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新的《个贷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如需查看全文,请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
消金界注意到,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监管部门又对贷款用途、贷款调查、贷款期限、风险评价等内容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个贷办法》。这些都涉及到个人信贷业务的核心环节。
消金界认为,与之前的个人信贷制度相比,新的《个贷办法》更符合目前的信贷实际,也照顾到了银行业数字化转型的趋势,对个人贷款业务的指导更加精细化。
新的《个贷办法》共八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总则部分填补了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这是《个贷办法》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根据《个贷办法》,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贷款调查的借款用途方面,《个贷办法》增加了“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调查借款人经营情况”,意在确保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
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增加了“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间接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方便借款的人的同时,也比较符合目前银行业的金融科技水平。
与第三方合作方面,《个贷办法》要求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中涉及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收入水平、债务情况、自有资金来源及外部评估机构准入等风险控制的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此举细化了银行与第三方合作的要求,实际的目的还是监管一直强调的——核心风控不得外包。
贷款面谈制度也更加明确,由“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变为——贷款人可根据业务需要通过视频形式与借款人面谈(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视频面谈应当在贷款人自有平台上进行,记录并保存影像。贷款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并核实借款人真实身份及所涉及信息真实性。
此举也是旨在优化贷款流程。
另一个重要的变化是风险评价,新的《个贷管理办法》增加了“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风险评价的责任部门和岗位”,旨在督促银行加强风控的制度建设。
同时还细化了个贷风险评估的维度——贷款风险评价应全面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关注其收入与支出情况、偿债情况等,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进行分析,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审慎地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此外,还增加了对担保人的风险评估——对于提供担保的贷款,贷款人应当以全面评价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不得直接通过担保方式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等要素。这里还是在强调风控不是简单的审核材料,还需要金融科技能力。
《个贷办法》还要求,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风险评价体系,关注借款人各类融资情况,建立健全个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控制需要,适时予以调整。这也比较符合目前银行业个贷款现状。
协议与发放方面,新的《个贷管理办法》增加了“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合同和文件(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当面签约的,贷款人应当对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相关影像。”
同时,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支付管理方面,增加了“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对支付环节的严格监管,核心目的还是要确保个贷资金的实际用途,严防资金被挪用。
贷后管理方面,增加了“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还是要严防资金被挪用。
不良贷款处置方面,增加了债权转让或核销等措施。
整体看,新的《个贷办法》主要目的还是提升银行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提高银行自主风控能力,重中之重是严防个贷资金被挪用。
消金界认为,新的《个贷办法》并没有提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对个人申请贷款影响不大。虽然在支付方面要求受托支付,但其实受托支付已经是目前银行的通用做法了,正规、正常个贷的资金使用不会受到影响。
当然,银行业在严格落实《个贷办法》的时候,会增加一些操作成本,但长远看更加规范的个人贷款业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有利于个贷业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