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乃武浙江余杭县人,同治十二年举人。小白菜原名毕秀姑,平民葛品连之妻。两人的故事始于同治十一年,葛家租住入杨家。因杨乃武在闲暇时常教毕秀姑识字读书,坊间渐生流言蜚语 – “羊吃白菜”,顾忌名声的葛家不久后就搬往他处。
同治十二年十月,正当壮年的葛品连突然暴疾身亡,其母遂报官希望县衙查明死因。余杭县令刘锡彤本就与杨乃武有嫌隙,加上古代司法上的一些“习惯”,让他认定杨乃武与毕秀姑“通奸”后行凶,并最终炮制了这起轰动皇朝的冤案。
注:杨乃武曾帮余杭的粮户写状子状告县衙征税时营私舞弊,并在县衙的照壁上贴对子嘲讽刘锡彤。
当年法国记者拍下同枷上堂受审的杨乃武和毕秀姑
千年来司法一直从属于行政,即人治在法治之上。对于一个案件的审理,官员在判断上更易被“情理上的推论”以及舆论的倾向所左右,而不是实证是否完备以及审理流程是否严密公正。同时实证的获取费时且费力,因此很多官员会习惯性地用能被舆论接受的推论来弥补、代替证据。
很多时候,官员们甚至会根据推论,先定案再找补证据。这种情况下,大多都会放弃难以获取的实证和麻烦的程序正义,用利益诱惑、大刑威慑,来获取 “容易”掌控的人证和言证。
具体到这个案子,由于杨乃武和毕秀姑之前因“同室教经、同桌吃饭”就让邻里议论,因此刘锡彤推断他们私下勾搭成奸进而谋杀亲夫。这既是各类故事、传说里的固定情节,又符合舆论的猎奇预期,还能报复和自己不对付的杨乃武。
结论有了,刘锡彤就开始找补证据。首先将仵作抱告上的“口鼻出血”改成了“七窍流血”,然后要求一个药店老板作证称杨乃武在其店里买过砒霜,最后就是让杨、毕二人认罪。
刘锡彤上报浙江学政胡瑞澜革去了杨乃武功名后,就开始对杨、毕二人进行刑讯。很快毕秀姑就因扛不住大刑,在差役的诱供下承认“和杨乃武有奸情并受他指示用砒霜毒杀了亲夫”。虽然杨乃武尚未认罪,但对刘锡彤来说案子已然审结并按程序报杭州府二审。
杭州知府陈鲁与刘锡彤私交甚好,加上刘锡彤对杨乃武一番诋毁。陈鲁在二审时不仅没理会杨乃武的喊冤求辩,还动用大刑迫使杨乃武认罪画押。最后陈鲁拟判“毕秀姑凌迟处死、杨乃武斩立决”,将案子报浙江按察司核验。
在杨乃武的妻子詹彩凤和姐姐杨菊贞向浙江按察司“抱告”喊冤的情况下,按察司蒯贺荪可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可能是更信任自己的下属。与其说是复核不如说是在走流程,他简单过堂后就确认二审并上呈浙江巡抚杨昌浚。
注:清朝不允许妇女上衙门告状,女性如需申冤必须委托男性亲属代告,即“抱告”。这也是清代盛行“吃绝户”的原因,因为被亲属欺凌的妇女连上告的资格都没有。
对于人命大案杨昌浚还是比较重视的,他没有例行公事而是委派候补知县郑锡滜到余杭去实地勘察。只是郑锡滜的责任心远没有他的上司高,到余杭和刘锡彤吃了几次酒席后就上报杨昌浚案子“无枉无冤”。
杨昌浚也就认定审结公正,并照原拟罪名报刑部复核。至此,一起冤案基本成了铁案。只是杨乃武的姐姐杨菊贞仍不愿意放弃,她动用了最后的手段 – 京控。同治十三年四月,杨菊贞的代告人姚贤瑞(杨的舅父)向都察院递交了诉状。
注:清朝的“京控”即俗称的“告御状”。京控案件不会直接上呈御前,都察院(或步军统领衙门)会先行筛选。
都察院并未直接受理,而是把诉状转回给浙江处理。不过京控也引起了《申报》的关注,开始连续报道此案并刊发杨乃武的诉状。不但让此案成为了皇朝上下议论的热点,也让舆论转向同情杨乃武并敌视浙江法司官员。同时案件的性质也悄然发生了转变。
在杨昌浚为代表的浙江法司系统看来,杨家不仅仅是在喊冤还是在打击他们的权威。此案一旦被逆转,在舆论压力下,朝廷的追责势必让浙江官员难堪。如果这一情况再被政敌利用,轻则官位不保、重则入狱。
