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领扶贫大米上楼时摔跤猝死,家属起诉发米者索赔44万余元

发现之眼 2024-10-21 16:31:02

一、事件详述

家境贫寒的金大妈面临着生活的压力,即便村里土地可以承包,她的家人却并不敢承担风险。然而,随着其他人赚取了可观的利润,金大妈开始后悔不已,但时已晚。

一错再错,金大妈家陷入了困境,而其他人的生活却日渐改善,这让金大妈和家人的生活变得异常艰辛。然而,随着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困难者也得到了更多帮助,金大妈一家也因此被认定为了低保贫困户。

吴权从当地一家央企毕业后,被派往金大妈所在的村子开展扶贫工作。

事发当天,吴权所在的单位正在进行扶贫活动。他被安排前往该村给贫困户送发大米和食用油,于是他带着车辆和物资前往。

在村里,吴权有条不紊地为每个贫困户分发物资。很快,大家都领到了粮油和大米,唯独金大妈还没来领取。

金大妈虽然是村里人,但通常不在这里居住,这一次也未归乡。吴权联系上金大妈,并得知了她目前的住址。他开车将物资送到了金大妈家楼下。

得知消息后,金大妈下楼领取物资,吴权打趣地开玩笑说金大妈的生活逐渐好转了,家里都成了城里人。

金大妈笑着和吴权闲谈了几句,签下了领取凭证。吴权核对无误后,打开车门,好心地递给金大妈一袋50斤的大米。

金大妈虽然年纪已高,但她力大无穷。她挑起大米,一路小跑着往楼上走去。

吴权站在车旁看着金大妈上楼,心里感叹着金大妈的身体素质真好。就在他注意力转移的一瞬间,金大妈忘了带粮油,于是他拿起粮油准备跟随上楼。

然而,就在这时,金大妈走到一楼和二楼之间时,一脚踏空从楼梯上摔下来,吴权只听见楼道内一声巨响,接着一片安静。他赶紧跑过去查看,只看到金大妈躺在楼梯拐角处,双眼紧闭,失去了意识。

吴权大惊失色,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同时联系了金大妈的村民,让他们立即通知金大妈的家人。

然而,金大妈就此不幸离世,鉴定结果显示金大妈因猝死去世。吴权深感惋惜,没想到刚刚还在和他开玩笑的一个人就这样离世了。

金大妈出殡那天,吴权代表公司送去了5000元的慰问金给金大妈的家属。然而,就在金大妈的后事刚刚处理完毕后,吴权所在公司被金大妈的家属起诉。

金大妈的家属认为,作为扶贫工作的执行人,吴权所在的公司应尽责,尤其是对于年长女性跋涉搬运大米这一情况,认为这与金大妈的不幸事件直接相关。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公司应该担负起赔偿责任,支付给他们44万余元的赔偿金。

二、法律分析

在此事件中,金大妈的家属要求吴权所在公司赔偿,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吴权所在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考察这次事件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实际损害、侵权行为人过错以及因果关系,这四个要素共同构成了侵权责任的基础。

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在此案中,吴权及其行为,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他们履行了社会义务,而金大妈搬动大米亦属正常行为。双方并未触犯法律。

损害事实是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包括人身和财产权利。金大妈的死亡虽然构成损害事实,但并非由吴权的行为直接引起。

在考虑侵权者的过错时,应区分故意和过失。在此案中,吴权并不知晓金大妈的身体状况,也无法预见她搬运大米会导致不测,故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

针对因果关系,法律要求违法行为必须是损害事实的必然结果。尽管金大妈在搬运大米时遇难,但并无证据显示此结果是由吴权的行为直接引发。

吴权所在公司负责金大妈村子的扶贫工作,但双方并无法律意义上的关系。金大妈领取大米并搬运上楼为日常行为,故吴权无需提供特定的安全保障措施。

尽管吴权可视为在为金大妈提供大米时具有一定的救助义务,然而该义务并非无限制的。

综上所述,在此案中,吴权及其公司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金大妈的家属认为吴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然而经审理认为吴权与金大妈并不熟,对其身体健康状况亦不了解。因此,驳回了金大妈家属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原判,强调法律不能随意归责于无辜的第三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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