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中途停工致合同解除,能据工期延误条款向承包方追责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8-03 09:03:06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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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或其他需要长期合作的项目中,工期或履约时间是确保双方权益的重要工具。然而,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项目可能会出现中途停工的情况,严重时甚至导致合同的解除。

那么,中途停工导致施工合同解除,还能根据合同关于总工期延误条款要求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吗?

最高院在《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中途停工导致施工合同解除,不能根据合同关于总工期延误条款要求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院认为,

双方2015年6月12日《会议纪要》第7条约定,如弘盛公司不能按约定的总工期竣工,总工期延误超出一个月后,按每延误一天2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该条约定的是总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而不是中途停工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弘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两次停工,但弘盛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即退场,属于中途停工的情形,不应当适用该条约定。仟浩公司仅凭已完工程比例推测认为弘盛公司将延误总工期,并要求其承担延期违约金,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

也即,原审并未对弘盛公司是否存在全部工程逾期作出明确认定,而是认为仟浩公司要求弘盛公司支付延期工期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

至于弘盛公司两次中途停工的责任,原判认为弘盛公司均负有一定责任,并判令弘盛公司未能垫资施工至第一次付款节点而停工的违约金为200万元,并驳回了弘盛公司要求仟浩公司承担停工损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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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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