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大爷被马蜂蛰伤住院20多天后身亡,家属认为是附近工地施工惊扰马蜂窝所致,将包工头、发包方、挖掘机司机告上法庭索赔46万元被告们则以大爷擅闯施工现场、没有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为由抗辩,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事情回顾
一处工地上,包工头任某和挖掘机司机全某正在作业,突然传来"嗡嗡嗡"的声音。
原来,全某开挖掘机时不小心惊扰到了附近树上的马蜂窝,导致马蜂四处飞散。
任某发现后要求现场围观的村民们立即离开,但没有在现场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警戒线。
很不幸的是张大爷被蛰了一下,但他没有在意,直接回家了,以为忍忍就过去了。
直到下午实在受不了了,才被被送往医院。
在医院住了20多天后还是死亡了,张大爷的家属找上门来,说老人就在挖掘机施工当天下午被马蜂蜇伤,认定是施工惹的祸,要求赔偿。
任某听后直摆手:"都过去20多天了,怎么能赖到我头上?再说老人为啥大白天的跑到施工现场来?"
双方争执不下,张大爷家属报警并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建议走法律程序。
于是张大爷家属把包工头任某、司机全某和工程发包方全告上了法庭,索赔46万元。
承包商称,工地前期已做好安全宣传提醒工作,自己并不知情施工地有马蜂窝。
且张大爷被蜇和送医时间相隔7小时,中间发生了什么谁也说不清楚,家属拿不出直接因果证据。
况且老人身患多种疾病,家属办理出院手续时,死亡原因还写的是"各种疾病死亡",后来才改成"马蜂蜇伤致死",太不靠谱。
任某、全某也认同发包方的意见。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审查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挖掘机司机和多名目击证人都证实,事发当天工地挖掘机施工的确惊扰到了马蜂。
医院的病历和救护车记录也证实张大爷是在同一天下午因马蜂蜇伤被送医抢救的。
结合张大爷受伤地点就在施工现场附近,完全可以推定其死亡与施工行为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全某明知施工会惊动马蜂,仍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最终酿成悲剧,其作为施工人理应承担侵权之责。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全某是受雇于任某,其施工行为应由雇主任某来承担责任。
至于发包方,《安全生产法》第10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承包方任某不具备施工资质,发包方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张大爷作为普通民众,不应擅自进入施工区域,对危险预判不足,处置也欠妥当,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其自担2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任某赔偿张大爷家属36.8万元,发包方与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