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一名二年级学生因未完成作业,被老师揪耳朵至撕裂缝多针,引发关注和网友热议。网友:童年阴影,耳朵又疼起来了!
在这条网传视频中,知情人士爆料,这名二年级学生因未完成作业,被老师揪耳朵至撕裂缝多针!目前,乌审旗教育局作出回应:警方已介入,老师认识到错误了。
对此,许多网友表示,自己小时候也经常被老师和家长揪耳朵,看到这个新闻又勾起了不好的回忆。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揪耳朵很正常,但是揪到撕裂那个力度就有点可怕了。这次不是临时工了吧!为啥不开除?
不少网友愤慨地表示:每次解决问题都是:已经承认错误了。已经道歉。有什么用呢?要是承认错误和道歉能解决问题,那还要法律干什么呢?
这性质太恶劣了,心太狠了,这种没爱心的人怎么配做老师,必须要把这种有暴力倾向的人开除出教师队伍!
他不是认识的错误,只是怕自己要承担后果而已!这个老师把孩子耳朵捏成这程度的伤,已经不是严格了,而是一种伤害,这是故意伤害罪!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象征性打手板,这样的惩戒措施不反对。撕裂耳朵,那就不叫惩戒,那叫故意伤害,应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学生犯错的,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对学生的惩戒可以是点名批评、可以是罚站、可以是义务劳动、可以是检讨、甚至于听课等等!
但是,不能采用“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等等!
本事件中,如果只是正常的惩戒的话,采取点名批评、罚站都可以了!但是,直接教学生的耳朵,而且用手力度之大,直接将耳朵拧伤的就是太过分了!
所以说,有些老师那个教育思维仍然停留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没有耐心,喜欢动手,习惯体罚学生。
并且,从法律层面来讲,老师将学生的耳朵拧伤的,可不是简单的事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故意伤害,建议起诉!
此时,警方介入调查之后,应该进行伤情鉴定,从而确定到底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根据《治安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涉事老师不仅要面临法律责任,而且有可能面临系列处分!
首先,从上述分析可知,涉事老师将学生的耳朵拧伤的,并不是小事情,要是进行伤情鉴定的话,很有可能已经涉嫌违法,要么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有可能会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且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学校应该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引导,发生这样的事情,不能仅仅说老师认识到错误就可以,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00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起事件中,学生的耳朵被拧伤,肯定是要住院治疗的,学校方面应该赔偿学生的各项医疗费用!
最后,现在的学生都有个性,教育孩子必须有耐心!老师对孩子严格,是必须的,这是负责任!但是严格不代表可以伤害和虐待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