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婚前病史该不该告知伴侣”,这还用问吗?
这几天,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由于全国人大注重汇聚民智,将“开门立法”视作重要的工作方式,每次有新的立法项目,总会充分倾听民意,越来越多的网友也乐此不疲,主动参与讨论,这是中国立法程序的一大进步。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新增加的多项内容中,最令人关注的就是明确“婚前病史要告知隐私权另一方”,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任何一条新法律法规出台,总会有人反对,而且反对的也不是没有一点点理由,这才是完全符合现实的现象。如果几亿网民“一致赞成”,反而显得不够真实。正是基于类似的理解,如今一些地方在选举市长、县长时,已将此前的“全票当选”修改为较为模糊的“高票当选”。
同理,这一规定也引来不少网友的争议,有网友疑惑:“难道生过病就没有了结婚权?强制说出患病经历,患者隐私权又该如何保障?”
中国新闻网在《婚前病史要隐私权还是要知情权?网友吵翻了》一文的开篇写道:“我愿意她(他)成为我的妻子(丈夫),无论富裕贫穷、疾病还是健康都彼此相爱、珍惜,直到死亡才能将我们分开。”这句常出现在影视剧中的婚姻誓词,常令人感动不已。
而笔者以为,拿以上内容来说明“婚前病史该不该告知伴侣”并不恰当,因为这段婚姻誓词是男女双方走进婚姻殿堂的最后表白,而双方能够走进婚姻的殿堂,在有关“婚前病史”方面是不应该存有欺骗的,因此和“婚前病史该不该告知伴侣”甚至可以说“风马牛而不相及”。婚姻誓词里的“疾病”,是已知、但已告知对方并取得对方理解的疾病,或者是婚后可能发生的疾病,还有未知的婚前疾病,但绝不应该包括向对方刻意隐瞒的婚前疾病。
也正因为有了这些质疑,10月23日“微博热议话题”以#婚前病史该不该告知伴侣#为题并加了一段导语:婚前病史要隐私权还是要知情权?你觉得婚前该如实告诉伴侣自己的病史吗?
对于我这个“老古董”来说,认为这个问题根本就不用讨论。因为对于一对相爱的人而言,婚前的所有病史,另一方理应拥有知情权,如果你真的爱对方,就应该如实地告知这一切,让他在知道真相的情况下,慎重选择究竟是“继续爱”,还是“不再爱”。因为这个问题对于对方实在是太重要了,它将影响对方未来一辈子。
讨论这个话题,其实与婚姻登记前的婚检制度改革有关。笔者上世纪80年代结婚时,实行的是强制婚检。强制婚检的好处,是有效防止不宜结婚的人结婚。比如罹患重症精神病、或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均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也不知道是何种理由,如今婚检不再强制,改为自愿婚检。而更令人不解的是,虽然婚检属免费,但还是有很多人不愿意参与婚检,估计其中就有部分是故意隐瞒重大疾病。
说实在话,我还是希望国家能够恢复强制婚检制度。因为婚姻中隐瞒重大疾病,侵犯的不仅仅是对方的知情权,甚至可能会影响对方的生命权。恢复强制婚检制度,是对那些被甜蜜爱情冲昏头脑的“男女们”的生命权的有效保护。
中国新闻网的这篇文章中,就列举了一个案例:28岁的成都姑娘何穗,和相恋8个月的丈夫走进了婚姻殿堂。但何穗不知道,自己的枕边人其实一直都有较为严重的抑郁症,并需要靠药物维持。在得知丈夫罹患精神疾病后,何穗变得紧张起来。在何穗心里,丈夫的刻意隐瞒更像是对这段关系的不忠。自从得知丈夫的病情,何穗的婚姻生活也笼上了阴影:“他越来越沉默寡言,有时还会自残。”
何穗显然是对方刻意“隐瞒病史”并通过婚姻登记的受害者。如果该草案能审核通过,最终成为法案,那何穗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以结束这段担惊受怕的生活。
对于“婚前病史该不该告知伴侣”的问题,笔者做一个简单的总结,那就是:隐瞒病史,原本就是欺骗,就是对另一方“不忠诚”。而在“不忠诚”的大背景下谈“爱”,那就是“伪爱”,是自私的“爱”。因此,这个问题是没有什么好争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