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近年来,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保障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图/IC photo
文 | 李曙明据澎湃新闻8月28日报道,日前,南京中院的一则判决引发广泛关注。
据了解,外卖平台为骑手刘某投保了“骑士人身意外险”,后刘某意外溺亡,保险公司却以其父母已申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且得到受理为由,拒绝赔付60万元保险金,刘某父母诉至法院。日前,南京中院二审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赔付60万元。
近年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保障问题备受社会关注。自2022年起,国家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对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给予必要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本案中,刘某意外身亡,其父母申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于法有据。然而,“已申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成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却是很多人始料未及的。
“人家在你这里下了保单,你就得赔。你管人家在哪里获得了什么赔偿?”这是网上有代表性的声音,也是公众对这一事件孰是孰非的朴素认知。而法院的判决,在有关公平的判断上,与公众同频共振。保险公司赔付60万元的判决,大快人心、于法有据。
在这类事件中,首先要明确的是,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保险并不冲突,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
推行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国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爱;而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使保险公司对出现意外的劳动者进行赔付,同样有利于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二者并不冲突,可以也应该形成合力。
在本案中,外卖骑手及家人得到两方面的保障,符合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制度设计初衷。而保险公司人为制造冲突,要求外卖骑手家人“二选一”,则不具合理性。
外卖骑手不申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商业保险公司赔;反之商业保险公司就不赔。如此,旨在为劳动者提供更充分、更有力保障的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却成为保险公司减少赔付的“红利”,真是打得一手好算盘。
报道显示,刘某每天在平台取得第一笔配送收入后,系统自动代扣保险费2.5元,起保时间为骑手第一次接单的时间,止保时间为次日1时30分。
如果说,当骑手出现意外后,只要其家人申请了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保险公司就可以不对这部分被保险人做任何赔付,这样的逻辑显然不可能成立。毕竟,外卖骑手本就有保费付出,而世上从来没有,也不应该有保险公司“只收钱不赔付”的道理。
需要说明的是,保险公司并非在出现赔付纠纷时才提出不合法、不合理诉求。而是在保险合同中即明确:“除另有约定,若骑手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骑手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可见其早有准备。
但有准备也是徒劳。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保险公司不合理地免除自己责任,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这样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属于无效条款。法院判决否定了其效力,保险公司应尽早删除上述条款。
说到底,保险公司“在商言商”,希望通过设定保险条款实现利益最大化,但要在合理区间内。违反法律、背离公平的企图和“花招”,注定得不到司法支持。
撰稿 / 李曙明(律师)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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