因此案子有没有冤情不再重要,对于杨昌浚和浙江法司来说此案必须“正确”、必须是铁案。所以收到诉状的杨昌浚,要求杭州知府陈鲁重审杨案。结果不但维持原判,杨乃武也差点被直接打死在堂上。
对于这个结果杨菊贞发起了第二次京控。这次入京前,她先去杭州找了杨乃武的三个朋友。
第一位是杨乃武的同年(同榜中举)汪树屏,他的哥哥汪树棠是都察院御史;第二位是吴以用,他也是杨乃武的同年,而且他是胡雪岩的家庭教师兼幕友;第三位是武举人夏缙川,他的堂兄夏同善是翰林院编修。这三人没有辜负杨乃武的友情,他们各自托亲拜友尽其所能地帮助杨乃武诉冤。
其中起到关键作用的是夏缙川的堂兄夏同善。他不但将杨乃武的冤情遍告浙籍在京的三十多名官员,并利用乡情发动他们一起向朝廷施压(清朝官员任免讲究“异地任职”)。还通过内阁大学士、帝师翁同龢把杨的冤情面陈给了两宫太后,此时同治已病入膏肓“命内外奏牍呈两宫披览”。
同治十三年末,杨菊贞的第二次京控不但被都察院受理,朝廷也对“杨案”下发了需提高审理级别的谕旨:
着由刑部饬浙江巡抚杨昌浚,督同臬司(按察司)亲提鞠讯,务提实情,毋枉毋纵。
杨昌浚以按察使蒯贺荪病故为由,并未依旨办事,转而让湖州知府许瑶光重审。
几次鞠讯后,许瑶光就知道这是个冤案。许瑶光明白,朝廷要求重审实际意味着朝廷不同意地方的判决,要求改判。许瑶光也明白,杨昌浚之所以把球踢给自己,是因为他不愿意推翻此案打自己的脸。
夹在京师和地方官员之间的许瑶光是不敢判、也不知道该如何判,所以他只能以“案情复杂”为由,死拖着不判。光绪元年四月,朝廷耐不住了,改命浙江学政胡瑞澜主审并尽快结案。
杨昌浚知悉后马上对胡瑞澜展开游说,称此案经多次审理毫无问题并推荐宁波知府边葆诚(刘锡彤的姻亲)协同会审。明白杨昌浚意思的胡瑞安,在重审时也就“放手”边葆诚让他尽情发挥了。
边葆诚的审讯方法很简单,只要杨、毕二人翻供,就大刑伺候。过程很惨烈,杨乃武双腿被夹断、毕秀姑被烧红的铜丝穿乳 …… 最终二人还是扛不住大刑依原供再次画押,胡瑞安遂上报朝廷 – 没有冤情。
光绪元年十月,三十多名浙江士子联名上书朝廷为杨乃武喊冤,给事中边宝泉据此弹劾浙江审理不清并奏请将此案提至刑部审讯。慈禧太后以无前例予以否决,并传令胡瑞澜再行提审,结果可想而知。十二月十四日,十八名在京浙籍官员联名向都察院提交公呈,陈述杨案冤情以及逼供惨状。
与此同时另一种全新的力量也开始向朝廷施压。
之前提到的《申报》,因创始人是英国人并且报馆位于上海租界,清朝官府无法管束。所以报纸不仅长期连续报道杨案,还公开议论此案很多不能摆在明面的(如刑讯逼供、司法公正、官员互相庇护等等)内容,引发民间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在这种情况下翁同龢、夏同善等人也在觐见两宫太后时,奏请将此案提交刑部审讯,以平民议。十二月十五日太后颁下谕旨将此案提京审讯:
所有此案卷宗及要犯要证,着即提交刑部秉公审讯,务得确情,期于无枉无纵。至案内各犯,着杨昌浚派要员沿途小心押解,毋得稍有疏忽,致于咎戾。
由于浙江方面并不愿意,推诿了大半年才将涉案人员及相关卷宗全部交出。刑部就此案主持了规格很高的“三法司会审”。由于“物议沸腾”,不但在京不少官员、士绅前来观审,很多外国记者也跑到刑部旁听审讯。
审理的第一天杨乃武和毕秀姑分别讲叙了案情,并均称在府在省审讯时留下的供词为刑讯逼供。第二天、第三天分别提审了死者、案犯亲属以及相关证人。第四天全部案犯和证人当堂对质,对质的结果是“葛品连之死与杨乃武无关、毕秀姑未下毒”。
