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社会上流传一句话:“所有赚大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初听似乎有些道理,带着些许戏谑,但仔细品味,却让人感受到一种低级和被蒙蔽的恐惧。
比如《女子自拍40条淫秽视频获利8000多元,法院判其获利退缴并罚款1万5》的案件,就明确说明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往往都是赔钱的买卖。尤其对穷人,尤其是社会最底层的穷人,在只能出卖身体或尊严时,更容易触犯法律,从而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位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最后一节第九节。从其位置可以看出,在刑法体系中,这一罪名的地位并不高。与妨碍公务、招摇撞骗、寻衅滋事、走私贩运毒品等传统重罪,或者高空抛物、催收非法债务、冒名顶替等新兴罪名相比,它确实属于一个小众甚至卑微的罪名。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仅面临法律和道德的巨大风险,从经济角度看也是得不偿失的。违法者即便想赚钱,也需要付出巨大的经营成本,而且商业利润也远非他们想象的暴利。一旦案发,还会遭遇国家的经济处罚。
尤其是色情类犯罪,在互联网时代,各类免费视频充斥着网站,更多人悄无声息地下载保存在硬盘中。孟某自产自销的淫秽产品就像小农经济的自织棉布,与海外的海量高清产品相比,质量低劣且成本偏高,销量自然不佳,效益肯定很差。
因此,她自拍了40条淫秽视频,一年时间才获利8000元。要知道,这是在繁华的大上海,2023年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已达到每月2690元。按此计算,孟某无论干什么工作,一年收入也在三万元以上,何必去做这个的营生?
这也告诉我们,选择永远比努力更重要。赛道选对了,青云直上;职业选错了,沉沦蹉跎,严重的还会负债累累。比如法律规定的卖淫犯罪,如今一些不法分子开始选择手推、口嗨、胸推等非实质性交的卖淫手段,以规避组织、强迫卖淫的刑事犯罪处罚。
然而,孟某却选择了一条危险的路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最终,她获利8274元被没收,自己辛苦的付出全泡汤了。此外,还被处以罚金15000元,需要自己掏钱缴纳。
由于最后判的是缓刑,罚金肯定已经缴纳,但这笔钱只是给财政做了贡献,并不能得到任何鼓励或减免。
我以前认识的几个从事这个行业的人,现在基本都不干了。因为风险大、收益小,不是被治安拘留就是被判刑,罚金自然也少不了。他们的普遍特征都是贫穷、内向、认知低,无知无畏。
比如小罗,来自贫困山区,是普通三本的大二学生,学计算机编程的。他腼腆的脸庞上还有细微的绒毛,长得和国内某位法学专家有些相似。但他历史很差,连辛亥革命都不清楚,是个典型的理科男,不爱说话内向。
但他善于在网上使用各种软件、程序,从一些国外网站下载、编辑一些色情类小电影。起初他只是免费给大学同学欣赏,后来有了一些名气,才开始收费进行销售牟利。幸亏数量不大,最后查证为视频文件19个,没收600元违法所得,行政拘留15天并罚款3000元才了事。
再比如小徐,是个离异下岗女工。虽然长得和台湾某位离婚的S影星有几分相似,但脸上整天都是悲苦之色,总是远离人群而形单影只。她只有高中学历,从农资站下岗后嫌弃打工辛苦,也想在网上挣钱。她曾想通过蝙蝠软件网上卖淫挣钱,但还未开始就被大数据扫黄差点抓住。后来她转而在一些灰色平台上唱歌跳舞,虽有几分姿色但才艺不佳,直播间也没有几个人看,效益不佳。
于是她在深夜、凌晨直播时开始打擦边球。套路是直播间挑逗引流,互加微信深入交谈,然后根据需求拍摄视频。这些视频模拟某星画面,高价卖给顾客。一时间她收入颇多,但自以为找到流量密码的她,刚开始就遭遇举报。一名高中生系某星的粉丝,直接购买观看视频后举报给公安机关。小徐随即被查处,判处一年徒刑、没收一万、罚金一万。
康子云说:“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遵守法律的重要性。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是我们每个人必须遵守的底线。”
特别对于穷人、老百姓,即使违法,与有钱有势的人相比,也更容易受到伤害。虽然经济犯罪已经废除了死刑,但出卖身体或尊严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等,仍会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经济制裁,这些制裁对穷人仍旧是很严重的。
所以,底层劳动人民更应该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