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1.3309运输顺槽第二部皮带机头控制制动器电机的启动器微机综合保护装置过负荷整定值为48A,超过制动器电机额定电流值0.16A,启动器不具备过负荷保护功能,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
2.3309运输顺槽第一部皮带机机头卸载滚筒未装设防护栏,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规定;
3.1.3311综放工作面第139#、159#、174#液压支架表显示压力分别为2.3MPa、0.6MPa、4MPa,不足24MPa,
不符合《3311综放工作面作业规程》“液压支架初撑力不低于24MPa”规定;
3.2.63上06综采工作面煤壁前10m沿空侧巷帮鼓帮严重,未及时维修,
不符合《63上06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当巷道两帮鼓帮严重时及时支设贴帮单体液压支柱,防止片帮伤人”规定;
3.3.14320回撤工作面一个掩护支架后立柱压力为2.5MPa,小于12MPa,
不符合《14320综放工作面回撤作业规程》“掩护支架后立柱压力不得小于12MPa”规定;
4.14320综放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5.安全监控系统UPS电源未每月测试一次,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立案。
依据法规,分别作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作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合并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的行政处罚。
煤田面积60平方公里,主采煤层平均厚度8.4米,采用大采高综放和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开采,矿井年核定产能750万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