光绪二年十二月初九,刑部尚书桑春荣主持了此次审讯最重要的一步 – 验尸。最终在桑春荣及刑部堂官、仵作、人犯人证的共同见证下,确认葛品连的尸骨无中毒迹象。冤案的主使者余杭知县刘锡彤在现场长跪不起。
虽然杨乃武和毕秀姑的冤情得以昭雪,但平反依旧是个很麻烦的事情。
在这个问题上朝廷分成了争锋相对的两派,以四川总督丁宝桢为代表的一派极力反对平反以及惩治浙江官员,丁的理由是“这个铁案如果要翻,将来就没有人敢做地方官了”。
丁宝桢并不是说三法司会审在搞冤案,他也没有从司法上去看待这个案子。他认为此案引发了皇朝上下的广泛关注,如果翻案会严重打击地方府衙、官员在民众心中的尊严和权威,不利于他们治理地方,也会让“逆党”借机煽动人心。
在丁宝桢眼里与确保官员和府衙的权威、稳定地方治理相比,司法公正和杨乃武这个小民的得失根本就不值一提。
丁宝桢觉得杨乃武和毕秀姑两人在相处时不顾伦理廉耻,本就不是善类,不仅对于官员最初的误判负有诱导之责,而且被官府惩治也是罪有应得。因此应该让他们“自伏通奸罪”,并从轻发落杨昌浚、刘锡彤等浙江官员。这样既不冤枉二人,也可保全地方府衙威权。
这不仅仅是地方督抚势力的意见,朝廷不少重臣也持相同看法,如刑部尚书(满)皂保、军机大臣宝錾等。
而以翁同龢为代表的一派,则力主给杨乃武平反并严惩枉法的官员。明面上的理由是“杨案”已经被浙江士子看为朝廷是否保护读书人的风向标,“此案如不究明实情,浙江将无一人肯读书上进矣”。
但是深层次的原因并不是这个,同样也不是司法公正,而是朝廷威权。这一点从御史王晰向两宫太后上的《奏杨乃武葛毕氏冤案折》可以看出。
而杨昌浚于刑部奉旨行提人证 … 是直谓“刑部不应请提,我皇上不应允准”,此其心目中尚复知有朝廷乎?臣揆胡瑞澜、杨昌浚所以敢为此者,盖以两宫太后垂帘听政,皇上冲龄践祚,大政未及亲裁,所以蔑法欺君……
自太平天国后地方督抚逐渐崛起并蚕食朝廷、皇帝权力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当下皇帝冲龄登基、两宫再次垂帘(暗指孤儿寡母),朝廷权威也有进一步下移的风险。王晰认为可以通过平反杨乃武案,对“蔑法欺君”的地方大员予以惩戒,为朝廷立威。
光绪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朝廷就此案的判决发出上谕。浙江巡抚杨昌浚、学政胡瑞澜两位大员即行革职;余杭县令刘锡彤革职发配黑龙江;候补知县郑锡滜、杭州知府陈鲁、宁波知府边葆诚等涉案官员均革职。
同时也没有给杨乃武和毕秀姑平反。反以他们“同室教经、同桌吃饭”是“不知远嫌、不守妇道”为由,判杨乃武杖一百并不得恢复功名,毕秀姑杖八十。
可以说两宫太后也算是部分认可了丁宝桢的意见,她们之所以搞“冤案”,就是认同了王晰的观点,觉得有必要打压下地方督抚,维护皇权。
纵观此案,杨乃武是不幸的,不幸不仅在于他深陷冤案,更在于皇朝的司法尊严被朝廷上下视为无物,他沦为了朝堂斗争的工具。而毕秀姑却是幸运的,如果不是杨乃武能“折腾”,她必将变成司法的牺牲品,别说诉冤,自尽都会成为她的奢求。
编者注:毕秀姑被释放后,因那个“耻辱”之罪而无家可归,被迫出家为尼。民国十九年圆寂时留下遗言:“杨二爷,蒙受天大不白之冤,均我所害。二爷之恩,今生今世无法报答。只有来生再报,我与二爷之间绝无半点私情,纯属清白。后人如有怀疑,可凭此字条作证。”被皇朝所亏欠的小白菜,至死还觉得自己亏欠了杨乃武,旧社会对人的毒害不仅肆虐于伦理表象,还深入骨髓。
告御状要滚铁板啥的,都是文学演义的吗
没关系去哪里告?
封建统治从来不关心公平正义,只在意手里的权力,如果不是朝廷考虑敲打湘军系官员,根本不会考虑重审此案,贱民的命在他们眼里不是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