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凡人歌》,教你避开职场“烦人事”|法眼看剧

京法网事 2024-09-19 21:03:14

近日,聚焦当代都市生活的电视剧《凡人歌》完美收官,不少观众纷纷表示剧中的职场生态过于真实,令人破防。下面就由小编陪你一起看剧,教你避开《凡人歌》里那些职场“烦人事”……

01

“被自愿加班”?别怕

那伟所在公司的秦总新官上任三把火,积极推行加班文化,在公司的各个地方摆满“自愿加班”的宣传标语,要求各部门总监口头向员工传达周末加班的通知,并强调要员工“自愿”来加班。那么“被自愿”加班,用人单位真的不用支付加班费么?

法官说法

剧中“每一天公司”员工并非自愿加班,公司在周末仍正常运转,“免费提供加班工位”,所有高层都周末在岗,显然是一种间接逼迫员工加班的形式,因此应当认定为强迫加班。另外,若“每一天公司”与员工签订《自愿加班协议书》,约定员工系周末自愿加班,无需公司支付加班费,此类约定系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规定,显失公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职场性骚扰?别惧

沈琳的好友兼直属上司胡海莉频繁被公司的行政总监贾总性骚扰,又碍于贾总是公司老板的“关系户”及直属领导,不得不百般忍耐,委屈求全。那么,面对职场性骚扰,我们应当如何有理有节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法官说法

职场性骚扰是指发生在工作场所的,以动作、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方式实施的,与性有关的、违背他人意愿的行为。面对职场性骚扰,胡海莉可以留存证据,及时报警,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胡海莉也有权利直接向法院提起“性骚扰侵害之诉”,要求贾某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如用人单位怠于履行职场性骚扰防治义务,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03

被辞退?别忧

剧中贾总欲以沈琳招聘孕妇属于工作失职为由辞退她,沈琳强调其已经过试用期,如果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那么,沈琳招聘孕妇入职是否失职?试用期内公司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么?沈琳计算的经济补偿金金额是否正确?

法官说法

首先,沈琳作为人力资源部专员招聘孕妇入职并不属于失职的情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除个人基本信息外,用人单位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生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因此,沈琳将怀孕的郑雯娜招聘入职并不存在过错。

其次,即使沈琳仍处于试用期,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否则应被认定为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最后,剧中用人单位解除与沈琳的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事实、程序上均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属于违法解除,因此需要向沈琳支付2N经济补偿金。N可以理解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其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已知沈琳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因此,沈琳的经济补偿金2N对应的就是其一个月的工资6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供稿:丰台法院

编辑:杨士霞 刘宇航

审核: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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