨原骨折处已经开始愈合连接,但由于二次手术中锁骨肩峰端被切除,致原告右肩部经常出现刺痛感,需采取特别保暖措施才感觉稍轻,锁骨肩峰处压痛感始终明显;
右上肢乏力,如酱油壶之类的重量都不能稳定提起操作,右上肢关节活动受限,举手至头的动作都做不到,愈后效果极差。2023年8月10日MRI检查所见:右肩锁关节明显增宽,右锁骨远端不规则并见骨块游离,右肩峰前下缘骨质增生突出。
诊断意见为:右锁骨远端陈旧性骨折及右锁关节脱位可能,建议CT扫描明确骨质情况,右肩峰增生改变(右肩关节撞击综合症可能,请结合临床)右岗及岗下肌腱腱病,右肩峰-三角骨下滑囊积液。随诊复查。MRI检查诊断中出现的右肩峰相关问题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也是造成原告右肩持续疼痛,部分功能丧失的原因。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本次医疗纠纷中存在过错。要求被告赔偿共计226564.34元,按责任比例分摊,被告承担90%,为203907.9元。
三、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辩称
本案因已经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有关诊疗经过以医疗损害鉴定书为准。原告的主张中部分标准存在问题,应当予以调整。本案赔偿比例根据医疗损害意见为主要原因,被告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60%赔偿比例为宜。
四、市医学会鉴定意见
医方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患者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建议误工期100日,护理期50日、营养期70日。
五、法院判决
2024年8月12日判决,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方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58023.26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