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普法课①丨戴口罩是法定义务,不听劝阻要处罚!

羊城派 2021-06-07 20:05:47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侯梦菲

最近,广州、深圳、佛山等地相继出现新冠病毒肺炎本土疫情。然而,一些低风险地区的个别群众在公共场所没有佩戴口罩。对此,法律法规是否有相关规定和处罚?目前是否有因为不戴口罩被处罚的案例?

低风险地区居民也要严守戴口罩的规定

目前广东省疫情尚未完全结束,这次广州市荔湾区“又一间茶点轩”的服务员姚某就因为送餐时未佩戴口罩而感染。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疫情期间,佩戴口罩既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的第五条明确规定,在广东省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履行疫情防控义务,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

因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提醒广大群众,当前在公共场所戴口罩是每位群众守法抗疫的义务,即使生活、工作在低风险地区,也要严格遵守戴口罩的规定,这既是保障人民群众自身健康的需要,也是阻断病毒传播的有效措施;如果不听劝阻,执法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

到这八类公共场所必须戴口罩

其实,去年2月,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就发布了关于佩戴口罩的通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2号),对全省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要求事项进行规定。

根据通告,需要“戴口罩”的公共场所包括八类: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卡拉OK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景区、宗教场所、商业街、步行街;

(五)超市、农(集)贸市场、商场(店)、书店;

(六)候诊室、候车(机、船)室、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交通工具(含网约车、出租车);

(七)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八)其他人群密集或密闭的公共场所。

通告同时规定,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目前,各地对公共场所不戴口罩都有相关规定,并且也有相关处罚案例——

5月30日,云南瑞丽出台通告,要求所有人员外出或在公共场所活动都必须规范佩戴口罩,对拒不遵守规定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对于处罚取证难的问题,瑞丽规定:各网格责任单位必须安排网格员到网格片区开展巡查,发现不佩戴或不规范佩戴口罩的行为,要第一时间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记录,为公安机关处罚提供证据。同时,对外出不佩戴或不规范佩戴口罩的行为,视情况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4月15日,昆明一男性乘客在乘坐地铁期间,不戴口罩,公然吸烟,并大声喧哗。 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依法对柏某高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月25日,江西赣州某商场防疫人员阻止未佩戴口罩的龚某进入商场,而被龚某和丈夫郭某某殴打。最后,警方以“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依法对龚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殴打他人” 依法对郭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1月25日,贵阳市交通执法支队云岩区大队查处一起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未按要求佩戴口罩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条例对当事驾驶员和所属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分别罚款1000元和2000元,并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1月15日,一男子不戴口罩强行“闯卡”地铁北京南站,执法队员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元。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谢哲

审签|吴瑕

实习生|梁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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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1-06-13 02:45

    戴口罩都是法定义务了?一直听说义务,没听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