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安徽马鞍山一小区楼道内的雅迪电动车因电器故障起火,祖孙三人逃生中被大火烧伤导致不同程度伤残。
因各方就事故赔偿事宜难以达成协议,伤者及家属遂将生产商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雅迪集团”)、销售者马鞍山市花山区鸿志车业(下称鸿志车业)及车主潘某志等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雅迪集团承担赔偿款的60%(即122.42万元),其余40%由销售者及车主等赔偿。一审宣判后,雅迪集团等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全部上诉被驳回。二审判决书显示,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即雅迪集团、鸿志车业、车主等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某祖孙三人损失。
“钱还没有给到对方,我们要申请重审。”不过,1月14日,鸿志车业负责人姜某对时间财经表示。此外,姜某强调,起火的电动车并不是在鸿志车业处购买,而是维修。但二审判决书也显示,案涉电动车系由鸿志车业以“以旧换旧”的形式出售给潘某志,鸿志车业在不具备车辆质量检测能力的情形下,将有质量隐患的二手车出售给他人,本身存在过错,虽其抗辩称案涉电动车并非从其处购买,但潘某志的付款记录以及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案涉电动车的挡泥皮等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锁链,鸿志车业辩称在其处维修也会安装印有其店铺名称的挡泥皮,但未提交案涉电动车在其处维修的证据,亦未进行合理描述,法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值得一提的是,在雅迪集团看来,车主潘某志和鸿志车业对该案承担主要责任,“潘某志作为购买者,明知二手车存在质量隐患,贪图便宜,本身存在过错,应和鸿志车业承担主要责任。”此外,雅迪集团在二审中也辩称,社区和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和监督责任,责任承担比例明显过轻,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审判决书显示,雅迪集团主张案涉电动车存在改装,车主还飞线充电,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无需承担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申请重审并不会影响法院执行其给付赔偿款。该案中雅迪集团等上诉请求被驳回后,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雅迪集团、车行、物管、车主等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给付赔偿款,否则原告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开诚律师告诉时间财经。
此外,罗开诚律师强调,该案法院审理结果显示,雅迪集团按比例赔付60%,从保护民事主体权利、加大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市场经营主体自身“监管”责任具有里程碑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类似典型案例一旦出炉,对未来类似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针对该案,时间财经联系雅迪集团,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伤者起诉雅迪集团等7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8日下午,陈某带两个孙女郑某1、郑某2在家中休息时,听见外面喊失火,就一起往楼下跑。该三人都拿毛巾捂嘴,跑下楼的过程中被一楼的大火烧伤。陈某祖孙三人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所鉴定,郑某1的手部伤情构成七级伤残;郑某2的面部、右手、右耳廓的伤情分别构成八级伤残、八级伤残、十级伤残;陈某某的全身瘢痕面积、双手功能的伤情分别构成六级伤残、七级伤残。
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0年4月28日16时40分许,起火部位为金桥雅苑35栋4单元一楼楼梯间,起火点为自西往东第二辆电瓶车,起火原因为金桥雅苑35栋4单元一楼楼梯间停放的自西往东第二辆电瓶车电器故障引发火灾。该电瓶车系潘某志所有,潘某志所有的雅迪牌电瓶车于2018年12月13日在鸿志车业处购买,该电瓶车系雅迪集团生产。当日除潘某志的电瓶车停放在金桥雅苑35栋4单元一楼楼梯间外,还有高某喜、刘某会的电瓶车也停放在一楼楼梯间,三辆电动车同时烧毁。金桥雅苑隶属于乔山社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为太和物业。
由于各方就本次事故赔偿事宜难以达成协议,伤者将雅迪集团、鸿志车业、3辆电动车的车主以及社居委、物业公司等7方起诉至法院,以致成讼。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的相关赔偿标准,陈某祖孙三人因此次事故受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确定为204.03万元。其中太和物业已付3.3万元、潘某志已付2.83万元。
同时,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祖孙三人因逃离电动车失火现场造成比较严重的人身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多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概括该案的多因一果,应从本起事故的起因、损害结果、原因力的大小、过错程度等方面全面分析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雅迪集团应承担陈某祖孙三人事故经济损失60%的赔偿责任,鸿志车业承担20%,物业公司承担10%,潘某志承担6%,刘某会、高某喜应分别承担2%。不过,在该案二审开庭前,陈某因突发脑溢血死亡。
各方齐“甩锅”?
与此同时,据姜某透露,事故中被烧伤的祖孙三人,为奶奶和两个小女孩,“一审的时候两个小女孩爸爸也出车祸过世了。这一家人比较可怜,从人道主义出发我们可以出2万元,但从法律角度我们没有错,不应该承担赔偿。”此外,姜某也对时间财经表示,其家庭极度困难,父亲属于一级伤残,母亲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均失去劳动能力,无任何收入来源,两个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
除鸿志车业外,雅迪集团等其他各方均认为不存在过错。其中,雅迪集团在二审上诉时称,鸿志车业销售给潘某志的雅迪电动车系二手车,鸿志车业作为一家个体户,没有专业资质和能力对二手车进行质量检测,应承担证明其销售的车辆没有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案涉车辆生产年份为2015年,鸿志车业销售日期为2018年12月,火灾发生在2020年4月,按目前电池的技术和使用寿命,涉案电动车的电池一定更换过。
此外,雅迪集团还表示,潘某志作为购买者,在使用案涉电动车时,也未按照国家相关使用电动车的安全规定,在电动车停放、充电时飞线充电等方面随意为之,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和鸿志车业承担主要责任。事故认定书中所述的起火原因并不能直接得出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
不过,起火电动车车主潘某志称,案涉车辆的电池并未更换过,其从鸿志车业处购买案涉车辆时,并不知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车辆着火时不存在飞线充电情形。另两名电动车车主则表示,燃烧的雅迪电动自行车是导致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物业设施不足和管理疏忽是导致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他们将车停在楼道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社居委和物业公司也认为,其已尽到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表示,综合各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案涉事故的因果关系认定,以及对各侵权人的责任比例划分是否适当。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案涉雅迪电动车的电器故障引发火灾,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雅迪集团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雅迪集团抗辩称案涉电动车存在改装、车主存在飞线充电等,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即便车主存在飞线充电,亦是使用正常居民用电对案涉电动车进行充电,其充电行为本身不会引起火灾,雅迪集团抗辩称电器故障非电气故障,案涉电动车的电气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案涉火灾原因认定系电器故障,其抗辩电气系统无故障,与本案无关联。”
此外,二审法院也表示,潘某志、高某喜、刘某会违反电动车管理相关规定,违规将电动车停放在居民楼道,造成安全隐患,亦存在一定过错。太和物业未尽合同义务,对其服务的小区内车辆停放进行有序管理,提供充分的电动车充电设备,对案涉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对此,罗开诚律师也对时间财经表示,通过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判决书显示,雅迪集团等多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全部被驳回,充分体现了一审法院判决对责任分摊恰当,事实认定清楚,裁判结果合理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罗开诚律师也指出,通过本案的裁判结果,具有如下警示意义: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产品安全;销售者不能销售过期、不合格以及合格系数不确定的商品;物业服务管理者,应当加强劝导、巡逻;消费者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不能贪图便宜购买三无及过期产品;受害者应加强证据保护,依法维权。(北京时间财经 吴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